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乌旗制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自然灾害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第19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概念是什么?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盟和旗县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灾害应急救助、死亡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安置、重建恢复、冬春救助、旱灾等专项资金。
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筹集的类别?
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特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中央补助70%,自治区补助15%。
2.盟旗两级预算安排:盟旗两级救灾资金按常年支出总额的15%列当年预算,旗级财政根据救灾工作情况列支当年救灾工作经费。
3.捐赠资金:接收捐赠的救灾资金,定向的必须按捐赠意愿执行,非定向的按本级预算要求使用。
四、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如何使用?
1.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的家属发放抚慰金。
3.过渡性安置:用于解决因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群众灾后过渡期间的生活困难。
4.重建恢复:用于补助居民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后恢复重建基本住房,补助居民住房因灾一般损坏的基本维修。
5.旱灾资金:用于解决居民口粮和饮水困难。
6.冬春资金:用于冬令和春荒期间居民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涉及干旱灾害、洪涝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风雹灾害、低温冷冻灾害、雪灾、沙尘暴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及其他)
五、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条件有哪些?
1.申请条件:①遭受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要先行启动应急响应;②地方列支一定数额的救灾资金;③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级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申请。
2.申报要件:①本级政府安排地方资金文件;②灾情数据统计表;③救灾措施和评估报告。
六、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救助分类和标准?
1.应急救助和过渡性安置:不分困难类别,标准为每天不低于10元/人,救助期限为90天以内。
2.家属抚慰:不分困难类别,标准为每一名因灾死亡人员向其家属发放抚慰金不低于8000元。
3.重建恢复:按照申请、评议、审核、公示程序,由旗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资金总量、需重建维修住房数量和倒损住房户困难程度实施分类补助,因我旗属高寒地区,原则确定以下分类和标准为:
一类救助对象:包括低保户、主要劳动力一二级残疾户、有因灾死亡人员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或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且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为:倒塌住房重建补助每户不低于15000元,损坏维修住房每户不低于3000元。
二类救助对象:主要劳动力三四级残疾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为:倒塌住房重建补助每户不低于10000元,损坏维修住房每户不低于2000元。
三类救助对象:其他倒塌和损坏房屋自行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为:倒塌住房重建补助每户不低于8000元,损坏维修住房每户不低于1000元。
4.旱灾救助:按照申请、评议、审核、公示程序,由旗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资金总量,对因遭受严重旱灾导致饮水困难15天以上的居民家庭,按照困难程度实行分类一次性救助。
一类标准为人均不低于120元。
二类标准为人均不低于100元。
三类标准为人均不低于80元。
5.冬春救助:按照申请、评议、审核、公示程序,由旗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资金总量,按困难程度分类确定补助月份,补助标准为每月人均不低于160元(参考粮食价格测算30斤/人.月)。
一类为因灾因病因残等原因导致家庭无自救能力的缺口粮、缺劳动力的受灾户,救助期限在8个月以内。
二类为当年农作物绝收面积达80%以上(或牧业损失严重)的,有一定自救能力缺粮的受灾户,救助期限以6个月以内。
三类为当年农作物绝收面积达50%以上(或牧业损失较严重)的,有较强自救能力缺粮受灾户,救助期限3个月以内。
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救助申请审核流程有哪些?
严格执行“本人申请、三级评审、两次公示”程序。
(1)个人申请:本人向苏木乡镇政府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在书面申请上签字确认后由嘎查委员会协助办理。
(2)评议审核:由苏木级人民政府负责,分别组织嘎查村民主评议、公示,初定人员分类名单;组织核查、身份确认、分类、公示、上报。
(3)复核确定: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抽样复核、召开评审会议研究确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