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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26011679098G/2024-00007 发文字号:西政办发〔2024〕41号
发文机构:西乌珠穆沁旗 信息分类:城乡、农牧业、水利 \
概述: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06-25 00:00:00 公开日期:2024-06-25 17:06:12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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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6-25 17:06

  西政办发202441

  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2024年第7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西乌珠穆沁旗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西乌珠穆沁旗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股权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持续深化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集体资产股份有序流动,保护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8号)《西乌旗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西政发201872)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书(以下简称“股权证”)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放给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股东),用以证明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的凭证。《股权证》是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放给股东的股权证明,持证人凭证行使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法适用于西乌旗范围内牧区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股权证实行“一户一证”,由西乌旗农牧部门统一印制,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以户为单位发放。

  第五条 股权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封面字样为:“西乌珠穆沁旗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制”。

  (二)基本信息: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股权证户主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股份类别、家庭股份总数、董事长签章、发证单位公章、发证日期

  (三)股权信息:姓名、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股权数量、每股金额、股权总额。

  ()分红记录:分红日期、股份总数每股分红、合计总额、经办人、领款人。

  ()股权变更记录:转出方姓名、转入方姓名、变更方式、与合作社关系、股权数量、股权金额、经办人签章、变更原因、转出方与转入方签章、日期、董事会意见、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

  ()说明内容:

  1.本股权证为股东(成员)持有权和分红的凭证。

  2.本股权证由本牧区股份经济股份合作社填写,填写的内容应与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编制的股东名册的内容相符。

  3.股东持有的股份权不得退股提现。

  4.本股权证不得私自涂改、伪造、租借、抵押、转让及出售

  5.本股权证经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签字后方为有效

  6.本股权证为股东享受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红利分配的唯一有效证件,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书面申请,经核实后,补发新证。

  7.其他事均按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办理,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股权证编码规则:股权证号由1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6位为自治区、盟、旗行政区划编码(152526),7-9位为苏木镇编码(***),10-12位为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编码(***),13-14位为小组编码(如没有小组,此两位为“00”),15-18位为户编码(****)

  第七条 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证,应当根据以下材料进行初始登记:

  (一)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股东)名册;

  (二)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或章程;

  (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纪要);

  (四)其他规定的材料;

  初始登记完成后,将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并报送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农牧部门备案。

  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核实《股权证》内容无误后,由董事长签字,加盖股份经济合作社印章发给每户股东,并办理《股权证》领取手续。

  第八条 成员(股东)应妥善保管股权证,不得擅自涂改。如有严重污损、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及时向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换发或补发。

  申请换发或补发股权证应当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一)换发或补发股权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遗失丢失声明;

  ()原股权证(申请换发时);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

  ()新股权证的股权证号使用原股权证号,但须在新股权证的发证日期后添加“换发”或“补发”字样,或者加盖补(换)发印章。

  换发或补发完成后,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将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并报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农牧部门备案

  第九条《股权证》的变更。股权证内容需要变更时,申请人应向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如同意变更,应在7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股权证应当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股权证变更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股权户内成员(股东)同意变更意见书;

  (四)变更涉及的原股权证;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

  (一)发生股权流转、股权变动的;

  (二)股权户分户、合户的;

  (三)股权户成员(股东)发生变动的;

  (四)股权户代表人发生变动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完成后,及时调整《成员(股东)名册》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将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并报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农牧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股权证注销与作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股权证并注销:

  (一)股权户内全部成员(股东)户籍注销或迁出本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在地,且户内股权全部流转交易的。

  (二)股权户内最后一个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股东)死亡,且户内股权全部流转交易或赎回的。

  (三)其他应收回并注销的情形。

  ()股权证注销后,原股权证号也随之注销。

  注销完成后,及时调整《成员(股东)名册》,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将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并报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农牧部门备案

  第十对变更、换发、注销等过程中收回的股权证,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加盖“作废”章,宣告作废,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农牧部门备案

  十三责任机制严禁擅自涂改、变造、伪造、复制、损毁股权证,发现上述情形,由相关责任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在办理股权证登记、印制、颁发、变更或股权管理、流转交易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通报、调离岗位等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期起施行。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