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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26011679098G/2026-00011 发文字号:西国资发〔2026〕9号
发文机构:西乌旗财政局 信息分类:政府文件 \
概述: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6-04-16 00:00:00 公开日期:2026-04-16 16:16:44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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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西乌珠穆沁旗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6-04-16 16:16

  西国资发〔2026〕9号              

  

  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国资委出资企业

  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直属国有企业:

  我委制定的《西乌珠穆沁旗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西乌珠穆沁旗财政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西乌珠穆沁旗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西乌珠穆沁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16日

  西乌珠穆沁旗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乌珠穆沁旗直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发挥投资对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关键作用,切实防范旗直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以高质量投资推动旗直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锡林郭勒盟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旗直属国有企业是指西乌珠穆沁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国资委”)代表旗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直接监管的国有企业,所称投资包括旗直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及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旗直属国有企业及其控制企业”)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及金融投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旗直属国有企业及其控制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房产、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购置以及基本建设(主要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计、勘探及与之有关的地质调查和研究工作等)、改建和技术改造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或项目等。不包括企业购置供内部使用的一般设备、工具及办公、接待用品等资产。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是指旗直属国有企业及其控制企业,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合资合作、对外投资并购和增资(增持)、受让股权等投资活动,及其他按照旗国资委相关制度文件应当纳入股权投资管理的项目。以资产处置为主业的收购项目除外。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无形资产投资是指旗直属国有企业及其控制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购买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金融投资是指旗直属国有企业及其控制企业对持牌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购买债券、基金份额及符合监管规定的其他金融产品等。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投资额是指旗直属国有企业及其控制企业在投资项目上的资产、权益投入,包括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包括旗直属国有企业及其控制企业承担的国家、自治区、盟及本地区中长期规划重大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旗国资委及旗直属国有企业明确规定由旗直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策决定的投资项目,以及旗国资委相关投资监管制度中明确要求应当纳入重大投资项目范围的项目。

  第九条 旗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健全国资监管体制的有关要求,依法对旗直属国有企业投资实施监督管理。旗国资委对旗直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核定非主业投资比例,监督检查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情况。

  旗直属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接受投资监督管理。旗直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承担投资风险领导责任,董事会承担投资决策责任,经营层承担投资执行责任,首席合规官或总法律顾问承担决策程序合规性审核责任。

  旗直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引领,聚焦主责主业;(二)依法合规,规范决策程序;(三)能力匹配,量力而行;(四)风险可控,强化全程管理;(五)回报合理,促进保值增值。

  

  第二章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第十条 旗国资委根据国家、自治区、盟及本地区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并适时动态调整旗直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明确旗直属国有企业开展投资活动的红线底线要求。

  第十一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旗国资委发布的旗直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结合企业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旗直属国有企业应当于旗国资委发布旗直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后60个工作日内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报送旗国资委。

  第十二条 旗国资委按照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求,对旗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进行分类监管:

  (一)列入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

  (二)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旗直属国有企业报旗国资委审核后,上报旗政府审批;

  (三)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旗直属国有企业自主决策,旗国资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是旗国资委履行投资监管职责和旗直属国有企业开展年度投资活动的重要依据,旗国资委对旗直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旗国资委于每年底前发布关于开展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工作通知,作为旗直属国有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性文件。旗直属国有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盟及本地区中长期规划纲要、行业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盟及本地区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

  (三)符合国家、自治区、盟及本地区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旗国资委制定发布的国资国企发展规划等指导性文件;

  (四)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方向,聚焦主责主业;

  (五)符合企业债务承受和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五条 旗国资委自每年1月1日起至2月底止受理旗直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备案,旗直属国有企业应当按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内部决策程序,报送旗国资委,报送文件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及相关附表;

  (二)董事会决议、党组织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

  旗直属国有企业无特殊原因超期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的,旗国资委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报送的,须在2月底前报送预估的年度投资计划并详细说明原因和正式报送时间。

