标题:西乌珠穆沁旗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 |||
索引号:11152526011679098G/2024-00026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农牧科技局 | 信息分类:涉农补贴 \ | ||
概述:西乌珠穆沁旗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 |||
成文日期:2024-10-18 08:00:00 | 公开日期:2024-10-18 08:30:29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牧民群众及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牧业机械,引领农牧业机械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和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着力支持重点机具补贴。以保障重要农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重点支持农机装备补短板、畜牧养殖等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的农牧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实施盟级财政提级结算。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2024年补贴资金实行盟财政提级结算兑付补贴资金新机制。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9大类43个小类97个品目。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等要求执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在西乌旗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牧业机械在自治区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见《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不实行自治区累加补贴。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牧业机械。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2023年结余资金由旗财政结算兑付补贴资金,2024年补贴资金实行盟财政提级结算兑付补贴资金。本年度补贴资金如有结余,下年度继续使用。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旗县审核、盟市兑付、直补到卡(户)”的形式。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及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通知。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制定《西乌旗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后,将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申报流程、补贴额一览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关于西乌旗2024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启动的公告》等信息,通过西乌发布微信平台、西乌旗政府门户网、西乌旗农牧和科技局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发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自治区发布为准。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与农机供货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凡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附件2),并及时申报补贴。
(三)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本人携带购机发票、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银行卡),向农牧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在西乌旗境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到组织法人户籍地或注册地办理补贴,不得跨自治区(省)办理,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农机购置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为本组织成员证明。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为购机者提供方便,推荐使用手机APP申报补贴(用手机APP申报的购机者务必到农机购置补贴窗口接受资料审核),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员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按照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资料审核先后顺序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相关情况。对补贴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签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给购机者、一份农牧部门存档、一份财政部门存档,购机者本人应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相应栏目中签字按手印,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负责;本人确有原因无法到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购买补贴拖拉机的购机者,申报补贴之前到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办理拖拉机牌证照,申报补贴时提供牌证登记证书编号,拖拉机等实行牌证管理机械必须通过手机APP申报补贴、且达到最低作业面积标准后才可以办理补贴。
(四)机具核验。苏木、镇政府按照《西乌珠穆沁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办法(试行)》要求,安排专项核查组,按照统一印发的核验登记表(见附件3),对补贴机具进行逐台核验,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并反馈给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补贴机具的核查率达到100%,拖拉机等实行牌证管理机械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
对核验当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及时向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告,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因违规处理无法办理认购,造成购机者损失的,由违规主体负责。
(五)审验公示信息。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同时在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门户网公示栏中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农牧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财政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创新惠农惠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直达机制的通知》(内财农〔2024〕26号)要求,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足额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牧部门做详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盟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九)组织抽查。农牧部门安排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验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因违规处理无法办理认购,造成购机者损失的,由违规主体负责。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认真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管理,切实保护农牧民群众利益,成立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阿拉腾哈达 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副组长:图门 财政局副局长
呼德尔纳琴 农牧和科技局副局长
成 员:包月梅 农牧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巴图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青格乐 巴拉嘎尔高勒镇副镇长
恩克吉日嘎拉 巴彦花镇副镇长
伊力其 浩勒图高勒镇副镇长
佟文杰 吉仁高勒镇副镇长
宝音达来 巴彦呼舒苏木副苏木长
巴音吉日嘎拉 乌兰哈拉嘎苏木副苏木长
布仁吉日嘎拉 高日罕镇副镇长
金桂兰 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
高磊 财政局农财股股长
青格勒 农牧技术推广中心会计
农牧部门、财政部门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农牧部门承担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财政部门承担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做好申报现场管理服务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形成书面决议等材料,并保证补贴资金安全。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严守纪律,规范操作。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办事,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实施补贴政策。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实施程序管理。二是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包括申请受理时限、完成核验时限、资金结算时限以及受理投诉办结时限等,保障服务对象权益。三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坚决杜绝庸懒散推、敷衍塞责的不良风气,营造风清气正工作氛围。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农牧部门、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通过西乌发布微信平台、农牧和科技公众号、政务网等媒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牧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及时公开近三年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公开违规查处等各类信息,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1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六)加快进度,保障资金。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加快政策落实进度,特别是加速资金结算和资金兑付进度,确保资金管理“月结年清”,切实保障购机者利益。12月30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总结报送盟农牧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