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西乌旗牧区饮水安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西乌旗牧区饮水安全评价办法
根据《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依据《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牧区脱贫攻坚饮水安全评价补充细则》的通知(内水农〔2018〕69号),结合我旗牧区水源工程建设难度大、成本高、人口居住偏远分散等实际,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水质评价
(一)评价内容。水质,指牧区居民生活饮用水质量。
(二)评价标准和方法。对于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依据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进行水质评价,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指标限值为达标。对于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结合我旗牧区用水实际,发放了家用改水设备的即为达标,未放家用改水设备的对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指标限值为达标。
二、水量评价
(一)评价内容。水量,指牧民生活饮用水量,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二、三产业及牧区牲畜用水量。
(二)评价标准和方法。依据《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2018),结合我旗牧区年降雨量不足800mm的实际,确定从水源井、集中供水点、储水窖等水源或储水设施取用水的水量不低于40L/(人·天)评价为达标,低于40L/(人·天)且大于20L/(人·天)以上为基本达标。我旗规定日供水量不低于30L/(人·天)可评价为达标。
三、用水方便程度
(一)评价内容。用水方便程度,指用水户获得饮用水的便利程度,以供水是否入户以及人力或简易交通工具取水往返距离进行评价。
(二)评价标准和方法。对于供水入户的用水户,用水方便程度为达标;因用水户个人意愿、风俗习惯,具备入户条件但未入户的为达标。对于非供水入户的用水户,人力取水距离在20公里以内的为达标。
四、供水保证率
(一)评价内容。供水保证率,指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进行评价。
(二)评价标准和方法。对于集中供水工程的用水户,供水保证率通过现场查看工程日供水量记录,确认用水量需求得到的满足程度进行评价。对于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供水保证率通过入户查看、问询工程实际供水情况以及用水户水窖、水罐等储水设施情况,核定用水量需求得到的满足程度进行评价。一般年份,供水保证率≥90%为达标。
附件:西乌旗牧区饮水安全评价办法说明
附件
西乌旗牧区饮水安全评价办法说明
1.水质:采用集中供水的用水户为达标;采用分散式供水的用水户配备改水设备,经过水质处理后为达标,未配备改水设备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卫生水标准》(GB5749-2006)为达标。
2.水量:《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2018)规定,对于年均降水量不足800mm年地区,水量不低于40L/(人·天)可评价为达标,水量在40L/(人·天)以下、20L/(人·天)以上可评价为基本达标。建议我旗规定日供水量不低于30L/(人·天)可评价为达标。
3.用水方便程度:《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2018)规定,人力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米为达标。经测算,如人力取水每次30升,取水1.5吨,取水距离为20公里。目前,我旗大部分地区都配备了1.5吨及以上拉水设施,因此,确定单程取水距离20公里作为我旗用水方便程度达标标准。
4.供水保证率:结合我旗降雨量少、地下水补给不足的实际,确定饮水安全保证率达到90%及以上为达标,即:100天之内能保证90天的正常用水量为达标。经测算,每户按3人计算,每人每天用水30升,每天需水90升,一次拉3吨水就能满足33天饮用,每月拉水1次即可。我旗生活饮用水水源井、储水窖和拉水户供水保证率均能达到90%以上,因此,我旗直接采用国家制定的供水保证率标准。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