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26011679098G/2024-00004 | 发文字号:西政办发〔2023〕98号 | ||
发文机构:西乌珠穆沁旗 | 信息分类:城乡、农牧业、水利 \ | ||
概述: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3-11-30 00:00:00 | 公开日期:2023-11-30 16:26:06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西政办发〔2023〕98号
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湿地保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23年第2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西乌珠穆沁旗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
西乌珠穆沁旗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在本旗行政区域内,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草地、内陆滩涂、坑塘水面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 西乌旗因其地理环境和气候形成了以沼泽草地和内陆滩涂为主的湿地资源,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显示全旗湿地总面积140306.07公顷,其中内陆滩涂30556.68公顷,沼泽草地109749.39公顷,内陆滩涂主要分布在我旗北部区域的额仁淖、布日敦淖、吉仁高勒镇北部等地;沼泽草地主要分布在我旗辖区内河流沿线,空间上呈现出南北方向的条带状分布特征。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湿地保护工作坚持“全面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湿地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固碳释氧、改善空气质量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
第六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七条 旗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湿地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各区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恢复和管理工作。
旗林业和草原局是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其下属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林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科、发改、财政、文旅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一)旗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湿地名录、制定相关标准等提供评估论证等服务,加强对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建立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
(二)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大气、水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质量评估等工作,定期发布湿地大气、水环境质量环境监测信息,并对湿地及周边地区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物等行为进行监督;
(三)旗自然资源局会同旗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全旗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办理自然资源权属登记涉及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记载湿地的地理坐标、空间范围、类型、面积等信息;
(四)旗水利局负责湿地区域内生态配水,规范管理湿地范围内取用水行为;
(五)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监测湿地内牲畜养殖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涉及湿地项目的审批、申报等工作。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
(七)旗财政局负责将湿地保护、管理、巡查、科研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必要的湿地管护经费;
(八)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在保证湿地生态健康发展的前提下,推介湿地旅游品牌,开展生态旅游。设立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开展对青少年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经旗人民政府通过后,将湿地保护的项目纳入旗人民政府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已经取得采矿权的需要依法办理征占用湿地审核手续);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六)引进外来物种;
(七)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建设项目在选址、选线时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重要湿地,确需占用、征收或临时占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资源保护规划进行,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一般湿地的审核程序:
(一)用地单位向旗林业和草原局提出湿地用地申请,填写《使用湿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收或临时占用湿地的权属证明。
4.用地单位与湿地权属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
5.具有工程咨询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报告。
6.湿地管理单位申请在所管理的重要湿地范围内修筑直接管理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当提供1、2、3、4、5项规定的材料,经旗林业和草原局审查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旗林业和草原局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湿地现场查验表》(附万分之一地形图),现场查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现场查验后在《使用湿地申请表》签署初步审查意见。经初步审查同意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旗人民政府审核。
(三)旗人民政府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湿地审核同意书》。
第十五条 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第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在取得《使用湿地审核同意书》后,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核、审批的地点、面积、用途等使用湿地,不得擅自扩大面积或改变使用用途,确需扩大面积或改变使用用途的,应当按本办法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九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利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
在国家《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前按照“多退少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参照《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最高标准收取。湿地恢复费由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收取,缴入本级财政指定账户,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湿地保护修复所需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第二十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西乌旗湿地分布图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