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 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农牧业局院
联系电话: 0479-352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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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西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盟委、盟行署批准的《西乌珠穆沁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西乌珠穆沁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旗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盟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强旗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发展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旗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五)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措施,推进知识产权强旗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转化项目。负责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六)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七)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监管等工作。

  (八)负责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的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经营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旗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抽检和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九)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组织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本地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监督管理防伪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和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监督管理检验监测机构。

  (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和指导全旗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根据权限承担相关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十六)负责药学专业资格和执业注册管理。

  (十七)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八)落实旗委、旗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责分工。

  (十九)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旗建设。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旗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旗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旗农牧和科技局有关职责分工。(1)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2)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交流机制。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自治区地方性药品标准和规范,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旗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1)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措施。旗商务局负责牵头推进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合建设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负责拟订药品、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措施。(2)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工作,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和酒类食品安全。

  5.与新闻出版版权局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盟行署及旗委、旗政府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第四条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做好日常文电办理、机要保密、文件文稿起草、会议筹备组织、信息督查、后勤服务保障、信访维稳等工作。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的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并指导全旗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拟定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按业务归口原则,协调督促相关业务股室开展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年度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目标、措施和责任人。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目标考核、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药学专业资格和执业注册管理。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非税收入、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等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承担全旗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和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承担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工作。依法定程序,组织开展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

  (三)执法稽查股。指导全旗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稽查办案工作。落实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制度,指导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工作,查办商标、广告、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安全、计量、质量、标准、认证认可违法案件。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工作。承担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扫黄打非”相关工作职责。

  (四)登记注册股。监督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询服务。负责市场准入方面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监督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乌珠穆沁旗)及部门协同监管平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等工作。组织指导全旗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建立全旗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指导个体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五)市场秩序监管股。承担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措施,组织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监督管理各类广告活动。组织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承担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工作。拟订全旗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流通领城商品质量监管及抽检工作。负责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工作。

  (六)知识产权保护股。推进知识产权强旗建设。承担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协调指导质押融资、无形资产评估及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贯彻落实商标和专利保护等法规、制度、政策,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官方保护,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七)食品安全监管股。承担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生产领、流通域食品安全形势,落实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规定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按规定权限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管和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八)餐饮安全监管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落实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旗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九)食药安全协调股。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承担食品药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等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风险交流。承担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药械化监管股。承担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全旗蒙中药安全形势并提出工作建议。监督实施中(蒙)药品种保护制度。配合自治区、锡盟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按规定权限负责药品生产(制剂配制)领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化妆品流通领域安全事故、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新闻发布工作。承担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工作。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配合在流通环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指导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蒙药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督管理。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有关分类管理制度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定期或随机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领域安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检查。承担网络医疗器械销售的监督管理。指导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对全旗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方面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十二)质量和认证监管股。监督实施质量强旗战略和质量提升工作的规划、措施,落实质量基础协同服务及应用规划。完善并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组织实施本地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质量状况分析,组织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西乌旗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计量和标准化股。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规范和监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全旗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协调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承担商品标码及标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旗知识产权局局长)。

  第六条

  (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西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电话(传真):0479—352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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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负责人:莫德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