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26011679098G/2025-00001 | 发文字号:西政办字〔2024〕76号 | ||
发文机构:西乌珠穆沁旗 | 信息分类:公共卫生、安全 \ | ||
概述: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4-11-19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11-19 11:39:45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部门:
经旗政府2024年第16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西乌珠穆沁旗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
西乌珠穆沁旗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提升物业服 务品质,改善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住宅小区和单体楼的整 体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乌珠穆沁旗范围内为住宅小区(包括未能形成小区规模的单体楼和商业住宅混合楼)提供实际物业服务管理2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 考核奖励原则
第三条 坚持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对完成考核目标任务且达到相关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特别是主动承接老旧小区和单体楼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应奖励标准进行奖补。对考核不达标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建议通过媒体公开曝光,督促其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
第四条 坚持统一督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奖励坚持由旗政府负责统一督导,所在地政府、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考核奖惩总分值为100分,分为日常监控考核(占总分值40%)、业主满意度调查考核(占总分值30%)和物业费收取率考核(占总分值30%)分值。以小区或单体楼项目(提供服务10个月及以上并建筑面积累计1.5万平方米以上)为单位进行考核计分。
第六条 西乌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奖励。
日常监控考核由西乌旗住建局和所在地政府负责,采取 “四不两直”形式每月随机抽查一次,社区和业主委员会全程参与,详细评分方式为:月考分值累加取平均值,再按照 40%占比取分作为本年度日常监控考核最终分数,日常监控考核分值为40分。主要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安全运营、服务质量、业主和职工权益保障等情况进行逐项考评打分。西乌旗住建局具体负责协调对接相关单位,对物业企业的考核、梳理汇总相关材料、奖励资金的管理和拨付。业主满意度调查由巴拉嘎尔高勒镇、巴彦花镇各社区、业委会按管辖分别负责调查认定工作,考核分值为30分。物业费收取率由物业企业据实提供,考核分值为30分,具体量化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实施。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七条普通住宅小区达标奖励。考核结果为甲级(90分以上含90分且业主满意度和物业费收取率分别达到80%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媒体公示;在下一年度考核前申报旗、盟、自治区和国家级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中予以优先推荐,直接纳入物业企业预选库,在下一年度竞标其他物业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甲级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建筑面积 10万(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5万(含5万)至10万平方米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万平方米以下的奖励人民币8万元。
考核结果为乙级(80-89分含80分且业主满意度和物业费收取率分别达到70%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媒体公示;在下一年度申报旗、盟级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中予以推荐。乙级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建筑面积10万(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提供服务建筑面积5万(含5万)至10万平方米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提供服务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考核结果为丙级(60-79分含60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奖励,并对其服务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考核,考核合格的纳入合格企业备案管理库;对整改不到位的纳入不合格企业备案管理库并在媒体上公示,通知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建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考核结果为丁级(60分以下)的视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将其考核结果在媒体上公示,并对其服务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考核,考核合格的纳入合格企业备案管理库;对整改不到位的纳入不合格企业备案管理库,并通知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建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八条 主动承接单体楼项目及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提供服务10个月及以上并建筑面积累计1.5万平方米以 上)的物业服务项目,并达到本办法第七条普通住宅小区奖励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普通小区分类分级奖励补贴 标准的基础上追加奖励3万元。
第九条 鉴于老旧小区及单体楼的情况,业主满意度及物业费收取率达70%以上的可纳入甲级奖励标准;业主满意度及物业费收取率达60%以上的可纳入乙级考核标准。
第十条 考核奖励采取上一年度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兑现的办法,以激励物业服务企业更好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奖励。由巴拉嘎尔高勒镇和巴彦花镇各社区每年推选考核1家业主满意度较高的业主委员会 (密切联系业主、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履职尽责起到模范引领作用、解决复杂矛盾纠纷有力、切实能为业主排忧解难、为维护公共利益作出突出贡献等), 经巴拉嘎尔高勒镇政府和巴彦花镇政府考核报西乌旗住建局审核同意后,特殊奖励1万元(用于业主委员会办公、学习经费且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要向居民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在奖励公示期间,出现拟奖励物业服务企业或奖励等级进行举报、投诉情形的,由西乌旗住建局牵头,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职责分工进行复查、复核后最终认定。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根据每年的考核结果据实申报资金 额度,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支付奖励奖金 。
第十四条 奖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一票否决。
(一)因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物业企业,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不力,导致事故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员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五)因物业服务企业失职失责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失职失责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七)因物业服务企业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
形;
(八)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参与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以权谋私,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乌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苏木镇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