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各采购当事人:
为进一步整顿我旗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安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财购〔2024〕16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公安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锡财综〔2024〕245号)》要求,在全旗范围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经济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实现政府采购全国统一大市场。通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着力解决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全流程管理、体系化治理、可持续发展,为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部门联动,整体推进。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成效”的原则,采取“穿透式”治理方法,横向到边,充分考虑政府采购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协同推进,共同承担治理任务,共同落实治理责任。
2.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出。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治工作重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查处、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3.坚持权责对等,约束有力。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强化政府采购“源头”把控,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加强采购人对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和政府采购活动权力运行监督,预防腐败问题滋生。
4.坚持公正监管,营造公平。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办事、按程序要求办事,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工作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安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3〕189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工作依据。
二、治理内容
针对2022—2023年以来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主要治理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国家公职人员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重点通过大数据筛查、社会公众信访举报,纪检监察、审计案件移送,质疑投诉案件线索,重点督查等方式查找问题。集中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具体专项治理工作内容如下:
(一)治理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治理采购人非法干预采购活动,改变评审结果;违法违规使用采购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履行中标、成交结果,不签订采购合同;先实施后补办政府采购程序的;高价采购;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不合法、不合规;不符合自行选定专家的要求,未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采购结余资金除法律规定10%添购、追加外未交回财政,调剂或挪作他用;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相应行业、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活动内控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治理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治理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治理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治理与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采取行贿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代理服务费收取超过行业普遍执行的标准,不合理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使用采购人账户行使采购人职责的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治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治理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治理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乱作为,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六)整治“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此次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从2024年4月开始,到2024年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和重点监督检查阶段(2024年4月)
1.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采购当事人要针对2022—2023 年以来的政府采购活动对照六类37项56条治理情形(见附件1)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必须达 到100%。各采购当事人应对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 题建立工作台账,分类整理、限时整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做到工作方案落实到位、违法违规的采购行为处理到位。对需要长期整改的,应列出时间表并抓好落实。
2.扎实开展疑点数据核实。财政部门将针对大数据筛查、社会公众信访举报、纪检及审计案件移送和质疑投诉案件等线索梳理出来的专项治理违法违规疑点数据,统一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监管大数据平台专项治理模块”下发到各采购当事人。请各采购当事人及时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监管大数据平台专项治理模块”接收并反馈核实结果,情况属实的要组织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过系统上传。
3. 充分发挥采购专管员监督作用。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全程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政 府采购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相关项 目责任人、经办岗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和疑点数据进行逐项逐条核实,实现自查自纠100%和疑点数据清零。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联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4.认真总结及时反馈结果。各预算单位、代理机构务必于2024年4月20日前,将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台账(详见附件3)、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表(详见附件2、附件2-1、附件2-2、附件2-3、附件2-4、附件2-5,请各采购当事人对应填写)、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详见附件4)、疑点数据核实情况及佐证资料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监管大数据平台专项治理模块”报财政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自查自纠、疑点数据核实等工作的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由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会同旗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和发改委等部门对各预算单位上报的专项检查情况联合开展重点督查工作。
(二)迎检阶段(2024年5月—7月底)
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上级部门将联合对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检查纪检监察移送案件、审计发现问题、大数据筛查可疑数据、社会举报线索、代理机构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做好迎检准备。
(三)总结报告阶段(2024年8月—9月)
对我旗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汇总整改台账,上报盟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
附件1: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具体情形
附件2: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表
2-1.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自查自纠—采购人存在问题表
2-2.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自查自纠—供应商存在问题表
2-3.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自查自纠—代理机构存在问题表
2-4.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评审专家存在问题表
2-5.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国家公职人员存在问题表
附件3: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台账
附件4: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提模板)
附件5: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监管大数据平台专项治理模块操作手册
20241104103058920锡林郭勒盟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