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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灾害等级的确认和预案启动的解读

———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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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等级确认和预案启动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旗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分为四个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旗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和Ⅲ级响应由旗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Ⅳ级响应由旗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抗灾救助工作。旗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一)Ⅰ级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 灾害损失情况

  (1)苏木镇在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减产八成以上,以下同)面积占播种面积的40%以上;

  (2)在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5%以上;

  (3)在行政区域内因灾害死亡人数20人以上,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或当地总人口的30%以上;

  (4)在牧业苏木镇因旱灾或雪灾造成需救助人口(饮水或生活困难)占当地牧业人口30%以上;行政区域成灾面积占总面积的70%以上或因灾死亡牲畜占牧业年度牲畜总头数10%以上;

  (5)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4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占当地受灾人口40%以上;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户数占当地受灾总户数60%以上;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7)旗委、旗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1)减灾委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西乌旗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旗委、旗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2)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局)立即向旗委、旗政府和盟应急管理局报告相关情况,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减灾委主任率相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及时展开救助,落实盟减灾委和旗委、旗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3)旗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成救灾应急指挥部,召开灾情分析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在指挥部下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4)旗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旗政府及时组织减灾委相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

  (5)旗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旗人武部、武警中队根据旗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6)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旗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旗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工作者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旗应急管理局会商旗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积极申请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8)旗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灾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立即向盟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盟、旗县、苏木镇三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机构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9)灾情稳定后,旗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损失开展评估。

  (10)旗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旗减灾委主任向旗委、旗政府提出终止Ⅰ级响应建议,由旗委、旗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二)Ⅱ级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在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上、40%以下;

  (2)在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3%以上、5%以下;

  (3)在行政区域因灾害死亡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当地总人口的20%以上、30%以下;

  (4)在牧业苏木镇因旱灾或雪灾造成需救助人口(饮水或生活困难)占当地牧业人口20%以上、30%以下;行政区域成灾面积占总面积的50%以上、70%以下或因灾死亡牲畜5%以上、10%以下;

  (5)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占当地受灾人口20%以上、40%以下;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户数占当地受灾总户数40%以上、60%以下;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7)旗委、旗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1)旗减灾委副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减灾委主任报告提出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2)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局)立即组成救灾应急指挥部,召开灾情分析会进行研究部署,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3)灾情发生后,立即与盟应急管理局建立联系,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旗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灾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立即向盟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盟、旗县、苏木镇三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机构执行一周零报告制度。

  (4)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发生灾害的苏木镇(林场)的救助能力、灾区需求,指导苏木镇(林场)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各苏木镇(林场)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旗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全旗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同时积极申请下拨自治区、盟级重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锡林郭勒盟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苏木镇(林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及时落实锡林郭勒盟行署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收集、报告灾害救助信息

  旗减灾委每2小时与灾区进行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旗委、旗政府,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并在旗政府网站发布。

  3、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向减灾委主任提出终止Ⅱ级响应建议,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三)Ⅲ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在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30%以下;

  (2)在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2%以上、5%以下;

  (3)在行政区域因灾害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人以上、500以下或当地总人口的10%以上、20%以下;

  (4)在牧业苏木镇因旱灾或雪灾造成需救助人口(饮水或生活困难)占当地牧业人口10%以上、20%以下;行政区域成灾面积占总面积的30%以上、50%以下或因灾死亡牲畜占年度牲畜总头数的3%以上、5%以下;

  (5)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占当地受灾人口10%以上、20%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户数占当地受灾总户数20%以上、40%以下;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7)旗委、旗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1)减灾委副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主任报告提出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2)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3)建立与相关专项指挥部的联络,加强协商交流,互通情况,指导当地开展抗灾自救工作。

  (4)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各苏木镇(林场)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旗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全旗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同时积极申请下拨盟级较重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锡林郭勒盟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苏木镇(林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及时落实锡林郭勒盟行署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收集、报告灾害救助信息

  旗减灾委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盟应急管理局、旗委、旗政府,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3、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向减灾委主任提出终止Ⅲ级响应建议,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四)Ⅳ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在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20%以下;

  (2)在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2%以下;

  (3)在行政区域因灾害死亡人数5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人以下或当地总人口的5%以上、10%以下;

  (4)在牧业苏木镇因旱灾或雪灾造成需救助人口(饮水或生活困难)占当地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行政区域成灾面积占总面积的10%以上、30%以下或因灾死亡牲畜占年度牲畜总头数的1%以上、3%以下;

  (5)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占当地受灾人口5%以上、10%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户数占当地受灾总户数10%以上、20%以下;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7)旗委、旗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1)旗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报经减灾委副主任同意后进入Ⅳ级响应。

  (2)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要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指导受灾苏木镇(林场)做好抗灾自救工作。

  (3)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4)根据灾区苏木镇(林场)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旗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全旗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并及时落实盟行署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3、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并且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Ⅳ级响应建议,报经减灾委副主任同意后,适时终止Ⅳ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