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家庭牧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26011679098G/2024-00005 | 发文字号:西政办发〔2024〕40号 | ||
发文机构:西乌珠穆沁旗 | 信息分类:城乡、农牧业、水利 \ | ||
概述: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家庭牧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4-06-06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6-06 17:01:07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西政办发〔2024〕40号
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家庭牧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2024年第7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西乌珠穆沁旗家庭牧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西乌珠穆沁旗家庭牧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牧场认定工作意见》《锡林郭勒盟草原畜牧业家庭牧场建设标准(试行)》文件要求,为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牧场”这一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促进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水平,提升规范化管理能力,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申报、认定家庭牧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牧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
第三条家庭牧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安全生产,遵循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发展。
第四条家庭牧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牧户自愿申报家庭牧场,嘎查、苏木镇负责初审,旗农牧部门负责家庭牧场的资格审查、认定及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主体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籍的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长期从事牧业生产,且必须是所在嘎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牧户。
(二)家庭牧场生产经营用地以流转方式取得的,要有规范的草原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到嘎查委员会和苏木镇备案登记。家庭牧场生产经营用地相对集中连片。
(三)家庭牧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畜牧业标准化生产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认定标准。
(一)草场条件:草场基本单元至少在3500亩,公益林面积不计入草场面积,高产饲草饲料地面积计入草场面积。在实现草畜平衡的基础上,采取暖季轮牧、冷季舍饲、半舍饲的方式养殖。典型草原(草甸草原)区域打造肉羊、肉牛、山羊、骆驼、马匹为主的家庭牧场;沙地区域打造肉牛、骆驼为主的家庭牧场。如有打草场区域要严格按照《西乌旗天然打草场管理办法》进行刈割管理,因地制宜制定轮刈操作规程和冬春季储备草标准,确保打储草行为规范化。
鼓励全年舍饲、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全年舍饲的家庭牧场养殖数量不受草场条件限制。鼓励有条件的牧户配套一定规模的高产饲草饲料地。
(二)养殖条件:肉羊,基础母羊全部达到乌珠穆沁羊品种标准,种公羊为特级、一级,本交配种公母比例在1:35左右,繁成率100%以上,过冬畜繁殖母羊比重保持85%以上,繁殖母羊存栏300只以上。肉牛,基础母牛中二代以上安格斯、西门塔尔、夏洛来、蒙古牛,能繁母牛占90%以上,繁殖母牛繁成率达到85%以上,繁殖母牛存栏50头以上,配种采取冷配或使用三代以上良种优质种公牛。蒙古马,本交配种公母比例保持在1:15左右,繁殖母马繁成率达到70%以上,繁殖母马存栏50匹以上。骆驼,驼群全部达到双峰驼的标准,本交配种公母比例保持在1:40左右,繁殖母驼繁成率达到45%以上,繁殖母驼存栏50峰以上。山羊,基础母山羊全部达到乌珠穆沁白山羊品种标准,种公羊为特级、一级。本交配种公母比例在1:35左右,繁成率100%,繁殖母山羊存栏300只以上。
奶牛,成年奶牛的305天胎次产量一般在5000千克以上,乳脂率3.2%以上,体重在500千克—700千克,提高132—140厘米,基本符合品种标准,奶牛群体结构合理,养殖规模30头左右。
(三)生产条件
1.畜棚:过冬畜羊单位暖棚平均1平方米以上。
2.畜圈:过冬畜羊单位畜圈平均2平方米以上。
3.疫病防治(养殖)设施:根据养殖畜种类别具备药浴池或者喷洗设备及注射疫苗、灌药、打耳标用的设施设备。
4.水井:拥有机电井或者储水窖,保证人畜饮水水量充足,水质达标,符合安全饮水。
5.牧业机械:具备一座牧机库,主要生产设备较为齐全,可以满足家庭农牧场生产需要,不断提升智慧养殖能力。要有拖拉机、小型装载机、自走式撒料车、燃油发动机等,配套机械包括割、搂捆运等机械设备。总动力在100kw-150kw之间,配套比1:2。不具备打草场的不配备打草相关设备。
6.饲草料储备:具备一座储草棚、一处饲料库。过冬畜羊单位平均储备青干草200公斤(3公斤青贮折1公斤青干草)以上,饲料30公斤以上。
青贮:种植青贮地的要有一座青贮窖,精饲料按日饲喂量、饲喂天数进行单独计算。
(四)生活条件
1.住房:砖瓦结构,暖气供暖,人均占有面积30平方米以上,住房及附属设施面积累计不得超过600平方米。牧户要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2.供电:常规电网入户或具备风能、太阳能或风光互补发电设备,使用“煤改电”等清洁能源。供电设备不仅满足生活用电需求,必须满足畜牧业生产用电需求。
3.信息:具备基本通讯设备或者一台电脑,配齐无线网设备,能够正常接收外界信息。
4.下载使用家庭“随手记”软件,家庭牧场生产经营活动有完整的财务收支核算。
5.交通:具备一辆以上交通工具。
6.饮水:人用饮水必须经过净化、无氟化处理。
7.环境:生产、生活设施布局合理,尽量实现生活区、养殖区划区分离,相距30—50米,环境卫生水平高,具有卫生厕所。
(五)生产管理
