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告知书——致食用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 |||
索引号:11152526011679098G/2024-0000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西乌珠穆沁旗 | 信息分类:食品安全 \ | ||
概述: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告知书——致食用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 |||
成文日期:2024-03-25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3-25 10:54:39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为全面推行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落实食用农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全面提升我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我旗实际情况,从2024年4月起,在全旗范围内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什么是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是上市农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食用农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是生产主体对消费者、对社会的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自我约束力。
2、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包含:食用农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也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有条件的主体推行检测合格,可加附或留存质量检测报告。
3、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主体。生产销售食用农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小散户列入实施范围,其农畜产品上市销售时要出具合格证。
4、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及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5、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6、食用农畜产品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使用。
7、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依据。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执行现有的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承诺提供的食用农畜产品符合农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使用非法添加物,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8、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服从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食用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参与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共同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火墙”,为保障全旗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而共同努力。
今后,凡发现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有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使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可向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479-3916714。
特此告知
西乌珠穆沁旗农牧和科技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