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乌旗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示范旗创建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5日 来源: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政办发〔2022〕79号

  关于印发《西乌旗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示范旗创建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西乌旗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示范旗创建工作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

  西乌旗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

  示范创建工作推进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西乌旗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引领推动我旗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整体提升,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2—2024 年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评审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推进方案》,结合我旗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以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示范工作为引领,优化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服务供给,提升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全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整体提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2022—2024年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评审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等文件要求,2022年全面启动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行动创建工作。我旗在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基础上,继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持续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探索中医药(蒙医药)在基层卫生健康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成功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示范,切实提升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助推健康西乌建设。

  三、创建任务

  (一)强化组织管理

  1、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将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纳入我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议事日程。

  2、建立旗级中医药(蒙医药)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我旗中医药(蒙医药)发展的相关事宜,统筹推进我旗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

  3、完善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示范旗的创建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明确成员单位分工、落实职责。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4、畅通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示范旗建议和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中医药(蒙医药)服务满意率≥90%。

  (二)促进中医药(蒙医药)发展

  5、建立我旗中医药(蒙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设置中医药(蒙医药)管理职能部门,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中医药(蒙医药)发展规划、标准制定、质量管理等工作,将我旗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打造成网络健全、设施设备完善、人员配备合理、管理规范、中医药(蒙医药)防治康养融合发展的完整体系。主管领导熟悉中医药(蒙医药)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并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

  6、制定支持引进和培养我旗中医药(蒙医药)中、高端人才的政策。执行放宽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的有关政策。建立我旗高年资中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完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和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服务和多地点执业。鼓励中医药(蒙医药)技术人员到苏木镇卫生院和嘎查卫生室服务。

  7、提高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中医药(蒙医药)财政专项,保障我旗中医药(蒙医药)事业的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蒙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我旗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投入机制。

  8、加大中医药(蒙医药)宣传推广力度,将《中国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健康教育中医药基本内容》和中医药(蒙医药)科普知识作为健康教育重要内容加以推广。加大我旗新闻媒体对中医药(蒙医药)宣传力度,加强和规范中医药(蒙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传播,营造城乡居民知中医、信中医、用中医、爱中医的社会氛围。

  9、加大对中医药(蒙医药)发展投资力度,保障旗内中医医疗机构的立项、建设和政府投入,改善旗蒙医医院办院条件,扩大优质服务供给。切实保障我旗公立中医类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室建设的投入责任落实,促进基层机构“中医馆”的建设。积极开展对嘎查卫生室的建设及设施设备的投入。

  10、根据我旗的医疗服务规划,保障我旗中医诊疗中心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用地的规划、审批。

  11、将中医药(蒙医药)科技发展纳入我旗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支持促进我旗中医药(蒙医药)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科研规划。积极申报盟级及以上中医药(蒙医药)科研项目,组织我旗中医药(蒙医药)项目,促进我旗中医药(蒙医药)科技发展。建立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蒙医药)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的管理机制。

  12、贯彻落实中医药(蒙医药)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根据基层医疗机构需求,将具有显著疗效和成本优势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项目,向地市和省级医保部门上报申请批准。定期调研,将体现具有中医药(蒙医药)临床价值的服务项目,向有关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的合理化建议。

  13、推进中医药(蒙医药)科普教育,丰富中医药(蒙医药)文化教育内容和活动形式,组织我旗中医药(蒙医药)文化进校园工作。把中医药(蒙医药)文化纳入中华传统文化课程。促进青少年了解中医药(蒙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促进身心健康。

  14、支持我旗中医药(蒙医药)信息化建设,改善各级机构信息化基础条件。推进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信息建设,加快我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蒙医药)信息规范化进程。

  15、支持我旗院内中药制剂发展,制定推广使用标准,并进行质量监管。支持有条件的苏木镇和嘎查开展自采、自种、自用中药材,并制定相关标准进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16、组织开展我旗中医药(蒙医药)文化旅游项目,促进我旗中医药(蒙医药)专业机构、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药材种植基地等与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健康产业融合发展。

  17、加强中药保护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苏木镇、嘎查开展中药材基地建设,生态化、规范化种植与当地相适应的中药材,深入实施中药材产业乡村振兴行动。把中医药(蒙医药)事业、产业发展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

  18、组织各苏木镇、嘎查及社区开展传统健身活动。大力普及和推广太极拳、八段锦等养生保健方法。

  19、坚持中西医并重,组织落实我旗各项中医药(蒙医药)工作。制定我旗中医药(蒙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中医药(蒙医药)相关政策,吸纳中医药(蒙医药)主管部门意见,逐步实现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机构建设、人员配备、服务能力提升等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三)建立完善服务体系

  20、旗政府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旗蒙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旗蒙医医院成立“治未病”科和康复科,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开展相应工作。

  21、扶持有中医药(蒙医药)特点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非中医类医疗机构设置的中医药(蒙医药)科室要进行标准化建设,提升其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煎药室等设施设备配置。

  22、旗蒙医医院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成立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指导科室,设置专人负责我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蒙医药)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

  23、旗蒙医医院牵头组建各种形式的医联体。在医联体建设中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辐射带动作用,在推动医联体建设中,力争覆盖人口不低于30%。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到医联体建设。

  2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镇卫生院100%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苏木镇卫生院100%设置中医馆,加强服务内涵建设,接入中医健康信息平台。设立康复科室,为居民提供中医药(蒙医药)康复服务。鼓励在基层设置中医专科。鼓励提供特色中药剂型服务。

  25、社区卫生服务站、嘎查卫生室100%具备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推进“中医阁”建设,至少有1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嘎查卫生室设置“中医阁”。

  26、加强中医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旗蒙医医院电子病历达4级水平。实现旗蒙医医院牵头的医联体内信息互通共享。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及统计数据。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7、旗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和注册护士数、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医护比、中医药(蒙医药)人员占比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卫生规划要求。达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0.6-0.8名合格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

  28、旗蒙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嘎查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蒙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旗蒙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100%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100%嘎查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29、旗级中医药(蒙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蒙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加强我旗基层医务人员(含乡村医生)的中医药(蒙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基层医务人员(含乡村医生)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水平。

