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核审批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制定《西乌珠穆沁旗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核审批的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和《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结合西乌珠穆沁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是指什么?
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或者使用草原情况说明;
3、用地协议;
4、草原权属材料;
5、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核审批时限是多久?
自畜牧业设施使用草原申请材料齐全完整之日起,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旗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