1.以草定畜,草畜平衡,采取季节性轮牧、休牧以及草场改良、补播等有效措施合理利用草场。天然打草场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刈,确保生息的时间和空间,保持稳定、持续的产草量。
2.承包、租赁、流转草场为集中连片,依法使用期限在5年以上,防止短期租赁、掠夺性利用。
3.畜群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周转合理,饲养管理科学。
4.应用接冬羔、早春羔,肉牛冷配,育肥出栏,冬春补草补料、常规性地添补微量元素,卧盘保暖等实用技术,提高生产效率。
5.主导养殖畜种占总牲畜头数的90%以上,而且是同一个品种。
6.所有牲畜均佩戴耳标,登记造册,做好品种系谱和生产管理档案,逐步纳入牲畜追溯体系。
7.疫病防治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主动实施强制和计划免疫,春秋两季适时驱治内外寄生虫,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地方性传染病。
8.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固定堆粪场所。
9.建立健全牧场档案。做好算账养畜,内容包括:牧场人员结构,设施设备,年度养殖情况,饲草饲料购置储备,牲畜出售购买,牲畜疫病防治,牧场收入,支出记录。
10.鉴于奶牛养殖的特殊性,除了严谨的饲喂管理外,必须注重和加强泌乳牛的饲养管理(泌乳期、干奶前期、干奶后期)以及必要的日常管理(温度控制、牛舍清洁、充足的运动、护蹄、刷拭)。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牧户向嘎查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苏木镇审核,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现场勘验、旗农牧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审查通过后,在全旗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旗农牧和科技局颁发认定证书或牌匾。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报家庭牧场的牧户必须出具以下申报材料:
(一)西乌旗家庭牧场申请表三份;
(二)家庭牧场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三份。
(三)草场承包、流转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四)生活区、生产区及农业机械、畜群、交通工具照片各三份。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对家庭牧场实行“一年一认定、三年一复审”,实行动态管理,审核工作按照认定标准、申报认定程序进行。对审核通过的家庭牧场,在《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牧场认定证书》上签署通过审核意见;对未审核通过的家庭牧场,取消其家庭牧场资格,并注销其《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牧场认定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家庭牧场资格:
1.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已经认定的家庭牧场资格;
2.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取消其家庭牧场资格;
3.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取消其家庭牧场资格。
第十一条家庭牧场户要自觉接受苏木镇、旗农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认定后的家庭牧场,于每年二月底前向旗农科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并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十二条家庭牧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农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第十三条 旗农科部门负责对家庭牧场经营者及其成员进行培训。积极开展示范家庭牧场创建活动,每年认定一批示范家庭牧场(创建示范家庭牧场标准附后),示范带动全旗家庭牧场规范发展。
第十四条对家庭牧场认定实行“三免”手续,即免收认定费、证书工本费、免提交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其他
(一)本办法由旗农科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附件:1.西乌旗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表
2.填表说明
3.西乌旗示范家庭牧场建设标准
附件1:
西乌旗家庭牧场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照 片 ( 粘 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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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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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技能 |
家庭人口 |
家庭劳 动力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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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 牧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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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牧 场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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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 |
家庭牧业 经营收入 |
常年雇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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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 种类 |
