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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单位:水利局

办公地址: 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乌珠穆沁街南侧水利局楼
联系电话: 0479—3521902
工作时间: 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机构职能

  西乌珠穆沁旗水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盟委、行署批准的《西乌珠穆沁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西乌珠穆沁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乌珠穆沁旗水利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旗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和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旗水利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旗水资源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旗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流域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苏木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项目。

  (四)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旗委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五)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总水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负责旗级水资源监测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旗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八)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旗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旗重要河流、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旗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九)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实施全旗水旱灾害防御工程。

  (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上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十一)指导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实施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组织指导水政检查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的安全监管。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工作。按相关权限组织开展旗级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落实水利行业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科技相关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四)落实旗委、政府关于环境生态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责分工。

  (十五)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旗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旗交通运输局、旗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旗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旗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管理;旗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由旗水利局牵头,会同旗自然资源局、旗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2.与旗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旗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洪水干旱灾害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商旗应急管理局以旗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旗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旗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自治区、盟委、行署和旗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指导水利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两个部门共同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第四条 旗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河湖股)。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年度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目标、措施和责任人。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承担日常文电办理、文件文稿起草、会议筹备组织、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目标考核、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组织河湖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指导江河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编制。负责水利科技工作。承担旗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水利工程计划建设管理股。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全旗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配合上级开展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提出全旗水利基础建设投资计划和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旗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重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和安全监督。承担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实施全旗水旱灾害防御工程。

  (三)水利水保水政水资源管理股。组织开展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按规定权限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实施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牧区水资源开发规划。负责牧区水利工作。负责全旗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全旗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指导水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旗水资源公报,配合编制水功能区划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水权收储工作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旗水利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旗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传真):0479—3521902

  办公地址(通讯地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乌珠穆沁街南侧水利局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主要负责人: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