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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22〕22号  202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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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发〔2022〕22号

  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惠民殡葬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第32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西乌珠穆沁旗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

  西乌珠穆沁旗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内民政社事〔2012〕349号)、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4〕15号)、《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锡民政发〔2021〕53号)、《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内民政发〔2020〕99号)、旗民政局等15部门《关于西乌珠穆沁旗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和违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西民字〔202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逐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逐步建立完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完善殡葬惠民保障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推动殡葬改革为牵引,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为目标,逐步革除丧葬陋习,倡导移风易俗。将我旗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筑牢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二、全民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

  (一)免除对象

  1.具有本旗户籍死亡后实施火葬的居民和本旗户籍在异地死亡且遗体进行火葬的居民;

  2.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儿童;

  3.救助管理机构死亡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被救助人员;

  4.驻旗部队的现役军人;

  5.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或未能处理的无名尸体。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1.遗体接运费免除680元(旗殡葬服务中心辐射半径50公里以外每延长1公里加收5元,超出部分由逝者家属另行结算);

  2.遗体存放费免除100元(存放超出三日由逝者家属另行结算);

  3.遗体火化费免除600元;

  4.年内骨灰寄存费免除120元(超出部分由逝者家属另行结算)。

  5.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或未能处理的无名尸体存放、安葬、标记用碑等产生的费用纳入预算由财政承担。

  6.基本殡葬服务只限于旗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由民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核定免除数额,超出免费项目规定范围的额外费用由逝者家属或承办人自行支付,结余不返,超出自理。今后免费项目和标准,如有调整,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节地生态安葬及迁葬奖补政策

  1.具有本旗户籍的城乡居民在本旗区域内历史形成的牧区集中散撒点或在规定区域、草场、森林等适合散撒区域内自愿进行骨灰散撒、深埋的且不立碑、不留坟头、不破坏草场的给予一次性惠民奖补1000元。

  2.具有本旗户籍的城乡居民在指定的新建公益性墓地实行骨灰散撒、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节地葬法的(可使用可降解骨灰盒),不占地或少占地的给予一次性惠民奖补1000元。

  3.具有本旗户籍的城乡居民将逝者火化后骨灰安葬至指定的新建公益性墓地的给予一次性惠民奖补1000元。

  4.具有本旗户籍的城乡居民将逝者骨灰、遗骨迁葬至指定的新建公益性墓地的给予一次性惠民奖补1000元。

  四、办理程序

  (一)免除四项基本服务费

  丧事承办人向殡葬服务机构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需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死亡殡葬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它死亡证明(含疾控机构);

  2.免除对象户口本、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本旗户籍居民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免费对象,还需提供异地火化证明及基本殡葬服务费发票(含费用清单);

  5.驻旗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有效现役军人证件、军官证、士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6.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需提供医院机构、公安、民政等部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7.申请人填写《西乌珠穆沁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申请表》(见附件1),经殡葬服务机构审核后,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手续。

  (二)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及迁葬奖补资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奖补条件的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到嘎查、社区、居委会或殡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西乌珠穆沁旗骨灰散撒(深埋)惠民殡葬奖补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

  1.骨灰散撒、深埋。申请骨灰散撒、深埋惠民殡葬奖补的承办人,在殡葬服务中心领取《西乌珠穆沁旗骨灰散撒(深埋)惠民殡葬奖补申请表》(四份),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逝者火化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承办人申请书,并将骨灰散撒、深埋时拍摄的水印照片(现场照片)及散撒人散撒照片等材料提供给嘎查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由嘎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盖章后,承办人将以上材料上报到所辖苏木镇,经审核同意后由苏木镇留存,苏木镇负责将《西乌珠穆沁旗骨灰散撒(深埋)惠民殡葬奖补申请表》上报民政部门,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拨付。

  2.骨灰安葬。在指定的公益性墓地申请骨灰安葬惠民殡葬奖补的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逝者火化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由殡葬服务机构部门确认骨灰安葬时拍摄的水印照片(现场照片),填写《西乌珠穆沁旗骨灰散撒(深埋)惠民殡葬奖补申请表》,一并上报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拨付。

  3.骨灰、遗骨迁葬。骨灰、遗骨迁葬至指定的新建公益性公墓地的由承办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逝者火化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承办人骨灰、遗骨迁葬申请书,将在原骨灰、遗骨安葬地拍摄的水印照片(现场照片)、起坟时拍摄的水印照片(现场照片)及逝者亲属信息等材料提供给嘎查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并由嘎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盖章后,由承办人携带以上材料到殡葬服务部门填写《西乌珠穆沁旗骨灰散撒(深埋)惠民殡葬奖补申请表》,由殡葬服务部门负责对骨灰、遗骨安葬拍摄水印照片(现场照片)进行确认后,一并上报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与拨付。

  4.骨灰、遗骨迁葬的却因年久不能提供逝者火化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的,可以由管辖地苏木镇或嘎查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逝者相关信息,如:死亡年代、亲属信息、安葬地点等佐证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加盖苏木镇或嘎查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

  五、经费保障

  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由旗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免费对象数量增减和收费标准调整做出相应调整。

  六、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事惠民殡葬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在惠民殡葬的申请审批办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虚报申领惠民殡葬补贴的,由民政、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旗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旗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西乌旗惠民殡葬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西政办发〔2017〕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西乌珠穆沁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申请表

  2.西乌珠穆沁旗骨灰散撒(深埋)惠民奖补资金申请表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