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单位:林业和草原局

办公地址: 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乌珠穆沁街西乌旗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 0479—3918569
工作时间: 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机构职能

  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盟委、行署批准的《西乌珠穆沁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西乌珠穆沁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旗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林业和草原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种草,指导并参与实施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退化草原治理、改良和人工草地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旗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旗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和草原管理,拟订林地和草原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管理,配合开展公益林划定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依法开展征占用草原项目初审、审批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旗湿地保护规划,并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旗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旗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负责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旗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旗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旗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审核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旗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全旗林草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八)监督检查各产业发展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林业资源、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相关林草产业标准。负责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指导林草产业综合开发。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落实全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初发火情处置等工作。指导、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旗应急管理局,以全旗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旗森林、草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旗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旗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旗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二)监督全旗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编制全旗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三)指导并组织实施全旗林业和草原科技,指导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旗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承担国有林场的相关管理职责。指导全旗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管理与指导全旗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森林开发利用等工作。

  (十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六)落实旗委、政府关于环境生态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责分工。

  (十七)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旗林业和草原局应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旗综合防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初发火情处置等工作。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旗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结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旗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自治区、盟和旗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两个部门共同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第四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承担日常文电办理、文件文稿起草、会议筹备组织、后勤服务保障、机要、保密、信访、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目标考核、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旗林业和草原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部门预算及重点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申报并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统计信息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年度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和责任人。

  (二)治沙造林股。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盟关于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国土绿化、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及编制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协调荒漠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协调配合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行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古树名木、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股。拟订全旗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组织开展全旗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森林资源,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旗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全旗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林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制定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旗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拟订湿地资源保护政策,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动态监测与评价、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助保护、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

  (四)草原保护监督股。拟订草原保护监督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草原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指导开展乱采滥挖野生药用植物治理。依法开展征占用草原项目初审、审批工作。指导基层草原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承担草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草原建设修复股。拟订草原建设修复治理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草原建设修复治理和人工草地建设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估工作。组织开展草原鼠虫病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预测预警。组织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统计评价及草原载畜量核定。指导基层草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六)草原资源管理股。拟订草原资源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监督落实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指导开展草原休牧、轮牧和天然打草场利用工作。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七)改革发展和科技股。指导组织开展集体林权制度和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国有林场有关项目的编报、审核、管理,组织拟订全旗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流转管理。指导农村牧区草原承包经营。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拟订和监督实施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指导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保护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负责全旗林木种子、草种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草种基地建设。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五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0479—3918569

   办公地址(通讯地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乌珠穆沁街西乌旗林业和草原局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主要负责人:哈斯巴雅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