  30、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西学中培训。旗级及以上中医类医院建立西学中培训基地;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西学中培训;组织乡村医生定期参加中医药(蒙医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及适宜技术等培训,达到全覆盖。

  (五)提升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质量

  31、旗蒙医医院主要提供中医药(蒙医药)综合服务。完善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医技科室的服务功能,提高中医优势病种的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成立旗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有场地、有师资、有设施设备、有推广方案、有工作制度,考核监督等。

  3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镇卫生院拓展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范围,推进中医专科发展。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嘎查卫生室积极开展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服务。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35%以上。

  33、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镇卫生院能够按照中医药(蒙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6类1 0项以上的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嘎查卫生室按照中医药(蒙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类6项以上的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

  3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优势。鼓励旗蒙医医院专家融入家庭医生团队向居民提供优质中医药(蒙医药)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并符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中医诊所,组成团队规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中医诊所免费提供服务场所。

  35、开展中医药(蒙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在基层的落实。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重点人群和亚健康人群提供中医药(蒙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年度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达到国家要求。

  36、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积极参与本辖区传染病的宣传、预防和治疗工作。

  37、在医养结合、社区康复、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中融入中医药(蒙医药)方法。鼓励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苏木镇卫生院康复科室内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优势。

  38、加强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知识,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宣传活动。扩大中医药(蒙医药)科普内容的覆盖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宣传中中医药(蒙医药)内容占比达50%以上,接受教育人次占比达50%以上。

  (六)加强监督考核

  39、旗卫健委、中医药(蒙医药)管理局建立旗蒙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将中医药(蒙医药)内容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中中医药(蒙医药)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5%。

  40、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立中医药(蒙医药)监督管理科室,或有专人负责我旗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蒙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内容包括我旗上年度中医医疗秩序、中医(蒙医)医疗案件查办、发布虚假违法中医(蒙医)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管情况,落实中医药(蒙医药)主管部门相关监督检查要求。旗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有专人负责中医药(蒙医药)疾病预防工作,将中医药(蒙医药)内容纳入到我旗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中。

  41、加强我旗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对执行中医药(蒙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用药、落实核心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对乡村中医药(蒙医药)技术人员自采、自种、自用、民间习用中草药加强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七)满意率和知晓率

  42、城乡居民对旗蒙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90%;城乡居民中医药(蒙医药)知识知晓率不低90%,对旗蒙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旗蒙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蒙医药)人员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

  四、实施步骤

  )安排部署阶段

  成立西乌旗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示范旗领导小组,对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创建工作计划明确创建目标和任务召开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示范推进会议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明确任务分工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全面推进阶段

  建立健全我旗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分解各项创建工作指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层层落实创建责任全面部署推进创建工作。创建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创建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协调相关工作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创建工作各项任务达到创建标准。

  (三)组织申报评审阶段

  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据创建标准对创建工作进行自查评估,查漏补缺, 形成自查评分表和自查报告,自评合格、符合创建标准按照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向盟中医药(蒙医药)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四)初审整改阶段

      进一步梳理完善相关迎检材料台账。迎接自治区中医管理部门组织的初审工作。对自治区初审发现的问题,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督导、整改与落实,并进一步完善相关迎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相关部门对照细化分解的任务指标,进一步查漏补缺,完善各种评审资料。

  (五)验收迎检阶段

  进一步深化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示范旗创建工作,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全面整理各项迎检资料和备查资料,进一步完善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示范旗工作总结、书面材料 台账 。迎接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管理部门评审验收工作。

  (六)巩固成果阶段

  巩固扩大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示范旗创建成果,坚持创建工作目标不变、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对已完成的创建任务,认真开展“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对需要长期督导的政策性任务,紧盯不放,分步实施,确保逐步落实到位。要进一步明确巩固提升阶段工作责任,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抓好建章立制,从根本上堵塞漏洞、解决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薄弱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拓展中医药(蒙医药)发展思路,引入社会资本提升我旗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在新常态下实现新发展。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蒙医药)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的部署,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加快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际行动,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创建方案,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满足广大群众对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服务需求和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全区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统筹协调,合力推进。积极向委、政府汇报创建工作情况,努力协调将创建工作纳入我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健康西乌建设党政绩效考核指标。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成为成员单位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政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发力的良好工作氛围。卫生健康部门要整合各方面资源,凝聚广泛的支持力量,对制约创建工作的全局性、关键性问题进行科学研判,提请政府研究解决问题的整体思路,努力形成创建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新媒体等各类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创建工作。卫健委发挥创建主阵地作用,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宣传阵地,积极普及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知识,宣传中医药(蒙医药)文化,提高人民群众利用中医药(蒙医药)进行防病治病、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使创建活动家喻户晓。

  (四)周密组织,抓实见效。各创建工作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统筹谋划,提前对辖区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摸底,做好工作规划,有序组织、合理安排、按时调度、强化指导,稳妥推进申报、审核各项工作。立足实际,突出特色,通过创建工作,持续不断强化基础建设,加强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网络,提升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质量和服务覆盖率,建设高素质中医药(蒙医药)人才队伍,大力弘扬中医药(蒙医药)文化,积极融入健康养老事业发展,促进中医药(蒙医药)对外交流合作。提升中医药(蒙医药)的影响力和中医药(蒙医药)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保健、康复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中医药(蒙医药)的认知度。

  附件:1、西乌旗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示范旗领导小组名单

  2、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申报材料

  3、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

  4、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现场评审抽查评分表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5日印发

  

附件1

  西乌旗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

  示范旗领导小组名单

    姚宏刚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

  组长贾永霞       旗政府副旗长

    员:宝  安       政府办公室主任

  陈海泽       旗委办公室主任

  张更伟       旗直机关党工委常务副书记

  乌日罕       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格根图雅     旗委统战部副部长、侨办主任

