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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乌珠穆沁旗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盟委、行署批准的《西乌珠穆沁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西乌珠穆沁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乌珠穆沁旗统计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旗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旗统计改革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的实施。组织协调全旗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旗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旗地区生产总值,汇编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组织实施全旗人口、经济、农牧业等重大旗情旗力普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旗情旗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旗情旗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全旗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等全旗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旗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旗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旗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旗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负责对全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旗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向旗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旗直各部门、苏木镇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负责全旗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各苏木镇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工作。
(十)负责拟订全旗统计信息工程建设规划,建立、管理和维护全旗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统计数据库系统、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库。指导各苏木镇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二)落实旗委、政府有关环境生态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责分工。
(十三)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旗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承担日常文电办理、文件文稿起草、会议筹备组织、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档案管理、教育培训、目标考核、统计信息网络化的建设和维护、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年度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和责任人。
(二)统计设计管理与执法监督股。拟订全旗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贯彻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审核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方案。组织开展全旗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旗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治机制,完善统计信用制度。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负责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管理全旗各类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综合核算与投资股。对全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负责对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内外网统计信息的审核及发布。负责整理编辑全旗经济、科技、社会综合统计资料并发布统计公报,举行新闻发布会。承担旗委、政府考核中的经济指标监测工作。负责统计舆情监测、处置应对工作。负责基本单位名录管理工作。负责统计大数据应用开发工作。负责全旗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完成全旗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变动表编制工作。开展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分析研究。开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三新”经济和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负责全旗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人口与就业股。组织实施全旗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提供人口、就业和劳动工资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农村牧区经济股。组织实施全旗农村牧区社会经济调查,负责全旗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统计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加值的核算。负责全旗畜牧业普查。负责自治区统计局布置的县卡、乡卡、村卡统计任务。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收集、整理和编印农村牧区统计资料。
(六)工业与能源环境股。组织实施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生产运行、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状况等统计数据。负责开展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负责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七)服务业与社科文股。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行业发展变化、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业业态与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提供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实施服务业、交通运输邮电软件业、互联网经济统计调查工作。进行服务业经济运行分析研究。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开展全旗服务业统计工作。组织实施部门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和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监测统计。组织开展全旗文化产业统计和科技统计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提供社会和科技统计数据。承担有关专项调查和普查工作。
第五条 旗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旗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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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王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