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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乌旗牧区饮水安全供水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政办发〔2022〕90号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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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西乌旗牧区饮水安全供水保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

  西乌旗牧区饮水安全供水保障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指导全旗牧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牧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牧区供水突发事件,保障牧区群众饮水安全。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旗范围内牧区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无法满足生活需求;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地质变迁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突发事件;

  6.其他因素造成的饮水不安全事件。

  二、组织机构

  旗人民政府成立西乌旗牧区饮水安全供水保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旗水利局局长兼任。各苏木镇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小组,由苏木镇书记任总指挥,相关责任单位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各苏木镇农牧业服务中心。旗级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具体如下。

  组    长:海  山        旗委常委、常务副旗长

  副 组 长:任德新        旗政府副旗长

  办公室主任:王志强        旗水利局局长

  成    员:乌云塔娜      旗发改委主任

  萨仁图雅      旗民政局局长

  乌兰图雅      旗财政局局长

  孙  权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迎瑞        旗住建局局长

  阿拉腾哈达    旗农科局局长

  冯  勇        旗商务局局长

  那顺德力格    旗卫健委主任

  徐  磊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萨日娜        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哈斯巴雅尔    旗林草局局长

  呼格吉勒图    旗公安局副局长

  额尔德木图    巴彦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  龙        浩勒图高勒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哈斯图雅      吉仁高勒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胡日查        巴彦胡舒苏木党委副书记、苏木长

  那顺乌日图    高日罕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松布尔        乌兰哈拉嘎苏木党委副书记、苏木长

  姚玉光        旗交通局副局长

  魏  国        旗疾控中心主任

  于  石        旗气象局局长

  宏  权        旗供电分局局长

  李志国        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三、机构职责

  (一)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盟有关重大供水保障预防和应急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供水保障事件情况;

  3.及时了解掌握供水保障重大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旗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4.部署相关部门开展牧区饮水安全供水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二)责任区划分

  巴彦花镇:镇人民政府、交通局、商务局;

  浩勒图高勒镇: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吉仁高勒镇:镇人民政府、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

  巴彦胡硕苏木:苏木人民政府、农科局、消防救援大队;

  高日罕镇: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水利局;

  乌兰哈拉嘎苏木:苏木人民政府、民政局、住建局。

  (三)成员单位职责

  1.组织协调职责。负责牧区饮水安全供水保障应急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水利局)

  2.物资保障职责。负责牧区饮水安全供水保障应急工作经费、水毁工程恢复重建费用及时安排和下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单位:财政局)

  3.秩序维护职责。负责维持牧区饮水安全供水保障应急事件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饮水工程设施安全。(责任单位:公安局)

  4.河流、湖泊水源保护及水质检测职责。负责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预防、制止向河流、湖泊、水库等排放污水和污染物行为,应急处理河、湖水污染事件。(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5.饮用水水质检测职责。负责对突发饮用水水质污染的地区水质检测,根据水质检测报告,提供水源污染可能方向及解决对策。(责任单位:疾控中心)

  6.医疗救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旗各医院对水污染事件造成的人员中毒、受伤人员医疗救治。(责任单位:卫健委)

  7.各苏木镇及相关单位职责。根据旗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结合各苏木镇实际,协同责任单位建立牧区饮水安全供水保障应急机构,负责本苏木镇范围内饮水安全供水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苏木镇牧区饮水安全供水保障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掌握本苏木镇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苏木镇牧区饮水安全供水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四、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饮水安全供水保障突发突发性事件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一)Ⅰ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升)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000人以上,5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牧区1000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二)Ⅱ级(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1000人),5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牧区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三)Ⅲ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00人以下,5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牧区1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五、牧区饮水安全供水保障事件所采取的供水应急措施

  (一)供水量短缺应急措施

  1.有条件的嘎查需要建设1眼抗旱备用水源井,遇大旱年份,可启动抗旱备用水源井;

  2.集中供水工程因工程损坏、断电等因素造成无法供水,可先使用牧户自备水源进行应急供水;

  3.个别牧户因水源井坍塌、水淹、坠物等因素造成无法取水,可先借用周边牧户自备水源;

  4.如以上措施不能解决水量短缺问题,各苏木镇协同责任单位可采用送水罐车临时送水解决。

  (二)水质污染应急措施

  1.集中式供水工程发生水源污染后,首先应停止供水,告知周边牧户禁止使用自备井,并对污染源周边牧户自备井进行为期3天的水质监测。应急供水可先采用送水罐车临时送水,同时寻找其他水源或新建水源,在确定使用新水源供水之前,应对新水源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后,才可启用;

  2.分散式供水工程发生水源污染后,首先应告知周边牧户停止取用地下水,可先采用送水罐车临时送水,并对污染源周边牧户自备井进行为期3天的水质监测。应急供水可先采用送水罐车临时送水或在监测范围之外先借用牧户自备水源,同时寻找其他水源或新建水源,在确定使用新水源供水之前,应对新水源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后,才可启用。