  塔  娜       旗委编办副主任

  那顺德力格   旗卫健委主任

  乌云塔娜     发改委主任

  郭德彪       人社局局

  乌兰图雅     旗财政局局长

  孙  权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巴特尔       旗医保局局长

  莫德勒图     旗市场监管局局长

  金团结       旗工信局局长

  巴雅尔芒来   教育局长

  哈布日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局长

  阿拉腾哈达   旗农科局局长

  萨仁额日德   旗政务服务局局长

  浩斯巴雅尔   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冯秀荣       旗医院院长

  齐  山       旗蒙医医院院长

  崔富远       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

  西乌旗全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示范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那顺德力格兼任。

  

附件2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申报材料

  1、申报县人民政府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2、申报县相关基础资料和辖区中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名单;

  3、县级相关创建文件、创建办公室人员组成等;

  4、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附件3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质量,规范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和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评审,申报范围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和直辖市所属区(以下简称“市”)。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申报范围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以下简称“县”)。

  第三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周期为 3 年,原则上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命名。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各市依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另行制定)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达到建设标准的,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对申报市进行初评,评估合格的,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

  申报资料包括:申报市人民政府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申报市相关基础资料和辖区中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名单;市级相关创建文件、创建办公室人员组成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各县依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另行制定)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达到建设标准的,向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申报。

  申报资料包括:申报县人民政府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申报县相关基础资料和辖区中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名单;县级相关创建文件、创建办公室人员组成等;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评审包括信息化评审、现场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

  第八条 信息化评审。组织评审专家,根据中医药信息统计部门(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卫生信息统计部门(卫生信息统计数据)提供的数据,对推荐地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运行指标进行核查。

  第九条 现场评审。组建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成员包括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评审组通过访谈、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对核心指标进行复核。评审期间,评审组利用当地政府网站和现场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评审专家,通过信息化评审、现场评审等程序对申报市进行评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组织评审专家通过信息化评审、现场评审等程序对申报县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报县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抽查原则上以暗访为主。抽查不达标准的县将不予命名,并对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抽查中1/3以上不达标的暂停该省份下一评审周期申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评审结果,将达到建设标准的申报市(县)纳入拟命名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建议名单,并将拟命名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申报市(县)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市(县),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申报市(县)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分为整改后复查、不合格两种。

  (一)整改后复查的,经至少3个月整改后再次申请评审,合格的进入公示和命名程序。

  (二)不合格的,本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评审过程中,实行申报地区专家回避制度,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评审,受评地市所在省份专家回避;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评审,受评县所在市专家回避。

  第十五条 建立国家和省级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命 名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定后,将符合标准的市(县)命名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并统一编号。

  第五章 复 审

  第十七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的复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自命名后每3年复审一次,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九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复审采取信息化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形式,其中现场评审采用明查或暗访。具体办法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复审结束后,将复审结果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予以重新确认。对于复审成绩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命名。

  第二十一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推迟复审的,应于复审前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期1年。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复审的地区,撤销“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称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公布电话或邮箱等接受群众监督,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本省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及巩固情况书面报告。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辖区内新申报市的推荐工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做好新申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评审工作和已经命名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复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标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创建工作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现场评审期间,切实为基层减负,不得层层复印资料,不得编辑繁琐的创建工作台账等,有关材料均放置在接受评审的职能部门及相关机构备查。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政纪律要求,申报地方不得安排与评审无关的活动,不得向评审组赠送任何钱物。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通报批评直至终止本周期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不得借助评审组成员身份谋求私利或收受钱物,不得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评审组成员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保密协议和评审工作责任书。违反本条规定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将通知其所属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转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创建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对已命名和正在创建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若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违法案件或中医药相关政策执行不力、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下降、老百姓满意度较低等工作严重滑坡的情况,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终止其创建工作或取消示范市(县)命名,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评审与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工作相衔接。已命名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市(县),在3年有效期内继续保留。到期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可申报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通过评审的即可命名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与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4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现场评审抽查评分表(2022版)

  建设标准

  评审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扣分

  一、组织管理(100 分)

  ★1. 1 县委、县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指示 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 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党 委在中医药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将中 医药工作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议事日程。

  40分≥36分为达标)

  1. 1. 1 查阅县委县政府传达学习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  展的意见》及其他党中央 国务院对中医药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文件等的会议 记录、纪要等原始资料。

  未见相关会议记录、纪要,扣 10 分。

  (至少包含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   的重要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三项学习内容,少一项扣3分)

  10

 

  1. 1. 2 查阅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中医药工作未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扣 10 分;

  纳入发展规划,但内容不具体、指导性不强, 2 分;

  未体现财政支持,扣 2 分。

  10

 

  1. 1. 3 查阅县委、县政府研究部署、落 实中医药工作相关文件、会议记录、纪要等。

  未查阅到相关会议记录纪要,扣10分;未查阅到落实中医药工作相关文件等,扣10分。

  20

 

  1. 2 建立县级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本县中医药 发展的相关事宜,统筹推进本县中医药事 业发展。(20 分)

  1. 2. 1 查阅县级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及建设文件。

  未查阅到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文件, 不得分。

  20

 

  1. 2. 2 查阅研究协调解决中医药工作的相关工作会议记录。

  未查阅到相关工作会议记录,扣10 分。

 

  1. 3 完善创建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  创建方案,要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基层中医药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20 分)

  1. 3. 1 查阅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健全是指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领导任 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未查阅到创建工作方案,扣 10 分;有创建方案,组织不健全,扣 2 分;

  有创建方案,成员单位分工、职责不明确, 2 分。

  10

 

  1. 3. 2. 查阅本县基层中医药工作年度

  未查阅到中医药工作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10

 

  建设标准

  评审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扣分

 

  计划、 年度总结及部署、 检查、 考核相 关记录。

  缺一项扣 5 分;

  未查阅到部署、检查、考核等相关记录,缺 1项扣3 分。

   

  1. 4 畅通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  议和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 的问题。群众对中医药服务满意率≥90%。 20 分)

  1. 4. 1. 查看政府网站等是否建立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议和投诉平台,

  或整合到县政府其他平台;

  是否有创建工作相关信息。

  未查阅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议和投诉平台或其他相关平台,扣 15 分;

