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旗政府 2022 年 第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西乌旗 中小学幼儿园环节以上干部鼓励性工资实施方案(暂行)》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印发
为充分调动全旗中小学幼儿园校级干部、环节干部及教研组 组长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旗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按 照全国、全区、全盟教育大会精神及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 设改革部署要求和盟委《关于锡林郭勒盟推进新时代基础教育高 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锡党发〔2021〕31 号)精神,结合我旗 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绩定薪、责薪一致、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原则。在认真落实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础上,补齐中小学、幼儿 园校级干部、环节干部、教研组长等干部无岗位津贴工资的缺陷, 解决“干多干少、干优干劣一个样”问题。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挥鼓励工资的激 励功能,调动校级干部、环节干部、教研组长等干部工作积极性, 坚持立德树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学生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个性化成长。
(三)坚持实施鼓励工资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相结合。完善 考核分配机制,实现收入分配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实施对象和岗位划分
( 一)实施对象。全旗各中小学、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环 节干部(包括学校党务工作者)、教研组组长。其中,班子成员、 环节干部有党务工作者双重身份的只考虑其发挥主要作用的身 份;学校内设年级组并设立年级组长的,可按“教研组组长”对
待。
(二)岗位划分。实施对象按寄宿制学校、乡镇学校幼儿园、 非寄宿制学校(含旗政府所在地幼儿园,下同)人员三类。“教 研组组长”不设分类。
三、鼓励性工资改革总量核定周期
为确保中小学、幼儿园环节以上干部鼓励性工资总量核定、 绩效考核、分配发放工作更好衔接,自2022年起,旗财政部门 将中小学、幼儿园环节以上干部鼓励性工资纳入年度预算,按每 学期末核定一次。
四、鼓励性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2022年,一个核定周期内的鼓励性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调整 如下:
(一)实施对象原有绩效工资政策保持不变。单独核算中小 学、幼儿园实施对象鼓励性工资总量。
(二)实施对象鼓励性工资标准。参照我旗现有中小学、幼 儿园班主任津贴标准,实施对象新增鼓励性工资标准为: 乡镇学 校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级干部 1200元/月、环节干部(包括学 校教务、教科室、德育处、安全管理办、体卫艺办等内设环节部 门负责人以及党支部宣传、组织、纪检委员等,下同)800元/ 月、教研组组长(含年级组组长)300元/月;非寄宿制学校(幼 儿园)校级干部800元/月、环节干部600元/月、教研组组长(含 年级组组长)300元/月。
(三)实施对象新增鼓励性工资总量计算。
1.校级干部鼓励性工资总量=乡镇学校幼儿园、寄宿制学校 校级(园级)干部人数×200.00元+非寄宿制学校校级(园级)
干部人数×800.00元。 2.环节干部鼓励性工资总量=乡镇学校幼儿园、寄宿制学校
环节干部人数800.00 元+非寄宿制学校环节干部人数×600.00 元。
3.教研组组长(含年级组组长)鼓励性工资总量=全旗各中 小学各学科教研组组长(含年级组组长)人数×00.00元。
(四)实施对象鼓励性工资分配。 1.校级(园级)干部、环节干部鼓励性工资由学校根据校级
(园级)干部、环节干部、教研组组长(含年级组组长)岗位特
点和实际贡献,根据半年考核结果,拉开档次发放。
2.以上鼓励性工资实施后,校级(园级)干部、环节干部、 教研组组长(含年级组组长)承担的非教学性行政工作、寄宿制 学校相关人员承担的住宿生管理工作,不再计入工作量。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发挥好绩效工资功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 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6 号)“绩效工资分为基 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 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
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
配方式和办法”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新增中小学、幼儿 园校级(园级)干部、环节干部、教研组组长(含年级组组长) 鼓励性绩效工资,各中小学、幼儿园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自行设定 校级(园级)干部、环节干部、教研组组长(含年级组组长)考 核量化制度,切实发挥好鼓励性工资功能。
(二)规范鼓励性工资分配。为切实发挥鼓励性工资的导向 作用,防止出现搞平均分配和职称挂钩等现象,按照多劳多得, 优绩优酬的原则,自 2022 年起,在落实过程中如发现仍有未按 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分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教 职工反响强烈的学校,在下一学期学校级(园级)干部、环节干 部、教研组组长(含年级组组长)鼓励性工资总量核减20%。
(三)教育主管部门加强监督与指导。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 考核办法制定与修改、校级(园级)干部、环节干部、教研组组 长(含年级组组长)鼓励性工资考核与分配的监督指导,及时纠 正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倾向。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督 促各学校不断完善鼓励性工资考核办法和分配制度。
(四)缴费纳税基数问题。鉴于鼓励性工资不属于一次性奖 金类,而是教职工月工作效能的体现,因此,对于按学期发放的 鼓励性工资部分,在核定基数时,按照月平均来计算。各中小学、 幼几园及时按照分配结果缴费纳税,并向相关部门提供真实有效 的分配结果,便于计算相关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