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地开展救助、安置、转移受灾群众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经旗政府研究同意,对《西乌珠穆沁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政办发〔2019〕120号)进行适当调整,现将修订后的《西乌珠穆沁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页无正文)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西乌珠穆沁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3年12月修订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我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地开展救助、安置、转移受灾群众和灾后重建等工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促进全旗抗灾救灾工作规范化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中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减轻灾害后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自治区、锡盟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地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苏木、镇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3)部门密切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自救为主,救济为辅。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自救互助和社会捐助,政府重点救济灾区无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灾的群众,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必要的救助和扶持。
(四)适用范围
(1)适用的灾害种类。凡在我旗范围内发生的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草原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2)适用的工作范围。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报预警,自然灾害将要发生或自然灾害突发时受威胁和受灾人员转移后的临时安置和管理,灾害发生后对受灾人员衣、食、住、医等方面基本生活的救助,灾后的生产恢复,倒塌民房重建,因灾毁坏的水利、交通工程和学校校舍、苏木镇卫生院等公共设施的修复,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3)参照适用。因自然灾害以外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需对转移安置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的,由旗政府负责协调并安排专项经费,应急部门参照本预案施行救助。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政府分级职责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政府承担的救灾责任是:一般自然灾害Ⅳ级响应由旗县、苏木镇负责,救助所需款物由旗县、苏木镇两级政府承担;较重大自然灾害Ⅲ级响应由旗县、苏木镇负责应急救助为主,盟级给予补助;重大自然灾害Ⅱ级响应以盟、旗县、苏木镇三级救助为主,申请自治区补助资金;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响应由自治区、盟、旗县、苏木镇四级救助为主,申请国家补助资金。
(二)旗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1、西乌旗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西乌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西乌旗减灾救灾工作的制度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苏木镇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西乌旗抗灾救灾工作。
西乌旗减灾委组成如下:
主 任:旗政府旗长
副主任:旗政府常务副旗长
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宣传部、工信局、农牧和科技局、水利局、林草局、气象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委、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锡盟生态环境局西乌旗分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广电局、统计局、红十字会、乡村振兴局、供电分局以及消防大队、武警中队、森林消防大队、融媒体中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减灾委成员。
减灾委成员及联系电话根据成员变化而适时调整。
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应急管理局:承担全旗自然灾害综合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旗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开展全旗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编制全旗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预案衔接协调;组织指导全旗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承担中央、自治区、盟、旗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提出旗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旗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旗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大队:做好随时赶赴抗灾抢险第一线的准备,负责调集官兵,协助灾区地方政府全面投入抗灾抢险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3)武警中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4)公安局:加强灾区治安防范和安全保卫,做好重点目标的警卫以及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5)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6)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工具的协调使用,保障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畅通,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确保灾民安全移转,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正常运输。负责修复中断的道路,保障交通畅通;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7)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审批权限,审核上报防灾减灾救灾项目并指导实施;积极争取上级救灾应急项目资金,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根据旗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旗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旗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8)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洪水干旱灾害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9)农牧和科技局:会同应急管理局查核、评估农牧业因灾损失情况,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生产恢复。
(10)民政局:负责协调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自然灾害因素导致困难家庭纳入临时救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1)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正常秩序,保证灾区物价稳定,确保商品安全合格。
(12)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灾区信息网络资源的协调、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备份;指导救灾减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网络建设;负责灾区应急通讯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
(13)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地质灾害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因灾造成的倒塌、受损危房的鉴定以及灾后房屋重建和维修加固工作。
(15)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判断污染扩散趋势,提出污染治理意见,对环境污染治理实施监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工作。
(16)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护标准。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初发火情处置等工作。
(17)教育局:建立救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课堂工作长效机制,帮助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
(18)商务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正常秩序,保证灾区物价稳定,确保商品安全、质量合格,受灾期间救灾物资、生活用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19)统计局: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20)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全旗配套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与旗应急管理局配合向锡盟、自治区财政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种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及物资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分配并按时拨付中央、自治区、锡盟下拨的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21)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防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22)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接收、管理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在紧急救援阶段,协助政府对受灾群众开展生活救助;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加现场救护。