  无创建工作相关信息,扣 5 分。

  对群众反映问题未核实解决的,扣 5 分。

  15

 

  1. 4. 2. 查阅平台群众对本县中医药服务满意率记录。

  群众满意率<90%,每降低1个百分点,  2 分。

  5

 

  二、促进发展( 320 分)

  ★2. 1 建立本县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     机制,设置中医药管理职能部门,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中医药发展规划、标准制定、质量管理等工作,将本县基层中医药服务打造成网络健全、设施设备完善、人员配备合理、管理规范、 中医药防治康养融合发展的完整体系。主管领导熟悉中医药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并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基层中医药工作。30 ≥27 分为达标)

  2. 1. 1. 查阅设置中医药管理职能部门、 完善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政府三定方 案或编办文件)

  未设置中医药管理职能部门,扣12 分; 无专职人员管理中医药工作,扣 8 分。

  20

 

  2. 1. 2. 访谈县政府主管中医药工作的领导。

  县政府领导不熟悉中医药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扣 5 分;

  对本县中医药工作发展思路不清晰,扣 5分。

  10

 

  2. 2 制定支持引进和培养本县中医药中  高端人才的政策。执行放宽长期服务基层  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的有关政策。建  立本县高年资中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  审、评优评先等挂钩。完善公立中医医疗  机构和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 20 分)

  2. 2. 1. 查阅相关政策文件。

  未查阅到支持引进和培养本县中医药中、高端人才的政策文件,扣4分;

  未提供近3年引进和培养中医药人才名单, 2 分;

  未查阅到放宽长期在基层服务的中医师晋升条件政策文件,扣 2 分;

  未查阅到本县高年资中医师带徒制度, 未与

  8

 

  建设标准

  评审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扣分

   

  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相关文件,扣 2 分;

  未查阅到完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和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相关文件,扣 2 分;

   

  2. 2. 2. 实地检查县中医医院及2 个基层机构政策落实情况。

  未落实以上各项政策,每个单位扣 1 分, 完为止。

  3

 

  2. 2. 3. 实地访谈县中医医院及基层机5名医务人员。

  对以上政策及落实情况不了解,每人扣 1 分。

  5

 

  2. 2. 4. 访谈相关部门主管领导

  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对中医药政策不了解,  4 分。

  4

 

  ★2. 3 提高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中医药财  政专项,保障本县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 建立本县域基层中医药工作投入机制  30 ≥27 分为达标)

  2. 3. 1. 查阅县政府及财政部门出台的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

  未查阅到中医药财政专项,扣 10 分;

  未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扣 8 分。

  10

 

  2. 3. 2. 查阅本县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相关文件。

  未查阅到本县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相关文件,扣 6 分。

  6

 

  2. 3. 3. 查阅评审年度前连续 3年县财政对卫生事业费、中医药专项拨款明细。

  中医药事业费连续3年占总卫生投入比例逐年递减,扣 10 分;

  中医药事业费近3年平均占总卫生投入比例 15%,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 分;

  10

 

  2. 3. 4. 访谈相关部门主管领导。

  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对中医药政策不了解,  4 分。

  4

 

  2. 4 加大中医药宣传推广力度, 将《中国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健康教育中医 药基本内容》、中医药科普知识作为健康教育重要内容加以推广。加大本县域新闻

  2. 4. 1. 查阅宣传推广中医药科普知识相关措施文件。

  未查阅到相关文件,扣10 分。

  10

 

  2. 4. 2. 查看县域电视台、 报纸、网站等

  未查阅到相关媒体中医药宣传资料,扣 10分;

  10

 

  建设标准

  评审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扣分

  媒体对中医药宣传力度,加强和规范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传播,营造本县域内城乡居民知中医、信中医、用中医、爱中医的 社会氛围。(20 分)

  新闻媒体对中医药的宣传;查看户外公 益宣传渠道对中医药的宣传。

  中医药宣传形式<5 种,每少1 种,  2 分。

   

  2. 5 加大对中医药发展投资力度,保障本    县域内中医医疗机构的立项、建设和政府    投入,改善县级中医医院办院条件,扩大优质服务供给。切实保障区域公立中医类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室建设的投入责任落实,促进基层机构“中医馆”的建设。积极开展对县域内村卫生室的建设及设施设备的投入。(20 分)

  2. 5. 1. 查阅本县中医医疗机构立项建 设和政府投入相关文件和资料。

  未查阅到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立项、建设等相 关资料和文件, 不得分。

  8

 

  2. 5. 2. 查阅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科、 “中 医馆”建设、村卫生室的建设及设备投入相关资料(规划、 数量、 投入和完成 情况)。

  未查阅到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科、“中医馆”建设投入相关资料,扣4 分。

  未查阅到村卫生室设备设施建设投入相关资料,扣 4 分。

  8

 

  2. 5. 3. 访谈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县财政部门主要领导)

  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对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工作和政策不了解,扣4分。

  4

 

  2. 6 根据本县的医疗服务规划,保障本县域中医诊疗中心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用地的规划、审批。(20 分)

  2. 6. 1 查阅本县医疗服务规划和相关审批资料。

  未查阅到本县域中医诊疗中心或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用地的规划和审批,扣 16 分。

  16

 

  2. 6. 2. 访谈相关部门主管领导。

  访谈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对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政策不了解,扣 4 分。

  4

 

  2. 7. 将中医药科技发展纳入本县科技发 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支持促进本县中医药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科研规划。积极组织申报市级及以上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本县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本县中医药科技发展。建立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的管理机制。(20 分)

  2. 7. 1. 查阅本县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中中医药科技发展内容和政策措施。

  本县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中无中医药科技发展内容和政策措施,不得分。

  10

 

  2. 7. 2. 查阅3年内中医药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等资料(含本级及上一级项目)。

  未查阅到中医药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等资料,  10 分。

  10

 

  ★2. 8 贯彻落实中医药医疗保障相关政    策。根据基层医疗机构需求,将本县域内具有显著疗效和成本优势的中医药服务项目,向地市和省级医保部门上报申请批准。定期调研,将体现具有中医药临床价

