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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就业保就业】关于西乌珠穆沁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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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乌珠穆沁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西乌珠穆沁旗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自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西乌珠穆沁旗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现就《实施办法》 的起草背景、

  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 、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政策法规依据。《实施办法》 起草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 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8〕21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内政发〔2015〕21号)、《内蒙古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9〕61 号)。

  (二)文稿起草过程。2023年7月,旗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会同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启动了起草《实施办法》工作,经深入调研、反复讨论,多次修订,认真梳理相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经政府党组会和旗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8〕21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内政发 〔2015〕21 号)、《内蒙古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9〕61 号) ,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办法》的参考根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保险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 生)且具有本旗行政区域内户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均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享受五保供养和优抚(分别为低保、五保、优抚)制度的城乡居民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条文解读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意见》 (国发〔2014〕8 号)规定,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用范围:16 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应按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为: 200 元、 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 3000 元、5000元、70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六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 一)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实行缴费补贴:选择200元至4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选择500元至70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90元、95元、100元。

  ( 二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乡村振兴工作中建档立卡的特殊群体,由政府按每人每年130元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员由政府按每人每年235元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 旗政府根据地区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旗财政负担。

  条文解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至,缴费档次标准共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为鼓励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根据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分别给予不同金额的补助。

缴费档次

(元/年)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3000

5000

7000

政府补助

(元/年)

35

40

45

60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根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46 号),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在每年 11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旗财政在每月初将应补助的资金划拨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如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以后补缴时财政应补助资金不予注入。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国家规定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

  第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基本养老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一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出国(境)定居、死亡的,社保机构计算并支付参保人(继承人)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全部余额,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在缴费期间因户籍性质发生变更、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社保机构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参保地,与原社保机构终止保险关系;参保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暂时封存。

  第四章  养老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满 15 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一)具有本旗户籍十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15年,即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二)距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到累计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 达到规定享受待遇年龄时,如具有本旗户籍十年以上,可按规定享受地方补贴养老金;达到规定享受待遇年龄时,如本旗户籍不满十年,可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待户籍满十年后,方可享受地方补贴养老金。

  条文解读

  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1、具有西乌旗户籍

  2、 ≥60周岁

  3、缴费满15年

  4、未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

  办理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社会保障卡

  3、户口本

  4、缴费的所有税票。

  注:缴纳不足15年,但已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补缴累计15年。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地方政府补贴养老金构成。目前,我区基本养老保险金最低标准为14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98元,自治区财政承担23.5元、盟财政担7.05元、旗财政承担 16.45元);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即15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另增加20元,即165元。地方政府补贴养老金413元。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为本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139。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

  条文解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5号)文件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将我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即最低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4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5元,从2023年7月起地方政府补贴从191元提升至413元。

  2023年7月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与待遇领取对比测算表(连续缴费15年的人员)(注:此表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含银行利息,利息均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2023年7月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与待遇领取对比测算表(连续缴费15年的人员)

  第十四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政府补贴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根据我旗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适度增减,以保证在旗财力担负得起的情况下把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最大限度地惠及城乡居民。

  条文解读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 〔2018〕21 号)中“建立基础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地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对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以我旗实际出发,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指数。

  第十五条  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可将其个人账户资金 储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条文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对补助对象、申领条件、补助标准及金额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

  (二)申领条件:申领人员应当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的次月到旗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并领取丧葬补助金;

  (三)丧葬补助标准:按照上一年度自治区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145元一次性发放12个月,即:145元×12个月=1740元。

  第十六条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须按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定期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核查,不得冒领养老金。

  条文解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对死亡冒领人员进行追缴,如有坚持不配合情况,将按照法律条例提起公诉,按照法律流程进行追缴。

  第五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旗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养老金的缴纳与发放均通过银行收付。

  条文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 号)文件要求,旗社保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进行养老金缴纳与发放。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旗级为基本核 算单位统一管理,按国家政策规定运营。现阶段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通过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增值,任何部门都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直接投资。 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收取、提取管理费。

  条文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 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发现此项问题人员,坚持以不包庇、不庇护原则进行正常法律流程,坚决杜绝此项问题,严惩涉案人员。

  第十九条  旗审计、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 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进行监督。原则上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年一审。

  条文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央、 自治区、盟、旗四级财政分担的基础养老金随上级文件精神及时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同时废止《西乌珠穆沁旗城镇和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西政办发〔2012〕37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