  (三)工程故障应急措施

  1.一般工程故障,如供水设施操作流程不明确、非工程性损坏等原因造成无法供水,可由水利局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解决;

  2.较重工程故障,如集中、分散供水工程非主要建筑物、供电线路损坏,可由工程管理单位或个人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解决,其中集中供水工程维修需报苏木镇饮水安全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3.重大工程事故,如集中供水工程主要构筑物损坏、主要提水设备不可修复破损,可报辖区苏木镇饮水安全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由辖区苏木镇应急领导小组聘请有技术能力的第三方进行工程维修,报旗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六、牧区饮水安全供水保障可能出现的危险源

  (一)我旗集中供水水源井均为深井,且采水深度均在100米左右,且有较好的保护附属设施,应当重点注意供水操作不当、检修失误、人为投放有害物质、管网爆管、外部因素损害等事故;

  (二)我旗牧区大部分为分散式供水工程,应当注意人为在机井、蓄水池、储水塔、水厂内投毒或投放其他污染物,造成水质污染;

  (三)停电或水质污染事故;

  (四)重大消防事故;

  (五)重大地质灾害;

  (六)不可抗力事件。

  七、防止水源污染保障措施

  (一)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人为造成水质污染,管水员要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检修和维护,避免工程损坏造成大面积停水;

  (二)分散式供水工程井口要高于地面0.5米以上,在井口周围500米内不能修建厕所和堆放有污染的物体;

  (三)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经常对供水站的管理环节和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旗疾控中心应定期对牧区饮用水进行化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旗应急领导小组,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加大在牧区对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的相关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加强对苏木镇工作人员进行水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大对非法打井和乱采地下水资源等违法行为的监察执法力度,在各嘎查公开举报电话,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八、预防和预警

  (一)监控机构。旗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牧区供水突发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供水突发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我旗行政区域内相关供水突发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旗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通知苏木镇供水突发应急领导小组。

  (二)监测信息。供水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供水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九、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出现供水突发事件,各行政区应急领导小组应在1小时内向旗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通知各责任区成员单位,进行先期处理。

  对应全旗牧区供水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三级。旗牧区供水突发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旗重大供水事件的指挥调度。苏木镇供水突发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临时供水等方面的工作。

  (二)供水突发事件响应等级划分。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1.Ⅰ级应急响应。当发生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1)应急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苏木镇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苏木镇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即刻赶赴现场,先行进行处置,在旗应急领导小组抵达事发地前,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苏木镇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旗应急领导小组,由旗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旗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即刻派出工作组立刻赶赴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苏木镇应急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苏木镇应急领导小组协助旗应急领导小组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备案。

  2.Ⅱ级应急响应。当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1)应急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苏木镇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苏木镇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即刻赶赴现场,先行进行处置,在旗应急领导小组抵达事发地前,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苏木镇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旗应急领导小组,由旗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旗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即刻派出工作组立刻赶赴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苏木镇应急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苏木镇应急领导小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旗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3.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1)应急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苏木镇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苏木镇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即刻赶赴现场,先行进行处置,在旗应急领导小组抵达事发地前,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苏木镇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旗应急领导小组,由旗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旗应急领导小组即刻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苏木镇应急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苏木镇应急领导小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旗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三)应急处理。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造成群众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1.抢险救灾。在旗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事故发生地应急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当地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上级主管部门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5.应急结束。当供水突发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十、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各苏木镇要尽快成立供水突发应急领导小组,明确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二)通信和信息保障。各苏木镇级供水突发应急领导小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三)抢险队伍保障。旗各相关部门协同各苏木镇组建抢险队,作为重大水源突发事件抢险的基本保障队伍。

  (四)财力保障。旗财政局负责及时核拨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水源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五)抢险物资保障。旗发改委负责制定物资储备预案,负责水源应急事件抢险物资的储备及供应。

  (六)医疗和卫生防疫保障。旗卫健委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保障预案,负责水源突发事件抢险过程中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和突发事件后的防疫工作,并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采取监控措施。

  (七)监测和处置保障。旗生态环境分局制定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做好化学危险品泄漏、河湖污染等突发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对污染物进行处置,并及时通报环境危害范围。

  (八)治安保障。旗公安局制定治安保障预案。组织、协调重大水源突发事件涉及刑事犯罪的侦察、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九)供电保障。旗供电公司负责制订供电保障预案,负责水源突发事件抢险现场的供电保障。

  (十)后勤保障。旗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后勤保障预案,负责做好饮用水的调拨及紧急抢险时抢险队伍的后勤生活保障。旗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十一、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供水突发事件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苏木镇供水突发应急领导小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应急领导小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旗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各苏木镇政府、有关部门对参加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和更新。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