  2. 8. 1. 查阅对本县具有显著疗效和成本优势的中医药服务项目进行调研研究的相关资料。

  未查阅到相关资料,不得分。

  8

 

  2. 8. 2. 查阅将本县具有显著疗效和成本优势的中医药服务项目上报地市和

  未查阅到相关上报资料,扣 4 分。

  4

 

  建设标准

  评审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扣分

  值的服务项目,向有关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的合理化建议。(20 ≥18 分为达标)

  省级医保部门的相关资料。

     

  2. 8. 3. 查阅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建议的相关资料。

  未查阅到相关资料,扣 4 分。

  4

 

  2. 8. 4. 访谈相关部门主管领导。

  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不了解中医药相关政策 的,扣 4 分。

  4

 

  2. 9. 推进中医药科普教育,丰富中医药文化教育内容和活动形式,组织本县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工作。把中医药文化纳入中华传统文化课程。促进青少年了解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  促进身心健康。(20 分)

  2. 9. 1. 查阅本县中医药科普、中医药文化进校园活动方案等相关资料。

  未查阅到相关资料,扣10分;

  未组织本县中医药科普进校园工作,  6 

  16

 

  2. 9. 2. 访谈相关部门主管领导。

  相关部门领导认识不到位,扣 4 分。

  4

 

  2. 10. 支持本县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改善各级机构信息化基础条件。推进基层中医药信息建设,加快本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信息规范化进程。(20 分)

  2. 10. 1. 查阅本县域中医药信息化基础建设资料。

  未查阅到县中医药信息化基础建设资料,扣 10 分。

  10

 

  2. 10. 2. 现场查看县中医医院和 2 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县中医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不规范,1个机构扣4分,最多扣 10 分。

  10

 

  2. 11 支持本县域院内中药制剂发展,制定推广使用标准,并进行质量监管。(20 分)

  2. 11. 1. 查阅本县支持院内中医药制剂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和推广使用标准,以及监管工作记录。

  未查阅到相关文件政策,扣10 分;

  未制定推广使用标准,扣 5 分;

  未查阅到推广本县医疗机构中医制剂相关资料,扣 5 分。

  10

 

  2. 11. 2. 实地查看本县域医疗机构制剂和推广使用记录。

  未查看到本县域医疗机构制剂和推广使用, 10 分。

  10

 

  2. 12. 组织开展本县中医药文化旅游项 目,促进本县域中医药专业机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药材种植基地等与中医药文化健康产业融合发展20 分)

  2. 12. 1. 查阅本县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旅游项目等相关工作资料。

  未查阅到相关工作资料 10 分。

  10

 

  2. 12. 2. 现场查看本县域中医药文化宣传基地和药材种植基地等。

  未设置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扣 5 分。无中药材种植基地,扣 5 分。

  10

 

  2. 13. 加强中药保护和发展。把中医药事  业、产业发展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

  2. 13. 1. 查阅本县中药产业发展相关工作资料。

  未查阅到相关工作资料,扣10 分。

  10

 

  建设标准

  评审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扣分

  20 分)

  2. 13. 2. 查阅本县乡村振兴有关文件。

  在本县乡村振兴文件中未查阅到中医药内容;   10 分;

  10

 

  2. 14. 组织本县域内各乡镇、村及社区开 展传统健身活动。大力普及和推广太极 拳、八段锦等养生保健方法。(20 分)

  2. 14. 1 查阅本县域内街道乡镇开展传统养生保健活动资料。

  未组织开展或举办中医药传统保健养生活 动,扣 10 分;

  未查阅到相关活动内容和资料,扣 10 分。

  20

 

  2. 15. 坚持中西医并重,组织落实本县各项中医药工作。制定本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中医药相关政策,吸纳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逐步实现基层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人员配备、服务能力提升等高质量发展的目标。(20 分)

  2. 15. 1 查阅本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 划等相关资料。

  未查阅到县级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扣 10 分。

  10

 

  2. 15. 2. 查阅本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是否体现基层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人员配备、 服务能力提升等相关政策落实。

  本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未体现基层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人员配备、 服务能力提升等相关内容的,扣10 分。

  10

 

  三、服务体系( 180 分)

  ★3. 1 县政府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县级中医医院成立   “治未病”科和康复科,设置感染性疾病  科,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开展相应工作。 30 ≥27 分为达标)

  3. 1. 1. 查阅县政府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的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内容,以及相关文件和资料。

  未查阅到县政府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的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内容,以及相关文件和资料,扣 8 分。

  8

 

  3. 1. 2. 查阅县级中医医院资质等级证明和相关文件。

  未查阅到县级中医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资质证明材料,扣 10 分。

  10

 

  3. 1. 3. 现场查看县级中医医院  “治未 ”科、康复科、感染性疾病科设置情况,以及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情况。

  现场查看县级中医医院未成立“治未病科” “康复科”“感染性疾病科”,扣12分;

  每少1个科室,扣 2 分;

  未按照科室要求配备相关设施设备 2 分;未开展相关工作,扣 3 分。

  12

 

  3. 2. 扶持有中医药特点和优势的医疗机  构发展。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非中医类医疗机构设置的中医药科室要进行标准化建设,提升其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煎药室等设施设备配置。

  3. 2. 1. 查看县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科规范化设置情况。

  查阅资料, 现场核实综合医院、 妇幼保健机 构未设置中医科室的, 一个机构扣 5 分,  多扣 10 分。

  10

 

  3. 2. 2. 查看县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科、中药房、 煎药室等设施设备配

  现场查看县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科、中药房、煎药室等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10

 

  建设标准

  评审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扣分

  20 分)

  置情况。

  一个机构未配备中医药设施设备,扣 5 分。

   

  3. 3. 县级中医医院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成立基层中医药指导科室,设置专人负责本县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

  20 分)

  3. 3. 1. 查阅县级中医医院基层中医药指导科室设置、人员配备等情况。

  县级中医医院未成立基层中医药指导科,扣 10 分。

  无专人负责扣 5 分。

  10

 

