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下水资源开采及钻井设备管理的通知 | |||
| 索引号:11152526011679098G/2026-00008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信息分类:政府文件 \ | ||
| 概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下水资源开采及钻井设备管理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6-06-25 00:00:00 | 公开日期:2026-06-25 16:47:47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西水发〔2026〕4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下水资源开采及钻井
设备管理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部门,各取水单位、钻井施工单位及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及国家、自治区、盟级关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部署要求,严守西乌珠穆沁旗(以下简称“西乌旗”)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违规钻井等行为,切实保护我旗地下水资源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现就进一步规范全旗地下水资源开采、强化钻井设备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地下水资源刚性约束为核心,全面规范地下水资源开采审批、施工、运行、监管全流程管理,建立健全钻井设备登记备案、施工资质、作业规范、报废处置全链条监管机制,坚决遏制无序开采、违规钻井、浪费水资源等问题,逐步实现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推动全旗水资源节约、保护、利用工作规范化、法治化、长效化。
二、严格规范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
(一)强化取水许可刚性审批管理
1.全面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凡在我旗境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必须依法向旗水利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一律不得擅自开采取用地下水。符合法定无需办理取水许可情形的,须经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出具核实意见后,到旗水利局办理备案登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取水、超许可范围取水、超许可水量取水。
2.严格取水准入管控。严格执行西乌旗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度,严禁审批高耗水工业项目地下水取水,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水上娱乐、城市景观、人工滑雪场、洗车等特种行业。对用水总量已达管控指标的区域,除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应急供水等特殊情形外,一律暂停审批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
3.规范取水工程建设流程。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批复的取水地点、取水层位、取水量、取水用途建设取水工程,严禁擅自变更取水参数。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必须同步建设节水设施、计量设施,做到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加强取水计量与用水管控
1.全面安装计量设施。所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符合精度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其中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取水工程,必须实现在线计量并接入旗水资源管理平台;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暂不具备在线计量条件的,统一采用以电折水方式计量。计量设施需定期校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除、损坏、改装计量设施,严禁无证计量、伪造计量数据。
2.严格计划用水管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旗水利局下达的用水计划,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需定期向旗水利局报送取水、用水、节水相关数据,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3.强化节水措施落实。各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和工艺,农业灌溉优先推广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工业企业加快节水改造和废水循环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地下水取用量。严禁漫灌等粗放式用水方式,杜绝水资源浪费行为。
(三)规范报废、闲置取水工程处置
对报废、闲置、停用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5日内向旗水利局报备,并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封填处置,严禁擅自闲置、废弃或私自启用,防止地下水污染、含水层串通等问题。封填施工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旗水利局全程监督,封填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结注销手续。
三、全面强化钻井设备规范化管理
(一)实行钻井设备登记备案制度
1.全覆盖备案管理。凡在我旗境内从事钻井作业的设备(含各类钻井机、打井设备、水文地质勘探钻井设备等),其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旗水利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实填报设备型号、规格、权属信息、作业范围、施工资质等内容,领取备案证明。未备案的钻井设备,一律不得在我旗境内开展钻井作业。
2.动态更新备案信息。钻井设备转让、报废、变更作业地点或使用人的,所有权人需在15日内到旗水利局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备案信息有效期届满前,需及时申请续期,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二)规范钻井施工资质与作业行为
1.严控施工资质准入。从事地下水钻井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水文地质钻井施工资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钻井设备,严禁无资质、超资质范围承揽钻井工程,严禁个人私自承揽钻井作业。
2.规范钻井施工流程。钻井施工单位必须凭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批复文件,方可开展钻井作业,严禁为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违规钻井。施工前需向旗水利局报备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水文地质规范和许可要求作业,做好钻井日志、地层记录,严禁擅自改变钻井深度、层位,严禁破坏地下水含水层。
3.严禁违规勘探与开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钻井设备私自开展地下水勘探、非法取水作业,严禁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违规钻井,严禁钻井施工过程中排放污水、废液污染地下水环境。
(三)强化钻井设备日常监管
钻井设备所有权人、使用人需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符合安全作业和环保要求,严禁使用老化、不合格、淘汰的钻井设备作业。作业期间需做好现场防护,妥善处置施工废弃物,避免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四、从严开展监督执法与违规处置
(一)强化联合监督检查
旗水利局将联合旗人民检察院、旗自然资源局、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农牧局、旗公安局等部门,开展地下水资源开采和钻井设备管理专项执法检查,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旗取水工程、钻井设备、施工行为进行全覆盖监管,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闭环。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违规取水、违规钻井行为的排查和配合处置工作。
(二)依法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1.对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擅自启用报废取水工程等非法取水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封填非法取水工程。
2.对未备案擅自使用钻井设备、无资质钻井、为无证单位违规钻井等行为,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限期补办手续,拒不整改的,扣押违规钻井设备,并处以罚款。
3.对破坏计量设施、伪造计量数据、污染地下水、违规处置报废取水工程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规取水、违规钻井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水资源管理信用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畅通举报监督渠道
旗水利局设立违规取水、违规钻井举报电话(举报电话:0479-3521902),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非法开采地下水、违规使用钻井设备等行为进行举报,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苏木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旗水利局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强化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管;各取水单位、钻井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取水、钻井作业。
(二)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宣传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违规行为危害,提升全社会节水护水意识,引导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取水许可、钻井管理等相关规定,营造依法取水、规范钻井、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长效机制
健全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完善钻井设备信息登记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地下水资源评估,持续优化开采管控措施,推动全旗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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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乌珠穆沁旗水利局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