  第十六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计划总体情况,包括投资计划要达到的预期目标和对企业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的预期贡献等;

  (二)投资方向和目的,包括资金投向的产业、行业、领域等;

  (三)投资规模和投资能力分析,包括年度投资计划总额、资金来源及构成、旗直属国有企业净资产水平及资产负债率;

  (四)投资结构和业务板块分析,投资结构分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新增项目投资与已建成项目改扩建投资、主业(包括拟培育主业)投资与非主业(包括辅业)投资,业务板块分析包括企业本部与子企业投资、旗直属国有企业各大业务板块投资等;

  (五)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举措,包括本年度预期投资整体回报、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具体控制举措;

  (六)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每个单体项目投资额、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开工完工时间、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项目预期投资回报率、项目主体(法人)净资产水平及资产负债率等;

  (七)年度计划投资项目表(具体填报内容见附表);

  (八)旗直属国有企业认为其他还需报告的内容。

  旗直属国有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告未完整、准确、全面体现以上内容的,旗国资委予以退文要求补充完善后重新报送。旗直属国有企业重新报送超期的,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旗国资委依据旗直属国有企业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投资风险防范、投资回报等方面,对旗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计划(含投资调整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投资计划备案分以下情形:

  (一)对符合监管要求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予以备案;

  (二)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旗国资委于15个工作日内与企业沟通反馈意见。

  2.企业应当根据旗国资委意见的要求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逐项书面反馈重点问题落实情况,并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修改完善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补充说明履行备案程序。涉及投资计划调整修改的事项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3.对修改完善或补充说明后符合监管要求的企业投资计划,旗国资委予以备案;对修改完善或补充说明后仍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企业投资计划,旗国资委以提示函方式出具监管意见。

  第十八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及其控制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在投资计划履行备案程序期间,主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计划开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前须履行相关出资人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因新增计划外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变更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年度投资计划发生变化的,旗直属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对年初已备案的投资计划进行调整。除相关政策、外部环境、主管部门计划调整等重大变化导致重大投资项目内容发生根本变化,经董事会研究决策调整或中止、终止实施的外,旗直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对已纳入年初投资计划项目、投资额进行调减变更。

  第二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报告的格式和行文程序参照年初投资计划备案要求,重点说明调整事项的必要性和具体情况,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向旗国资委报告。

  旗直属国有企业新增计划外投资项目履行年度计划调整前,具体项目实施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旗国资委原则上每年8月31日后不再受理当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对于国家、自治区、盟及旗政府下达的临时性重大任务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可“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旗国资委对旗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计划调整涉及的下列情况实行分类受理:

  (一)调整后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不超过10%、非主业投资项目未作调整且非主业投资比例未突破控制上限的,在符合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向旗国资委报告投资计划调整情况,说明调整变化理由;

  (二)调整后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0%或非主业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经董事会决策批准后报旗国资委重新履行年度投资计划备案或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程序。

  

  第四章  非主业投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旗国资委对旗直属国有企业非主业投资从规模和方向上实施监管,旗直属国有企业确需开展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投向要求:

  (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与主业发展密切相关,能够为主业发展提供关键、重要的服务和支撑,投资预期收益较好;

  (三)具有一定核心技术、人才、市场资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参与由主业企业主导开展合作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开展非主业投资不得涉及以下情形:

  (一)超过旗国资委核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

  (二)安排投资方向不明、预留投资空间的项目;

  (三)投资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具备竞争力的项目等;

  (四)投资企业没有发展基础、新涉足、不擅长的领域项目。

  第二十四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具体项目确定应在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前完成,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旗直属国有企业向旗国资委提出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主业年度投资总体情况,拟开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措施;

  (二)全部非主业投资项目相关信息及附表;