  3. 3. 2. 查阅县级中医医院基层中医药指导科开展工作情况。

  未查阅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业务指 导、培训等相关工作记录,扣 10 分。

  工作记录不完整,扣 5 分。

  10

 

  ★3. 4. 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各种形式   的医联体。在医联体建设中充分发挥中医药辐射作用,在推动医联体建设中, 力争覆盖人口不低于 30%。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到医联体建设。(30 ≥27 为达标)

  3. 4. 1. 查阅县中医医院组建的医联体有关资料。

  县中医医院未牵头组建医联体,不得分。

  10

 

  3. 4. 2. 查阅县中医医院组建医联体辐射范围。

  县中医医院医联体辐射覆盖人口<30%, 每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4

 

  3. 4. 3. 查阅县中医医院医联体成员单位,以及开展工作情况。

  未查阅到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到医联体建设的,扣 6 分;

  未派专家到成员单位出诊带教,扣 2 分;未对成员单位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扣2 分;未开展上下转诊,   2 分。

  6

 

  ★3. 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100%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100%设置中医馆, 加强服务内涵建设接入中医健康信息平台。设立康复科室为居民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30  27 分为达标)

  3. 5. 1. 查看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提供的相关数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未达到 100% 规范设置中医科、 中药房, 配备中医诊疗设  备,扣 6 分;

  社区 卫生 服务 中心和 乡镇 卫生院未达  100%设置中医馆,扣 6 分;

  12

 

  3. 5. 2. 现场抽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查其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情况。

  抽查的机构未达到100%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的,每个机构扣 6 分。

  6

 

  3. 5. 3. 现场抽查 2 个基层医疗机构, 查其中医馆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况。

  抽查的机构未达到100%设置中医馆的,每个机构扣6 分;

  未按要求配备中医药人员的,每个机构扣 6 分;

  6

 

  建设标准

  评审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扣分

   

  未接入中医健康信息平台的,每个机构扣 2 分。

   

  3. 5. 4. 现场抽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查其康复科设置情况。

  抽查的机构未设置康复科的,每个机构扣 2 分。

  未查阅到开展康复服务工作相关记录的, 个机构扣 2 分。

  6

 

  ★3. 6.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100%  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推进“中医阁”建设, 至少有1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设置“中医阁”。 30 ≥27 分为达标)

  3. 6. 1. 查看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提供的相关数据。(村卫生室相关指标数据由申报县根据现有统计数据提供)

  全县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未达到100%的,扣10 分;建设“中医阁”占比< 10%的,扣 5 分。

  15

 

  3. 6. 2. 查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阁设置相关资料。

  未查阅到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阁设置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中医阁设置<1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2分,扣完为止。

  10

 

  3. 6. 3. 根据“中医阁”建设名单, 随机抽取1家进行检查。

  所抽查机构中医阁未达到建设标准的,扣 5 分。

  5

 

  3. 7. 加强中医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县级中医医院电子病历达 4 级水平。实现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的医联体内信息互通共享。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及统计数据。(20 分)

  3. 7. 1. 查阅中医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情况。

  未查阅到中医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相关资料不得分。

  8

 

  3. 7. 2. 现场查看县级中医医院电子病历与信息化建设执行情况。(查看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提供的相关数据)

  县级中医医院电子病历未达到4级水平,  4 分;

  未达到3 级水平,扣 6 分。

  6

 

  3. 7. 3. 查看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的医联体信息化建设情况。

  医联体未实现信息互联共享,扣2 分。

  2

 

  3. 7. 4. 查阅中医类医疗机构上报相关信息及统计数据的工作资料。

  不能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及统计数据,扣 2 分;不能准确上报相关信息,扣3 分。

  4

 

  四、人才队伍建设( 100 分)

  建设标准

  评审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扣分

  4. 1. 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和注册护士数、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医护比、中医药人员占比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达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0. 6-0. 8 名合格的中医类 别全科医生。(20 分)

  4. 1. 1. 查阅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每千常住人 口执业(助理)医师数和注册护士数、 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每万常 住人口全科医生数、医护比、中医药人员占比等相关数据。

  相关指标未达到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每项扣 4分,扣完为止。

  城乡每万名居民中医类别全科医生数不足0. 6-0.8名的,扣10分。

  20

 

  ★4. 2. 县域内县级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100%县级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60% 以上;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100%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   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100%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30 ≥27 分为达标)

  4. 2. 1. 查看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提供的相关数据。(村卫生室相关指标数据由申报县根据现有统计数据提供)

  县级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60%的,扣 5 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25%的,扣 5 分;

  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 1 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 达到100%的,   5 分;

  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未达到100%的,扣 5 

  20

 

  4. 2. 2. 现场核实县中医医院人员配备情况。

  现场核实县中医医院中医药人员<60%,扣 5 分。

  5

 

  4. 2. 3. 现场核实4 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人员配备情况。

  现场核实机构不达标准,扣5分。

  5

 

  4. 3.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中医 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加强本县域基层 医务人员(含乡村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 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基层医务人员(含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水平。(20 分)

  4. 3. 1. 查阅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的文件和相关资料。

  未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工 作,扣 8 分。 开展培训等相关资料不全,  4 分。

  8

 

  4. 3. 2. 查阅县中医院和 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开展或组织参加中医药基本知和技能培训的相关资料。

  医疗机构未开展或未组织参加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扣 6 分。

  6

 

  建设标准

  评审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扣分

 

  4. 3. 3. 实地访谈5名基层医务人员。

  所查医务人员未接受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每人扣 2 分, 扣完为止。

  6

 

  4. 4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 西学中培训。县级及以上中医类医院建立西学中培训基地;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西学中培训;组织乡村医生定期参加中医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及适宜技术等培训,达到全覆盖。(30 分)

  4. 4. 1. 查阅县级及以上中医类医院建立西学中培训基地相关资料。

  未建立西学中培训基地,扣 10 分。

  建立西学中培训基地,工作资料不完善的, 5 分。

  10

 

  4. 4. 2. 查阅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的工作资料(通知、学员名单、签到、课件、考试成绩、结业证书等)。

  未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西学中培训,扣 10 分。

  10

 

