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单位:医疗保障局

办公地址: 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乌珠穆沁街财政楼
联系电话: 0479-3527352
工作时间: 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机构职能

  西乌珠穆沁旗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盟委、行署批准的《西乌珠穆沁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西乌珠穆沁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乌珠穆沁旗医疗保障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旗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全旗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旗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定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全旗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执行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落实旗委、政府关于环境生态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责分工。

  (十一)负责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旗医疗保障局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应执行和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旗医疗保障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旗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承担日常文电办理、文件文稿起草、会议筹备组织、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合作交流,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组织起草全旗医疗保障工作规章制度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拟定全旗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全旗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拟定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机关和辖区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年度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和责任人。

  (二)业务管理股。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执行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监督执行医疗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疗目录准入谈判规则。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贯彻落实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第五条 旗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旗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西乌旗医疗保障局电话:0479-3527352

  办公地址(通讯地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乌珠穆沁街财政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主要负责人:巴特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