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落实草畜平衡和防范过牧相关知识 | |||
索引号:11152526011679098G/2025-00010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西乌珠穆沁旗 | 信息分类:生态环境 \ | ||
概述:关于落实草畜平衡和防范过牧相关知识 | |||
成文日期:2025-02-10 00:00:00 | 公开日期:2025-02-10 09:41:46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PART.01为什么要开展草畜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45条规定: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六条规定: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PART.02自家羊单位怎么核算?
按照《锡林郭勒盟草地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指导意见》,一只成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两个当年仔畜折一只(头)成年畜。
PART.03自己草场可放养多少牲畜(羊单位)?
草场证上的草场面积(禁牧区除外)和办理正规手续租赁的草场面积相加,合计数除以所在镇核定的草原理论载畜量标准,得出的数字就是自家草场适宜饲养载畜量(羊单位),即草原可放养的牲畜数量(羊单位)。依据西乌珠穆沁旗草原适宜载畜量核定标准:草原适宜载畜量为10.14亩/羊单位(即10.14亩天然草原可以放养一个羊单位)。
PART.04怎么就是超载过牧了?
牧户自己实际天然草原放养的牲畜数(羊单位)超出核定的草原适宜载畜量(羊单位)就是超载了,实际放养的数量超过核定后可放养数量(超载率)10%就是过牧了。
PART.05超载过牧会受到什么处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二十九条和三十五条规定: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可以扣发当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