  4. 4. 3. 查阅组织本县域内乡村医生参加相应培训的资料(同上)。

  未组织乡村医生定期参加中医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及适宜技术等培训,达到全覆盖, 10 分。

  10

 

  五、中医药服务( 200 分)

  5. 1 县级中医医院主要提供中医药综合    服务。完善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医技科室的服务功能,提高中医优势病种的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成立县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 有场地、有师资、有设施设备、有推广方案、有工作制度、考核监督等。(30 分)

  5. 1. 1. 实地检查县中医医院特色专科设置和优势病种情况。

  县中医医院未设置特色专科,扣10 分。

  未提供中医药优势病种服务的,扣 5 分。

  10

 

  5. 1. 2. 查阅区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相关资料(场地、师资、设施设备、 方案,工作制度和工作记录等)。

  未设置适宜技术推广中心,  20 分;

  推广中心设施设备、推广方案、 工作制度等工作资料不完善,每项扣2分,最多扣 10 分。

  20

 

  ★5. 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拓  展中医药服务范围,推进中医专科发展。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        35%以上。(30 ≥27 分为达标)

  5. 2. 1. 查看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提供的相关数据(或参考申报县提供的现有统计数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诊疗人 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35%,每降低 1  百分点,扣 1 分。

  15

 

  5. 2. 2. 现场抽查核实2 个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查阅机构相关材料(随机抽查前

  6 个月中5个工作日的处方、挂号记录、 收费记录、治疗记录等关材料)。

  现场抽查的2 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 生院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35%的,每一个机构不达标,扣10 分。

  15

 

  建设标准

  评审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扣分

  ★5. 3. 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中医药服务   能力。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6类10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100% 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类6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30分≥27分为达标)

  5. 3. 1. 查看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村卫生室相关指标数据由申报县根据现有统计数据提供)

  不达标准的,扣 10 分。

  10

 

  5. 3. 2. 现场检查2 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情况。

  不能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6类10 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机构扣 5分。

  10

 

  5. 3. 3. 现场抽查2 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情况。

  不能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  6 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机构扣 5 分。

  10

 

  5. 4.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 特色优势。(20 分)

  5. 4. 1. 查阅县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发展中医药特色的相关资料。(查看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提供的相关数据,作为参考)

  未查阅到县域家庭医生服务发挥中医药特色的相关资料, 或不能提供中医药特色签约包相关文件,扣 10 分。

  10

 

  5. 4. 2. 现场检查2 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家庭医生团队开展中医药服务情况。每个机构抽查 2 个家庭医生团队。

  家庭医生团队中未配备中医类别人员的,扣 10 分。

  家庭医生团队工作记录中无中医药服务内容的,扣 5 分。

  10

 

  ★5. 5. 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推进国 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项目在基层   的落实。为老年人、孕产妇、 儿童、 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重点人群和亚健康人群提供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年度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达到国家要求。(30 ≥27

  5. 5. 1. 查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 医药项目在基层落实的相关资料。

  未查阅到国家基本公共卫生中医药服务项 目的工作方案,  10 分。

  10

 

  5. 5. 2. 查阅2 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中医药服务相关资料和工作记录。(人员基 数、开展服务的人数、相关名单、 工作记录)完成国家要求的年度目标。

  老年人和 0-36 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未达到年度国家指标要求的,扣10分。

  10

 

  建设标准

  评审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扣分

  分为达标)

  5. 5. 3. 查阅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为重点人群和亚健康人群提供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的相关资料。

  机构开展孕产妇、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阻肺健康管理等≤3类的,每个机构扣5 分。

  10

 

  5. 6.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 作用,积极参与本辖区传染病的宣传、预防和治疗工作。(20 分)

  5. 6. 1. 查阅县域中医药参与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文件。

  未查阅到相关文件,不得分。

  10

 

  5. 6. 2. 现场抽查2 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运用中医药参与传染病的宣传、预防和治疗等工作的相关记录和措施。

  未查阅到相关工作记录和措施的,每个机构5 分。

  10

 

  5. 7 在医养结合、社区康复、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中融入中医药方法。(20 分)

  5. 7. 1. 查阅县域中医药参与医养结合、 社区康复、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的相关文件。

  未查阅到相关文件,不得分。

  10

 

  5. 7. 2. 现场抽查2 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在医养结合、社区康复、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中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相关工作记录。

  未查阅到相关工作记录的,每个机构扣 5分。

  10

 

  5. 8 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健康知识,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活动。扩大中医药科普内容的覆盖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宣传中中医药内容占比达 50%以上,接受教育人次占比达 50%以上。(20 分)

  5. 8. 1. 县域年度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 普及中医药健康知识活动的工作计划 和方案。

  未查阅到相关工作计划和方案的,  10 分。

  10

 

  5. 8. 2. 现场抽查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宣传的相关工作记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宣传中中医药内容占比<50%的,扣 10 分。

  接受教育人次占比<50%的,扣 5 分。

  10

 

  六、监督考核( 50 分)

  建设标准

  评审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扣分

  ★6. 1. 县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 建立县级中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中中医药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5%。(20 ≥18 为合格)

  6. 1. 1. 查阅县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县级中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考核目标、考核内容等相关资料。

  未建立县级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扣 10 分;

  未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目标,5分。

  10

 

  6. 1. 2. 现场抽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 个基层医疗机构考核中,中医药人员配备、 中医药科室设置、中医药服务量等考核内容分值占比<15%,每个机构扣 5 分。

  10

 

  6. 2. 县卫生监督部门建立中医药监督管 理科室,或有专人负责本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内容包括本县域上年度中医医疗秩序、中医医疗案件查办、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管情况,落实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监督检查要求。

  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有专人负责中医药 疾病预防工作,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到本县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中。(15 分)

  6. 2. 1. 查阅县卫生监督部门建立中医药监督管理科室,或有专人负责本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相关文件及资料。

  县卫生监督部门未建立中医药监督管理科 室, 或无专人负责本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扣 5 分。

  5

 

  6. 2. 2. 查阅落实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资料。

  未查阅到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资料,扣5 分。

  5

 

