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单位: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 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乌珠穆沁街西乌旗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 0479-352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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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西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盟委、行署批准的《西乌珠穆沁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西乌珠穆沁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旗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自然资源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及相关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旗

  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负责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配置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工作,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拟定全旗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本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主体功能区政策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旗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旗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旗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全旗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旗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及盟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

  (十三)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执法监督检查,指导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按照管行业必管安全、管业务必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六)落实旗委、政府关于环境生态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责分工。

  (十七)统一管理和协调旗林业和草原局。

  (十八)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旗自然资源局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划、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旗应急管理局职责分工。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与旗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有关职责分工。旗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旗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管理。旗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由旗水利局牵头,会同旗交通运输局、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旗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承担日常文电办理、文件文稿起草、会议筹备组织、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分析和相关专业统计的归口管理。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目标考核、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收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年度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和责任人。

  

  负责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收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年度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和责任人。

  

  (二)调查确权和测绘股。按照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旗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旗自然资源数据库管理系统。承担全旗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落实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

  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监督管理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旗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对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对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三)开发利用和空间规划股。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施相关考核标准。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监督执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旗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旗本级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旗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旗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全旗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旗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按规定权限负责旗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全旗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旗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四)地质勘查和矿产股。负责全旗地质勘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旗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旗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绿色勘查。协助做好财政、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汇总分析全旗地勘成果,监督全旗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盟局委托审批采矿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负责采矿权的新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注销登记的受理审核等工作。调处各类采矿权属纠纷,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以及旗采矿权数据库维护、更新工作。负责调查检测采矿企业超层越界开采情况。配合应急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工作。参与编制实施全旗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负责旗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维护工作。负责全旗矿产资源储量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本级权限内矿业权出让价值款的评估工作。负责全旗矿产资源压覆情况的审核。负责监督采矿企业完成矿业权年度公示工作。负责采矿企业信息公示情况的抽查核查。矿企业完成矿业权年度公示工作。负责采矿企业信息公示情况的抽查核查。

  (五)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拟订全旗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第五条旗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第六条旗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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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负责人: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