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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西乌珠穆沁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豁免清单(试行)》的通知

来源: 西乌珠穆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6-03-31 10:50 浏览次数:

关于公布《西乌珠穆沁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豁免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涉改部门、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审批事项、划清审批边界、提高审批效率,现就我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豁免清单予以公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西乌珠穆沁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豁免清单(试行)

                                        西乌珠穆沁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6年3月30日

西乌珠穆沁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豁免清单(试行)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下列建设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由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实施的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老旧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垃圾站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2.不改变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立面造型,不涉及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变更的建筑工程,包括室内装修、维修工程,建筑外墙和屋顶的维修、翻新、加固、保温等工程。

  3.不改变建设工程地下室空间部分总体建筑面积、范围、高度、停车位数量的建设工程,不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4.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因工程建设需要的临时建构筑物,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临时管线、围墙等。

  5.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内的移动公厕、服务驿站等配套建构筑物。

  6.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在不影响公共空间使用的移动通信新建设施,包括宏基站、独立建设的汇聚机房、光交接箱等。

  7.屋顶太阳能光伏板、热水器、空调压缩机等建筑附属设施。

  8.在已建成小区内建设电动自行车车棚。

  9.原管位原管径的管线更新改造工程。

  10.不改变道路红线和断面形式的既有道路、平房区巷道改造、翻修及交叉口渠化工程。

  11.下列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构件:

  (1)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空调、幕墙清洁等而建造的临时构筑物、支架;

  (2)用于安装灯光、旗杆、户外配电箱、环网柜、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3)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基站、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4)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用于绿化种植、安全防护等功能的构筑物;

  (5)无基础看台。

  12.工业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用地内建设停车棚、地泵、架空管架。

  13.广场夜市区域为餐饮、文体、儿童娱乐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14.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内的建筑小品或者其他配套建(构)筑,包括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雕塑、园林小品和木栈道等建(构)筑物,景观湖水域内建设音乐喷泉等景观工程。

  15.项目用地内管线工程。

  (二)下列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备案后,可免于办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16.街巷整治(含外立面)、沿城市主要道路建筑外立面、屋顶整治等改造提升项目。

  17.用地红线外接入管线工程,接入距离小于150米。

  18.满足消防规范要求且不影响原有通行条件,项目用地内建筑外部加装电梯及封闭式消防通道。

  下列设施、设备工程等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

  既有住宅小区、旧商业、旧厂房、旧办公等项目内不涉及新建建筑物和不占用绿地的微改项目,如新增或更新消防设施,新设体育锻炼器材、空调架、信报箱、快递箱柜、可移动的简易门岗、体育游乐设施和公共信息发布牌,更新停车棚、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新能源充电桩、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移动通信、道闸系统等设施、设备。

  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增设的全自动洗车机、储气罐、储油罐、储油池、加油枪、换电站、排气口等设施设备,以及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设施设备改造工程。

  道路、桥梁的维护整修工程。

  河道、管线(涵)清淤工程,堤岸的维护加固工程

  市政管线临时迁改工程。

  道路两侧防护绿地及道路红线内的绿化工程。

  设备采购及土壤提升改造类项目。

  在不影响公共道路空间的以下设施:公交车站(亭)、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小型公益广告设施、公共运动器材设施;指示牌、公共信息发布牌;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治安管理的监控设备、岗亭等公益性设施;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隔离栏、多杆合一设施、高快速路隔音屏障等公路、道路辅助设施等;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等。

  二、施工图审查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免于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

  (一)社会投资建设且同时满足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无地下建筑、总高度小于12米、单层高度小于6米、层数小于二层且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房屋建筑工程(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建筑、健身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除外);

  (二)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功能单一的2层以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多层厂房或库房(甲、乙、丙类厂房或仓库除外);

  (三)装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建筑装饰专项工程(涉及使用性质、结构改变的除外);

  (四)绿化工程专项工程;

  (五)城市支路(不含桥梁)(道路工程等级参见《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

  (六)抢险救灾的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上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技术特别复杂,涉及大型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历史保护、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影响大、危险化学品、地质复杂、需要开展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等除外。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工程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建筑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项目;

  (三)只涉及市政道路桥梁及其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等原有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项目;

  (四)依法和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项目;

  (五)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六)电网完成及其附属场站类项目;

  (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

  (八)长度200米以下的燃气、给排水、中水等非随路实施的市政管线“小接头”工程;

  (九)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四、工程监理

  除下列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外,建设单位可选择自主管理模式,履行监理职责。

  (一)国家、省及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等。

  五、相关要求

  1.以上建设项目在满足安全、消防等规范要求前提下,应按照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建设,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2.本“豁免”清单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动态更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