  6. 2. 3. 查阅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设置专人负责中医药疾病预防工作的相关资料和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到本县疾病预防、慢病管理、 健康教育相关工作的相关文件。

  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未设置专人负责中医药疾病预防工作的,扣 5 分。

  未查阅到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到本县疾病预 防、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的相关文 件,扣 3 分。

  5

 

  6. 3. 加强本县域基层中医药服务质量的 评估和监管,对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用药、落实核心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对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采、自种、自用、民间习用中草药加强管理,规范服务行为。(15分)

  6. 3. 1. 查阅本县域基层中医药服务质 量的评估和监管的相关文件。

  未查阅到相关文件资料,扣 10 分。

  10

 

  6. 3. 2. 查阅对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采、自种、自用、民间习用中草药进行 管理的相关资料(城区不考核此项指 标)

  未查阅到相关资料,扣5分。

  5

 

  建设标准

  评审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扣分

  七、满意率和知晓率( 50 )(可委托第三方)

  ★7. 1. 城乡居民对县级中医医院和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 90%;城乡居民中医药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 对县级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 85%,县级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50分 ≥45分为达标)

  7. 1. 1. 拦截调查、访谈或电话调查 20 名城乡常住居民或患者了解满意度        (居民对中医药有关知识的知晓和服务的满意率同时进行。可问同一居民,也可分类问。)

  中医药服务满意率:

  满意率< 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 2 分;

  满意率<85%的,扣 20 分;

  20

 

  7. 1. 2. 拦截调查、访谈或电话调查 20 名城乡常住居民或患者了解对中医药 知识的知晓。

  城乡居民中医药知识知晓率:

  知晓率< 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

  知晓率<85%的,扣 10 

  10

 

  7. 1. 3. 拦截调查、访谈或电话调查 20名城乡常住居民或患者了解机构提供的中医药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知晓率:

  知晓率<85%的,每降1个百分点,扣1 分。

  10

 

  7. 1. 4. 访谈5名中医药人员。

  中医药人员相关政策知晓率:

  知晓率<85%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 1 分。

  10

 

  建设标准

  评审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得分

  八、加分项 20 

  鼓励医保部门出台支持中医药服务的政策

  查阅相关政策和文件

  有相关文件及支撑资料

  2

 

  鼓励在基层设置中医专科。

  查阅相关科室及审批文件

  有相关文件及支撑资料

  2

 

  鼓励提供特色中药剂型服务。

  查阅相关资料

  有相关文件及支撑资料

  2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积极开展中 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查看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工作环境和 工作记录

  有相关文件及支撑资料

  2

 

  鼓励县级中医医院专家融入家庭医生团队 向居民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

  查阅团队公布名单及专家在团队的工 作记录

  有相关文件及支撑资料

  2

 

  鼓励有条件的并符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中医诊所, 组成团队规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中医诊所免费提供服务场所。

  查阅相关政策及中医诊所的家庭医生 团队、签约情况、服务记录;现场查 阅街道提供的服务场所和服务记录

  有相关文件及支撑资料

  2

 

  鼓励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康复科室内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查阅基层机构的康复科室及提供的中 医药特色服务记录

  有相关文件及支撑资料

  2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和村开展自采、自种、 用中药材,并制定相关标准进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查阅相关政策文件、场地、服务记录、质量管理材料

  有相关文件及支撑资料

  2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开展中药材基地建设, 生态化、 规范化种植与当地相适应的中药材,深入实施中药材产业乡村振兴行动。

  查阅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及相关资质 等材料

  有相关文件及支撑资料

  2

 

  鼓励退休中医师到基层服务和多地点执业。

  查阅二、三级医院退休中医师来基层机构的执业资质(含多点执业备案)和执业记录(含出勤等记录)

  有相关文件及支撑资料

  2

 

  注: 1.标注★的指标为重点指标,必须达到 90%及以上为合格。

  2.判定标准:

  总分为 1000 分+20 分,其中重点指标 430 分, 其他指标 670 分。 加分项 20 分。

  得分≥870 分, 且重点指标全部达标的,为合格;

  820   得分<870 分,且重点指标全部达标的, 为整改后复查;

  得分< 820 分,  1 项及以上重点指标未达标的为不合格。

  加分项, 由专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分。加分累计到总分, 但是重点指标不达标仍为不合格。

  3. 除特别说明外,所用数据均为上一年度数据。

评审得分汇总表

             县(市、区)

  指标

  分值

  评审得分

  扣(加)分原因

  1. 1

  40 ≥36为达标)

   

  1. 2

  20

   

  1. 3

  20

   

  1. 4

  20

   

  2. 1

  30 ≥27为达标)

   

  2. 2

  20

   

  2. 3

  30 ≥27为达标)

   

  2. 4

  20

   

  2. 5

  20

   

  2. 6

  20

   

  2. 7

  20

   

  2. 8

  20 ≥18为达标)

   

  2. 9

  20

   

  2. 10

  20

   

  2. 11

  20

   

  2. 12

  20

   

  2. 13

  20

   

  2. 14

  20

   

  2. 15

  20

   

  3. 1

  30 ≥27 为达标)

   

  3. 2

  20

   

  3. 3

  20

   

  3. 4

  30 ≥27 为达标)

   

  3. 5

  30 ≥27 为达标)

   

  3. 6

  30 ≥27 为达标)

   

  3. 7

  20

   

  4. 1

  20

   

  注:  1. 标注★的指标为重点指标,必须达到 90%及以上为合格。

  2. 判定标准:

  总分为 1000 分+20 分,其中重点指标 430 分,  其他指标 570 分。  加分项 20 分。 得分≥870 分,  且重点指标全部达标的,为合格;

  820 分≦得分<870 分,且重点指标全部达标的,  为整改后复查;

  得分<820 分,   1 项及以上重点指标未达标的为不合格。

  加分项,   由专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分。加分累积到总分,  但是重点指标不达标仍为不合格。

  3. 除特别说明外, 所用数据均为上一年度数据。

  专家组组长签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

  专家组成员签名:                              填写时间: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