(23)旗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负责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重点进行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营造出自力更生、团结互助的良好气围。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4)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监管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协调相关部门保障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25)乡村振兴局:对因灾返贫人口及时摸底登记、建档立卡,列为扶贫工作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及生产自救项目的扶持力度。
(26)供电分局:负责快速调集抢修队伍,协助灾区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系统,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27)通讯部门(移动、联通和电信):负责开展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3、旗减灾委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其职责是:
(1)承担全旗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4)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苏木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信息报告和发布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旗政府(管委会)和盟应急管理局报告;盟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行署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盟直有关部门。
对造成我旗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草场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灾情稳定后,旗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盟应急管理局报告。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势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旗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灾害等级确认和预案启动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旗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分为四个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旗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和Ⅲ级响应由旗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Ⅳ级响应由旗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抗灾救助工作。旗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一)Ⅰ级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 灾害损失情况
(1)苏木镇在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减产八成以上,以下同)面积占播种面积的40%以上;
(2)在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5%以上;
(3)在行政区域内因灾害死亡人数20人以上,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或当地总人口的30%以上;
(4)在牧业苏木镇因旱灾或雪灾造成需救助人口(饮水或生活困难)占当地牧业人口30%以上;行政区域成灾面积占总面积的70%以上或因灾死亡牲畜占牧业年度牲畜总头数10%以上;
(5)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4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占当地受灾人口40%以上;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户数占当地受灾总户数60%以上;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7)旗委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1)减灾委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西乌旗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旗委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2)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局)立即向旗委、政府和盟应急管理局报告相关情况,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减灾委主任率相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及时展开救助,落实盟减灾委和旗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3)旗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成救灾应急指挥部,召开灾情分析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在指挥部下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4)旗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旗政府及时组织减灾委相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
(5)旗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旗人武部、武警中队根据旗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6)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旗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旗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工作者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旗应急管理局会商旗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积极申请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8)旗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灾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立即向盟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盟、旗县、苏木镇三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机构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9)灾情稳定后,旗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损失开展评估。
(10)旗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旗减灾委主任向旗委政府提出终止Ⅰ级响应建议,由旗委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二)Ⅱ级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在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上、40%以下;
(2)在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3%以上、5%以下;
(3)在行政区域因灾害死亡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当地总人口的20%以上、30%以下;
(4)在牧业苏木镇因旱灾或雪灾造成需救助人口(饮水或生活困难)占当地牧业人口20%以上、30%以下;行政区域成灾面积占总面积的50%以上、70%以下或因灾死亡牲畜5%以上、10%以下;
(5)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占当地受灾人口20%以上、40%以下;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户数占当地受灾总户数40%以上、60%以下;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7)旗委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1)旗减灾委副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减灾委主任报告提出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2)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局)立即组成救灾应急指挥部,召开灾情分析会进行研究部署,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3)灾情发生后,立即与盟应急管理局建立联系,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旗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灾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立即向盟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盟、旗县、苏木镇三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机构执行一周零报告制度。
(4)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发生灾害的苏木镇(林场)的救助能力、灾区需求,指导苏木镇(林场)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各苏木镇(林场)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旗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全旗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同时积极申请下拨自治区、盟级重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锡盟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苏木镇(林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及时落实锡盟行署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收集、报告灾害救助信息
旗减灾委每2小时与灾区进行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旗委、政府,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并在旗政府网站发布。
3、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向减灾委主任提出终止Ⅱ级响应建议,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三)Ⅲ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在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30%以下;
(2)在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2%以上、5%以下;
