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招商引资政策——西乌旗招商引资十条政策措施 | |||
索引号:11152526011679098G/2023-00006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西乌珠穆沁旗 | 信息分类:招商引资 \ | ||
概述:招商引资政策——西乌旗招商引资十条政策措施 | |||
成文日期:2023-09-26 16:14:18 | 公开日期:2023-09-26 16:14:18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本政策所指项目(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 PPP 项目除外, 下同),是指锡林郭勒盟以外投资者在西乌旗投资兴办、在西乌旗当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形成实际税收的项目。
一、对已落户企业引入的上下游产业链项目,项目建成投运 一年后,按照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已落户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 对科研机构以成果转化、产业合作等引入的项目,项目 竣工投产运营一年后,按照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科研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绿色畜产品养殖加工、铝后精深加工、工业固废综合 利用、文体旅游等重点领域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其缴纳耕地占用税旗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
四、对新落地项目,凡是符合国家、自治区及盟相关政策规定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收取。
五、 对新入驻白音华经济开发区的主导产业优化升级项目,试行“标准地”或“标准厂房”模式解决项目用地。
六、对取得建设用地后两年内建成投运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1亿元-3亿元(不含 3亿元)、3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当年 建成投运的奖励资金增加50%,三年内建成投运的奖励资金减少50%,四年及以上建成的不予奖励。
七、对能源、有色金属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正常开展经 营性服务并按规定缴纳税收,未达到纳统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入库纳统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能源、有色金属运输 企业,运营一年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 营业收入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为能源、 有色金属企业提供运维、维修服务的企业,运营一年以上且年度 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1%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对认定为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的,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认定为创新型、科技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 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获得自治区 科学技术奖的,给予自治区同等数额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中 国专利金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绿色工厂、能效领 跑者、水效领跑者的, 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两化融合” 评定中达到5A 级、4A 级、3A 级、2A 级、A 级的,分别一次性奖 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批自治区 级技术创新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业,每个平台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对企业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改造项目,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新购设备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采购额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对工业企业节水改造项目,年节水量1万吨以上的,每 节约1吨水补助1元,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享受补助累计不超过3次。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最终解释权归西乌旗发改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