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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单位:民族事务委员会

办公地址: 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罕乌拉街西乌旗文体大厦7楼民委
联系电话: 0479—3522276
工作时间: 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机构职能

西乌珠穆沁旗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盟委、行署批准的《西乌珠穆沁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西乌珠穆沁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乌珠穆沁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归口旗委统战部领导,加挂旗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 旗民族事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少数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议。负责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参与制定全旗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关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事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全旗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工作。负责民族古籍的整理工作。承办蒙古语言文字表彰奖励活动。

  (七)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对公民民族成分变更进行初审。

  (十)依据法律法规对蒙古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监督管理。

  (十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

  (十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三)落实旗委、政府关于环境生态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责分工。

  (十四)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旗民族事务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承担日常文电办理、文件文稿起草、会议筹备组织、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机要、保密、信访、精神文明建设、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目标考核、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重大庆典、重大活动的组织和承办、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意识形态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年度研究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和责任人。承担“扫黄打非”相关工作职责。负责民族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建议,研究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具体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办民族成份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旗经济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承担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工作,拟订蒙古语言文字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民族语言文字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动态,并提出工作建议。负责推进全旗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拟订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资源利用和共享,推广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的应用。在以蒙古语文授课为主的民族教育、民族文化艺术、蒙古语文新闻出版、蒙古语广播影视、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民族古籍和蒙医蒙药、蒙古语文翻译等领域内开展协作工作。协助配合做好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关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社会事业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具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开展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第五条 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1名兼任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 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0479—3522276

  办公地址(通讯地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罕乌拉街西乌旗文体大厦7楼民委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主要负责人:敖特根巴特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