(3)在行政区域因灾害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人以上、500以下或当地总人口的10%以上、20%以下;
(4)在牧业苏木镇因旱灾或雪灾造成需救助人口(饮水或生活困难)占当地牧业人口10%以上、20%以下;行政区域成灾面积占总面积的30%以上、50%以下或因灾死亡牲畜占年度牲畜总头数的3%以上、5%以下;
(5)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占当地受灾人口10%以上、20%以下或房屋倒塌和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户数占当地受灾总户数20%以上、40%以下;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7)旗委旗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1)减灾委副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主任报告提出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2)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式,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3)建立与相关专项指挥部的联络,加强协商交流,互通情况,指导当地开展抗灾自救工作。
(4)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各苏木镇(林场)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旗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全旗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同时积极申请下拨盟级较重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锡盟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苏木镇(林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及时落实锡盟行署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收集、报告灾害救助信息
旗减灾委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盟应急管理局、旗委政府,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3、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向减灾委主任提出终止Ⅲ级响应建议,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四)Ⅳ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在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20%以下;
(2)在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2%以下;
(3)在行政区域因灾害死亡人数5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人以下或当地总人口的5%以上、10%以下;
(4)在牧业苏木镇因旱灾或雪灾造成需救助人口(饮水或生活困难)占当地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行政区域成灾面积占总面积的10%以上、30%以下或因灾死亡牲畜占年度牲畜总头数的1%以上、3%以下;
(5)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或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占当地受灾人口5%以上、10%以下或房屋倒塌和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户数占当地受灾总户数10%以上、20%以下;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7)旗委旗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1)旗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报经减灾委副主任同意后进入Ⅳ级响应。
(2)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要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指导受灾苏木镇(林场)做好抗灾自救工作。
(3)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4)根据灾区苏木镇(林场)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旗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全旗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并及时落实盟行署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3、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并且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Ⅳ级响应建议,报经减灾委副主任同意后,适时终止Ⅳ级响应。
四、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旗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等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盟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旗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要求,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旗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旗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旗财政结合中央、自治区、盟级财政救灾资金投入,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常年灾情、财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旗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3、旗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旗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二)救灾物资准备
1、合理规划、建设旗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旗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旗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苏木镇(林场)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完善部门间灾害信息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4、充分发挥环境与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四)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1、旗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旗减灾委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旗减灾委及各苏木镇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和完善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信息员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牧业、林草、卫健委、住建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旗、苏木镇(林场)、嘎查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六)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赠工作。
2、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受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完善社会捐赠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1、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等公共设施,建立应急避难场所。
2、完善避难方案以及避难场所的地点和名称。
3、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总体规划中应明确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同时,避难场所要有应急避难设施和基本生活用品储备。
(八)宣传、培训和演习
1、开展社区防灾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各族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每年至少组织1次灾害信息员的集中培训。
3、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相应能力。
五、应急救灾措施
——转移安置。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旗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救援人员搜寻抢救遇险群众,采取调拨帐篷、搭建蒙古包、投亲靠友等形式将受灾群众迅速转移安置。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将脱险群众基本安置到位,并及时做好灾民急需的食品、饮用水、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伤病救治。旗卫健委要迅速调集当地医疗救助力量组成工作组,在灾害发生后的24小时内紧急救治伤病人员。受灾地区要在灾后12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进行疫情调查,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卫生。对有疫病的地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食品供应。灾害发生后的3小时内,救灾指挥部负责指定食品供应点,按每人每天500克主食和部分副食的标准供应受灾群众。待受灾群众能够自行解决饮食问题后,各食品供应点到旗应急管理局结算。
——口粮救济。旗应急管理部门要在24小时内对上报情况进行核实,准确统计上报需提供口粮救济人口和所需救济的口粮。救灾口粮数量折合人民币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衣被救济。灾民妥善安置后,要及时调查核实需要救济人数和所需衣被并登记造册。旗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委在灾害发生12小时内紧急调运衣被下拨灾区,如有困难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房屋重建。灾民住房重建,因灾倒塌、受损房屋重建、维修费用原则上由灾民自行解决,对于无自救能力的特殊困难对象,救助所需款物由旗、苏木(镇)两级政府共同负担。以嘎查为单位,因灾倒塌民房(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统计)超过50%的,需整村重建的,由法定建设部门制定灾民建房规划和标准,设计图纸。建筑类型视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要求住房人均10-15平方米。建房费用参照灾民住房重建费用。
——恢复生产。旗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帮助灾民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