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办公地址: 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乌珠穆沁街西乌旗创业大厦
联系电话: 0479—352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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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西乌珠穆沁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盟委、盟行署批准的《西乌珠穆沁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西乌珠穆沁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乌珠穆沁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工业和信息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监测分析全旗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运行中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落实自治区下达的旗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和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提出全旗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自治区、盟和全旗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报送属于国家、自治区、盟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备案权限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运行和协调。

  (四)根据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提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建议。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重点行业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工业布局调整。负责工业领域的有关行业管理。依法履行盐业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职责。

  (五)指导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拟订全旗工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及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工业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六)负责工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用相结合。参与有关国家、自治区、盟和旗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指导工业行业的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负责电子制造业管理工作。

  (七)组织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工作,组织拟订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自治区和盟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八)负责工业领域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推进工业互联网、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发展。负责工业控制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指导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协调网络资源共建共享。

  (九)负责全旗工业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落实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及措施的组织和实施。

  (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一)落实旗委、旗政府关于环境生态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责分工。

  (十二)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旗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领域信息化推进工作。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推进工业互联网、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发展。负责工业控制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指导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协调网络资源共建共享。旗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旗信息化统筹推进和网络安全协调工作。

  2.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旗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舶安全监管,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监管,苏木镇非运输船舶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苏木镇人民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

  第四条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承担日常文电办理、文件文稿起草、会议筹备组织、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扶贫、精神文明建设、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目标考核、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工业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负责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宣传工作。负责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年度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和责任人。

  (二)经济运行股。承担全旗工业运行日常监测和分析工作,发布预测预警信息,组织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承担工业运行中的煤电油运综合协调。落实自治区下达的旗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和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电力市场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

  (三)工业综合股。组织拟订全旗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自治区、盟和旗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报送属于国家、自治区、盟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备案权限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承担装备制造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装备工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依托国家、自治区和盟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发展智能制造,推进技术装备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承担化工、冶金、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盟有关产业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盟原材料行业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落实全盟原材料工业准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等消费品工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相关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盐业管理制度,落实全盟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旗食盐的生产批发准入管理和行业监管。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和自愿型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重大示范项目以及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指导推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发展。负责全旗工业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宏观指导、协调和服务。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工业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组织、指导全旗工业中小企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相关工作。

  (四)信息化股。拟订工业信息化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工业领域的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电子认证工作。指导工业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应用。组织实施工业领域信息化建设项目。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工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体系建设。指导行业质量、标准化、知识产权、品牌建设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参与工业行业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承担电子制造业管理工作,负责电子制造业运行分析。负责工业工控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指导、协调全旗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融合发展。

  (五)煤炭和民爆行业管理股。组织拟订全旗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旗煤矿火区、采空区等灾害综合治理和瓦斯综合利用等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瓦斯抽采利用、绿色充填开采、露天煤矿边帮煤回收等项目的审批、验收以及审核转报等工作。指导全旗煤炭行业科技创新及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全旗煤矿建设和生产秩序监管工作。承担全旗民爆行业生产、销售环节管理工作。推进民爆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工作。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负责全旗煤矿、电力运行、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工作。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旗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基础建设。督促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配合协调全旗煤炭、电力运行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等工作。依法开展全旗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传真):0479—352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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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负责人:金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