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旗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坚决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春季防火管制期:2023年3月10日至5月31日。
二、防火区域:除各苏木镇所在地城区及居民区外,西乌旗全境森林、草原区均为防火区域。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期内,森林、草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照通告规定执行,五级风以上天气禁止一切用火。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焚烧垃圾、点烧牧草、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各苏木镇、古日格斯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要增加巡护密度和频次,加大对非法野外用火的打击力度,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森林、草原。严禁未安装防火装置的机动车辆在防火区域内行驶和作业,坚决排除火险隐患。
五、在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基础上,各苏木镇、古日格斯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开展清山、清沟、清林工作,彻底清理擅自进入防火区域的闲散人员。凡不服从管理或故意违反者,要严格依规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期内,各苏木镇、旗直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队伍以及广大干部群众和外来人员在森林、草原内的一切活动必须服从防火工作大局,听从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要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扑救。
七、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旗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防火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工作,充分做好扑火准备。各苏木镇、旗直各单位要将防火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以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为主的各项责任制度,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将各项责任措施落实到防火区域和防火工作各个环节。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防灭火工作,亲自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出现火情时,要亲临一线指挥扑救。
八、各苏木镇、古日格斯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要全时段、全方位监测火情,随时掌握火情发生情况和发展动态,森林消防大队、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要全面进入临战状态,各单位要准备充足应急物资,检修好灭火机具和装备,一旦发现火情,确保能够迅速反应,快速出击,科学指挥,重兵扑救,将火灾损失降到最低。在扑火过程中,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及时做好支援和服务工作。
九、各苏木镇、古日格斯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禁脱岗、漏岗、擅自离岗等情况发生,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传递。要强化信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制度,按规定逐级归口上报,不得迟报、瞒报、谎报甚至不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方式随意传播虚假信息,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宣传媒体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火灾新闻报道规定,确保宣传报道的准确性。
十、公安局要切实担负起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职责,对火案报警,要从快查办,从严结案。坚决做到火灾案件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十一、违反本通告违规带火用火、未落实责任和造成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处罚、行政拘留处罚;对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据赔偿森林草原损失、承担扑救火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旗应急管理局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旗森林消防大队报警电话:12119
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警电话:3520101 3520100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