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牧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发〔2022〕44号  2022-04-20
字号: 打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将《西乌珠穆沁旗牧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

  西乌珠穆沁旗牧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管理制度(试行)

  按照全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安排部署,进一步完善牧区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力度,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制度。本制度由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和全民健身路径管理制度组成。

  一、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为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更好的丰富牧民群众文化娱乐生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范围为西乌旗所辖7个苏木镇、93个嘎查、6个社区的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由苏木镇党委政府负责日常管理,旗委宣传部和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对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进行监督管理。

  (三)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在苏木镇党委政府指导下开展活动并免费对外开放,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定期接受苏木镇党委政府检查。

  (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建设。

  (五)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配备的公共财物要登记造册,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建立设施设备的登记、保管、使用、外借、维修、损坏赔偿等配套制度。

  (六)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配置,应突出群众需要和功能需求,切实发挥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用,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需求,并防止公共文化服务场地设施被挤占挪用。

  (七)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在活动区域或服务空间张贴服务信息(包括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等),信息内容要根据实际工作变化及时更换。在设施设备器材上就近悬挂张贴设施设备器材使用方法,定期对各类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因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告知。凡到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参加活动人员要按照器材使用规则安全使用,爱护室内运动设施,如人为损坏需照价赔偿。活动后将物品归放原位,关闭门窗电源。

  (八)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一切参与者要讲究文明礼貌,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注意公共卫生,禁止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

  (九)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引导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免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基本文化服务,推出一批特色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牧区经济文化建设服务。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协助旗宣传文化部门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嘎查入牧户。苏木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每年应组织开展12场次及以上文体娱乐活动,并指导嘎查开展文化活动。嘎查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每年应组织开展4场次及以上文体娱乐活动。

  (十)在旗文体旅游广电局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协助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文物局)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十一)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健全民意表达机制,鼓励群众参与建设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十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由新时代文明站所管理,主要责任人为各苏木镇宣传委员,文化干事为具体工作人员。嘎查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运行第一责任人为嘎查书记,具体工作人员为嘎查宣传委员,嘎查两委委员配合开展工作。苏木镇、嘎查要将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和活动经费纳入本部门行政经费,保障群众文化活动高质量开展,满足牧民群众美好生活愿望。不断改善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水平,积极宣传引导牧民群众配合、支持、参与嘎查级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建设,为推动当地文化事业发展提出批评和建议。

  (十三)将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纳入苏木镇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指标。旗委宣传部和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在基层文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和文化专兼职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十四)对未按照规定向群众开放的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由苏木镇党委政府责令改正。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功能、用途或者挤占、挪用、出租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由旗文体旅游广电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追究。

  二、全民健身路径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旗全民健身路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全民健身路径的社会效益和作用,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和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民健身路径是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将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给社区、苏木镇、嘎查(居民小组)、学校、机关等单位,供群众免费使用的室外公益性公共体育器材。

  (二)全民健身路径使用和维护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原则。全民健身路径安装的社区、苏木镇、嘎查(居民小组)、学校、机关等单位,是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受赠单位和管理单位,对受赠的全民健身路径具有产权,负责全民健身路径安装及器材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三)旗文体旅游广电局为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民健身路径规划、建设、指导、安装并协调维修、更换事宜,并对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在全民健身路径安装前与受赠单位签定《全民健身路径维护管理承诺书》,对受赠单位加强监管,明确受赠单位维护管理责任。申请安装全民健身路径的单位应向所在苏木镇提出申请,由苏木镇报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审核配置。

  (四)受赠单位应严格执行“谁受赠、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所赠全民健身路径的日常管理,并确立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全民健身路径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检修。要在全民健身路径安装处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含管理办法、使用须知、安全要求及科学文明健身等),指导群众按要求使用健身路径。

  (五)全民健身路径场地选择和器材配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城镇、社区、农村牧区等建设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配置在居民小区、苏木镇、嘎查社区、公园、广场等健身人群相对集中且安全的场所。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的器材,应按《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在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彩票资助标志。

  (六)建设配置全民健身路径条件:

  1.有较多的健身人群,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2.有基本的场地建设和器材安置条件,场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3.有日常维护管理人员,保证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的公益性及维护管理;

  4.有配套场地条件,场地进行必要的硬化(地面混凝土厚度不低于15cm)、绿化、美化,健身活动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5.有摔(跌)安全隐患的器材设备,安装时地面(层)应做缓冲处理。

  (七)器材安装后,经受赠单位和器材采购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旗文体旅游广电局与器材接收方完成器材产权移交,并与受赠单位签定维护管理承诺书,健身器材纳入受赠单位资产管理范围,健身器材的管护责任由受赠单位负责。

  (八)已安装的全民健身路径因位置不合理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由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根据群众意愿指导受赠单位,重新选择合理位置迁建。全民健身路径器材有质量问题的,由使用管理单位上报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九)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和安装全民健身路径。使用单位应要求配置单位购置安装经国体认证的品牌器材。

  (十)体育行政部门职责:

  1.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是全民健身路径的指导与监管部门,负责全旗全民健身路径的监督管理;

  2.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应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机械维修业务、经过培训的人员担任巡查员,督促受赠单位搞好器材的管理;

  3.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应建立完善全民健身路径安装备案制,档案内容包括器材名称、具体安装地址、安装时间、安装件数、受赠单位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十一)受赠单位主要职责:

  1.制定全民健身路径管理检查维护制度,对器材进行日常检查,加强维护和保养,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发现器材损坏或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在明显位置挂牌警示,同时组织人员进行修复;

  2.应配备经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明确维护责任人,建立日常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好职责,熟练掌握器材的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常识,确保器材的正常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全民健身路径的效益,提高利用率;

  3.对受资助设施登记造册,不得擅自迁移。确需迁移的,使用单位要向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提交新装地点材料;

  4.严格执行《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11)中关于公共体育室外健身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报废器材应由器材使用方拆除,并报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备案;对安全使用寿命期内的器材进行拆除,应报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备案;

  5.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全民健身路径妥善维护,接受旗文体旅游广电局的检查监督;

  6.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旗文体旅游广电局等部门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路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活动。

  (十二)健身者应自觉爱护全民健身路径器材,爱护环境卫生,服从管理。对于损害、侵占、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人员,日常管理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责其照价赔偿或进行修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全民健身路径器械使用必须按照相关说明牌、健身者须知告示牌进行使用,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健身者因使用全民健身路径造成伤害的,作如下处理:

  1.属于健身器材质量问题的,由器材生产厂家负责;

  2.属于使用管理单位管理不善(未设置使用说明牌、警示标志或未对已损坏器材采取相应措施等)的,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3.属于健身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西乌珠穆沁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