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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家庭牧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26011679098G/2025-00005 发文字号:西政办发〔2025〕22号
发文机构:西乌珠穆沁旗 信息分类:政府文件 \
概述: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家庭牧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5-03-24 00:00:00 公开日期:2025-03-24 16:44:37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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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家庭牧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3-24 16:44

西政发〔202522

  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家庭牧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6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西乌珠穆沁旗家庭牧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324

  西乌珠穆沁旗家庭牧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的指导意见》(内党农牧办发〔202012号),加快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牧场,壮大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推动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为助力解决草原过牧问题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牧区现代化夯实基础,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乌珠穆沁旗境内申报认定、管理家庭牧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牧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

  第三条  家庭牧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安全生产,遵循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发展。

  第四条  家庭牧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五条  以认定结果为依据确定家庭牧场政策扶持对象,未经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发证的家庭牧场不予享受家庭牧场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认定标准

    户自愿申报家庭牧场嘎查、苏木镇负责初审,旗农牧部门负责家庭牧场的资格审查认定、备案及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条  主体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的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事牧业生产经营必须是所在嘎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牧户。

  家庭牧场生产经营用地以流转方式取得的提供规范的草原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到嘎查委员会和苏木镇备案登记。

  家庭牧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畜牧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家庭牧场申请户放牧牲畜必须达到天然草原草畜平衡指数。

  同一牧户只能申报单一类型家庭牧场。

    认定类型及标准

  (一)保护草原生态型家庭牧场

  1.草场基本单元至少在5000亩以上公益林面积不计草场面积高产饲草饲料地面积计入草场面积实现草畜平衡的基础上,采取暖季轮牧、冷季放牧加补饲的方式养殖。如有打草场区域要严格按照《西乌珠穆沁然打草场管理办法》进行刈割管理,因地制宜制定轮刈操作规程和冬春季储备草标准,确保打储草行为规范化

  2.保护草原生态型家庭牧场草场植被高度、盖度、产量要高于全旗草原植被平均水平(即平均高度15厘米、盖度50%、地上生物量58公斤以上)。

  3.暂不具备认定保护草原生态型家庭牧场条件的牧户,在林草等专业部门指导开展3—5年草场补播改良、暖季划区轮牧、冷季舍饲等措施让草牧场得以休养生息,恢复草牧场、提升承载能力后,即可采取生态家庭牧场模式经营,即四季放牧、季节性轮牧、冷季补饲料,实现畜牧业生产与草原生态建设“双赢”。以签订生态型家庭牧场建设承诺书(附件4)为准。

  (二)肉牛家庭牧场

  1.以肉牛养殖为主导,单一品种(夏洛安格斯海福特牛、华西牛、西门塔尔、蒙古牛)占肉牛存栏量90%以上,采取暖季放牧、冷季舍饲的“放牧+舍饲”型养殖模式。

  2.能繁母牛存栏50头以上过冬牛群能繁母牛占85%以上,能繁母牛繁成率达到85%以上

  3.牧业年度肉牛存栏(折算羊单位)应占牧户家畜存栏量70%以上

  (三)肉羊家庭牧场

  1.以乌珠穆沁羊养殖为主导,采取“放牧+补饲”饲养模式。

  2.繁母羊存栏300只以上基础母羊全部符合乌珠穆沁羊品种标准,种公羊为特级、一级本交配种公母比例在1:35左右,繁成率100%以上过冬畜能繁母羊比重保持85%以上

  3.牧业年度肉羊存栏(折算羊单位)应占牧户家畜存栏量60%以上

  (四)产业融合型家庭牧场

  1.主要为肉牛、肉羊、马和驼养殖、畜产品加工、销售、服务一体化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型家庭牧场,包括传统乳制品加工、销售;畜牧业经营与文旅结合型家庭牧场;马和骆驼养殖、乳产品加工销售、骑乘服务;牧户自繁自产自销”;通过网红带货经营肉食、奶食。以合法的市场主体注册销售点,进一步提升牛羊肉及副产品综合利用能力,提高产品附加值和溢价能力加强原产地销售畜产品能力,拓宽牧民增收渠道

  2.为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产业融合型家庭牧场经营者应确保无传染疾病和既往病史,每年定期进行体检,持健康证上岗,年内至少参加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2次。

  3.经营者家庭收入中,来自二三产收入(加工、销售、服务收入)不低于经营性收入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递交材料

  条  牧户向嘎查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苏木镇审核材料及牧户是否超载过牧(旗林草局监管)旗农科部门组织现场勘验、审查、认定、发证持家庭牧场资格认证书的经营者可自愿到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家庭牧场营业执照,注册后再到旗农科部门录入名录备案。

  条  申报家庭牧场的牧户必须出具以下申报材料:

  (一)西乌珠穆沁旗家庭牧场附件1)三份

  (二)家庭牧场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三份

  (三)草场承包、流转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四)生活区、生产区及农业机械、畜群、交通工具照片三份。

  申请生态型家庭牧场需提供生态家庭牧场建设承诺书(附件4)三份;

  (六)申请产业融合型家庭牧场需提供家庭成员健康证复印件三份。

  第四章  勘察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

  (一)旗农科部门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户进行现场勘察认定。

  (二)现场勘察认定按照《西乌珠穆沁旗家庭牧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指标,逐项对照核查,并填写“西乌珠穆沁旗家庭牧场现场勘查表”(附件3)。

  (三)现场勘察认定成员由旗农科部门、苏木镇、嘎查两委成员组成,可以聘请专家参与。

    运行管理

  第十  家庭牧场实行资格年审和复审动态管理制度资格年审由家庭牧场所在嘎查两委每年进行一次,并填写《西乌珠穆沁旗家庭牧场资格年度审查表附件2),复审由旗农科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核标准按照确定的认定标准、申报与认定程序进行。对已认定的家庭牧场审核通过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牧场认定证书》上签署通过审核意见;存在超载过牧行为并在年内未进行整改的家庭牧场,取消其家庭牧场资格,并注销其《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牧场认定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家庭牧场资格

  1.在申报和复审家庭牧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家庭牧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3.家庭牧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4.家庭经营状况不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4个类型家庭牧场认定标准并由嘎查、苏木镇复审不合格后半年内没有整改的。

  第十三条  家庭牧场户要自觉接受嘎查两委、苏木镇、旗农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取得认证资格家庭牧场每年二月底前向农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并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十条  家庭牧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第十五条  农科部门负责对家庭牧场经营者及其成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家庭牧场认定实行“三免”手续,即免收认定费证书工本费、免提交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办法由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2024年6月6日西乌珠穆沁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家庭牧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西政办发〔2024〕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西乌珠穆沁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表

  2.西乌珠穆沁旗家庭牧场资格年度审查表

  3.西乌珠穆沁旗家庭牧场现场勘查表

  4.生态型家庭牧场建设承诺书

  5.填表说明

        附件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