  (三)符合监管要求可在核定非主业投资比例中剔除考虑的项目及相关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旗国资委根据旗直属国有企业报送材料,分类分户根据非主业投资项目情况核定各企业具体比例。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旗直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原则上商业竞争类、特定功能类企业非主业投资比例控制上限分别为5%和3%,公益类企业不得实施非主业投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非主业投资比例控制上限按旗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有关要求执行。经旗国资委审核确认的拟培育主业在投资管理上视同主业对待。旗国资委结合旗直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阶段,根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具体非主业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分户核定下达当年非主业投资比例。

  (二)旗直属国有企业应规范开展金融类项目投资,严禁脱离主业盲目投资金融及类金融业务。旗直属国有企业投资开展金融类投资项目须符合旗国资委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原则上不得新增投资与本企业主业关联度不大的持牌金融机构。除资本投资运营类企业外,开展金融类项目投资应纳入非主业投资项目管理。

  

  第五章  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是指旗国资委发布的旗直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明确的“特别监管类”所列投资项目。旗直属国有企业拟实施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应当单独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前,须报旗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

  第二十七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申请开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应当向旗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的请示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该项投资对企业资产负债规模及资产负债率的影响情况分析、投资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内容;

  (二)董事会决议、党组织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

  (三)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五)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或审计、评估报告;

  (六)专家评审意见(其中企业外部专家应占一定比例),项目风险分析报告,并附专家论证结论、专家名单及其签名复印件等;

  (七)项目投融资方案;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旗国资委从以下方面对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一)完整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

  (二)对项目面临的各类风险有全面深入的分析,制订了完善的风险防控措施,项目风险整体可控;

  (三)项目投资规模不超过自身可承受能力,符合旗国资委债务管控要求;

  (四)商业性投资项目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符合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有关要求。

  (五)商业性投资项目的预期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可研报告中确定的行业基准收益率或企业设定的内部控制标准。

  第二十九条 旗国资委应当在旗直属国有企业提交合格材料后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审核后报旗政府审批。

  

  第六章  投资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旗国资委依法对旗直属国有企业投资实施全过程监管,事前规范决策、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评价问责,确保出资人权益。

  第三十一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旗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工作要求,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填写投资完成情况表,将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信息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旗国资委。

  第三十二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旗国资委要求,分别于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以文件形式报告旗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投资计划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表。旗国资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进行提示,企业要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旗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每年选取部分重大投资项目,监测项目执行情况,适时开展调研。旗直属国有企业应当在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竣工、退出等关键时点,主动向旗国资委报送投资项目动态信息。

  第三十四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涉及重大投资项目调整的,应当及时向旗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评价对象、实施程序、评价方法、内容框架及指标设置、结果运用等进行规范,每年应当选取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以及投资出现风险或损失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后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应作为企业考核、负责人履职评价及未来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将后评价工作报告及结果运用情况报送旗国资委。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由项目组织或实施部门(单位)以外的主体自行或委托开展。

  第三十六条 旗国资委对旗直属国有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选取部分重大投资项目指定旗直属国有企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投资后评价,对发现问题向企业及时警示风险,减少投资损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七章  投资风险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以合规管理、风险防范为重点,规范完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强化信息化监控,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旗国资委对旗直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等内部决策制度要求,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新设公司的投资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前须经旗直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策,不得授权决策。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决策人员所发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并签字备查。

  第三十九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外并购等重大股权投资项目风险防控,严格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开展专项风险评估,科学研判并购项目价值,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切实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价值创造能力。严控虽符合主业但只扩大规模,不提高技术、效益、品牌影响力、竞争力的并购项目,避免产业链过度延伸和企业规模盲目扩张。

  第四十条 旗国资委将旗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工作列入巡察重点事项,指导旗直属国有企业抓早抓小投资风险。

  第四十一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实施和管理中,虽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探索性风险,但符合国家及本旗战略方向、决策程序依法合规、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未谋取个人私利且已履职尽责的,经组织认定,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免责或减轻责任。具体免责情形和认定程序由旗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旗直属国有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旗国资委将根据《西乌珠穆沁旗直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追究情形应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负面清单投资、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备案程序、在投资管理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开展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等。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旗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乌珠穆沁旗直属国有企业XX年度计划投资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