经 营 规 模 |
家庭经营牧业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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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土地 草原面积 |
流转土地 草原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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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嘎查 委会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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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苏木镇 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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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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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农牧和科技局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附件2:
填 表 说 明
一、主要经营种类:需注明养殖业的具体类别,即肉羊、肉牛、马、骆驼、山羊。
二、经营规模:依照经营种类注明生态家庭牧场生产经营数量。
三、家庭劳动力数: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数。
四、常年雇工数量:指在雇工中,全年累计雇工时间超过6个月的劳动力数量。
五、家庭经营收入:指家庭成员在当年各种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全部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六、牧业经营收入:指包括畜牧业收入、其他收入,以及为畜牧业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获得的收入。
七、家庭经营牧业资产总额:指生态家庭牧场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生态家庭牧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
附件3:
西乌旗示范家庭牧场建设标准
根据《西乌旗家庭牧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为发挥家庭牧场示范引领作用,不断促进全旗家庭牧场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牧区现代化进程,在新认定家庭牧场建设标准的基础上,符合以下建设标准的,经申报、验收、审核、公示后,评为旗级示范家庭牧场。
一、前提条件
1.已取得家庭牧场资格并且所经营的产业须符合畜牧业产业规划,以从事畜牧业为主,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养殖标准化、专业化程度较高,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2.交通方便、沿路沿线,网络信号畅通,实现生活区、养殖区分离,能够体现现代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
3.达到文明户标准,家庭和睦,邻里关系和谐,诚实守信,履约践诺,遵守社会诚信相关要求。家庭成员服从嘎查“两委”管理,能够遵守村规民约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4.以畜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畜牧业净收入占生态家庭牧场总收益的80%以上,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全旗牧区人均纯收入水平。
二、生态条件
1.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休牧制度,草场使用面积5000亩以上,无超载过牧和偷牧等违规放牧记录。
2.放牧场植被高度、盖度、密度高于全旗平均水平。
3.打草场严格按照《西乌旗天然打草场管理办法》进行刈割管理。
三、生活条件
1.生活区与生产区布局合理、相对分离,保持环境清洁。
2.房屋设计别致,人均居住面积35平方米以上,住房及附属设施面积累计不得超过600平方米。家电、采暖、卫生户厕功能设施齐全。院落、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无乱堆放杂乱物。
3.畜禽粪污日产日清,设有指定堆放点并整洁美观。
4.人畜用水安全,生活用水具备上下水设备,并有效解决污水处理,实现通水、通电、通路、通讯。
四、生产条件
(一)养殖条件。畜群品种必须是优良品种,地方良种通过提纯复壮,引进品种通过选育提高及杂交改良,形成适应性强、个体生产性能好、市场需求大、资源消耗少、经营效益高的品种。
肉牛示范户:畜群结构合理,畜种要求以一种主导品种为主,繁殖母牛存栏50头以上并全部达到三代以上,配种采取冷配或使用三代以上种公牛本交。
肉羊示范户:繁殖母羊存栏500只以上,基础母羊全部达到乌珠穆沁羊品种标准,种公羊为特、一级。
马示范户:繁殖母马100匹以上,马群全部达到本品种标准。
骆驼示范户:繁殖母驼50峰以上,驼群全部达到双峰驼的标准。
山羊示范户:繁殖母山羊300只以上,基础母羊全部达到乌珠穆沁白山羊品种标准,种公羊为特、一级。
主导养殖畜种占总牲畜头数的90%以上,并且是同一个品种,
且牲畜存栏头数务必满足草畜平衡相关政策规定要求。
(二)基础条件
1.具备标准化永久性封闭式或半开放式采光暖棚,暖棚面积达到牲畜饲养量需求,越冬畜暖棚面积每只羊不少于1.5平方米、牛不少于5平方米。配备单独接羔室或产房、运动场等。
2.牧户掌握较先进的农牧业生产、管理技能,具有参加新型职业农牧民等培训经历。生产管理水平和规范程度较为先进,能够实行质量安全管理,生产记录完整。
3.拥有与畜群规模相匹配的储草库(青贮窖)、饲料库及草料调制室。
4.拥有畜牧业生产所需配套机械设备和仪器设备,饲草料搅拌机、撒料车、铲车、自动饮水机、饲喂槽、监控设备,具备牲畜剪毛、防疫、消毒等主要生产环节设施,智慧养殖能力较强。
5.建立健全牧场档案。内容包括:牧场人员结构,主导养殖畜种系谱档案,设施设备,年度养殖情况,饲草饲料购置储备,牲畜出售购买,牲畜疫病防治,牧场收入、支出记录。
(三)科技条件
具备牛用保定架、监控、TMR饲料搅拌机等智慧化、现代化设备,科技赋能畜牧业,明显节约劳动力,生产方式发生质的改变,转型效果显著。
五、其他事项
旗级示范家庭牧场申报审批程序及运行管理参照《西乌旗家庭牧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