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2022年第11次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将《西乌珠穆沁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西乌珠穆沁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
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草原生态恢复,提升草原生态服务和生产功能,扭转草原退化趋势,引导牧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平稳推进国家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强全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人常发〔2021〕53号)《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内财农〔2021〕1190号)《锡林郭勒盟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锡暑办发〔2021〕95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正确处理草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守生态和民生底线,发挥各类政策资金集成效应。严格落实草原生态保护制度和相关措施,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大草原生态补偿投入力度,切实减轻草原放牧压力,促进草原休养生息,加快草原生态恢复,统筹推进草原牧区生态、生产、生活协同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提高草原生态监测评估水平,提升草原监督管理能力,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改善草原畜牧业经营水平,巩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成果,力争“十四五”期间草原植被盖度稳定在62%以上,草原生态环境持续好转,质量明显改善,草原生态战略地位进一步突出;牧民保护草原的自觉意识进一步提高;引导牧民科学利用天然草原,加快推动草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稳步提升牧民收入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生态文明作出贡献,守护好祖国北部边境这道亮丽风景线。
(三)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的基本方针,推进草原各项保护制度落实,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夯实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础。
——坚持权责清晰、分级落实。进一步简政放权,坚持落实草原补奖政策资金、目标、任务、责任、办法“五到位”政策,旗本级为政策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细化方案,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分解任务指标。
——坚持政策稳定、稳步推进。保持政策目标稳定,享受人群基本稳定,政策支持力度不减,补助奖励标准不降,配套资金不断档,继续执行前两轮好的举措和办法。
——坚持以草定畜,、可持续发展。政策落实要尊重草地资源的客观实际,科学合理划定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科学核定暖季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
——坚持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将落实草原补奖政策与乡村振兴相结合,与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结合,与推进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相结合,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相结合,加大草原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推动牧业牧区现代化。
——坚持公开透明、补奖“五到户”。坚持政策执行全程透明,做到任务落实、资金发放、建档立卡、服务指导、监督管理“五到户”,不折不扣执行草原补奖资金嘎查级公示制度,保证政策落实在阳光下运行。
二、实施范围及受益主体
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覆盖全旗7个苏木镇、93个嘎查。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牧民、国有牧场的员工均可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三、政策内容
(一)禁牧和草畜平衡
1.分区。下列草原划为禁牧区: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区、实施舍饲圈养享受禁牧区政策的草原,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包括固定打草场)。禁牧区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划定为草畜平衡区。
2.区域管理。禁牧区严禁放牧,并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固定打草场按照禁牧区管理,不得放牧利用,严格执行统一的打草刈割时间,按要求轮刈和留茬,留草籽带。禁牧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标志。草畜平衡区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实行休牧制度,鼓励推行划区轮牧制度。打草利用要严格按照天然打草场利用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一经划定,原则上五年调整一次,确需变更调整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补奖标准。草畜平衡资金标准为每年3元/亩,禁牧资金标准为每年9元/亩,补奖采用“保底封顶”办法,对人均草场面积小于555亩的禁牧区实施“保底”政策,每年5000元/人;对人均草场面积大于2000亩的禁牧区实施“封顶”政策,每年18000元/人。对于禁牧区“保底封顶”补奖资金涉及人口以2020年12月31日之前户籍人口为核定依据。2019年度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内蒙古自治区试点项目8万亩、2021年草原生态修复项目5万亩纳入禁牧区管理,享受禁牧补助,资金标准为每年9元/亩。
(二)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
1.休牧期确定。根据不同气候条件、草原植被类型、生产需要,牧草返青期情况,由旗人民政府统一确定休牧起止时间。为促进草原休养生息,休牧期不得少于45天。
2.休牧期管理。草畜平衡区执行休牧制度,休牧期内严禁放牧,可保留一定面积的牲畜活动场地,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休牧期结束后,活动场地应适当进行修复,并全年禁牧,促进植被恢复。凡严格执行休牧制度的牧民均可享受休牧补贴。旗人民政府将根据每年气候因素,适时发布休牧公告,明确休牧起止时间。
3.补助标准。承包到户的春季休牧草场,休牧期补助测算标准为1.125元/亩(9元/亩÷12个月×1.5个月(45天)=1.125元/亩)。
四、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资金、目标、任务、责任、办法落实机制,抓好、抓实政策落实工作,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将国家惠牧政策原原本本交给牧民。
(二)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对第二轮草原补奖结余资金要专款专用,结合实际继续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修复和保护。凡是兑现到牧户的草原补奖资金均需通过“一卡通”方式,及时足额兑现到户,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金额。资金发放严格实行嘎查级公示、苏木镇审核、草原执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旗财政、农科、林草等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策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扣发补奖资金,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规定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对因特殊情况形成的结余补奖资金,结合实际继续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修复和保护。旗财政、农科、林草等部门在每年年底之前要向旗人民政府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三)严禁国家公职人员非法享受草原补奖政策。坚决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草原,并以任何形式享受草原补奖政策,侵占牧民利益。
(四)扎实做好草原补奖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要应用草原数字化监管平台核监草原生态补奖。旗林草局要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旗财政、农科、林草及各苏木镇要严把数据录入和数据审核关,与补奖资金兑现时间要同步,确保数据录入及时,与实际兑现资金要符合,确保数据准确。
(五)规范草原流转行为,切实解决租赁草场难监管问题。纳入补奖政策草原的流转,要按照《西乌珠穆沁旗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依法流转,严格执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流转草场的补奖资金应由原承包人领取。未到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备案的已流转草场,一经发现停发当年补奖资金,备案后经查明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责任并实现草畜平衡和禁牧要求的,可恢复发放。如发现有违规放牧和超载问题的,取消年度享受草原补奖政策资格。
(六)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要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七)实行草原专职管护员制度,加强资金保障。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建立健全旗、苏木镇、嘎查三级草原管护网格,招聘专职管护员,加大对草原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八)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划定要科学严谨。原则上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区划定以嘎查(小组)为单元进行,不应在集中连片、同一权属的草原上既有禁牧区又有草畜平衡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重要湿地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区除外)。林草重叠面积按照实际情况纳入补奖政策实施范围,已征占用的草原面积需剔除。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应“四至”界限清晰,草原权属明确,所涉及的牧户等情况详实。
(九)建立完善制度措施,制定实施方案。旗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盟级印发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各项政策制度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在区域布局、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资金投向上形成工作合力。政策制定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尊重牧民意愿,把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划定情况、补助奖励标准、牧民所享受政策等基本信息情况在旗范围进行公示,征得社会广泛认同,确保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顺利开展、依法依规落实。实施方案由旗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十)科学核定暖季适宜载畜量。旗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锡林郭勒盟草地适宜载畜量核实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根据草原生产能力监测结果,按照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地方实际,科学核定本地草畜平衡区2022-2025年草原暖季适宜载畜量,作为监管草畜平衡制度落实的重要依据。核定暖季载畜量时,做好专家论证和意见征询工作。执行核定结果公示制度,让牧民有更多的话语权。按照暖季适宜载畜量,各苏木镇会同嘎查逐户核定暖季载畜量。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旗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十一)建立更为灵活的奖惩挂钩制度。依据牧业年度牲畜统计结果,各苏木镇、嘎查出具年度资金发放意见,并在嘎查范围内进行公示,对达到禁牧、草畜平衡标准要求的,每年11月底前兑现资金。对于违反禁牧、休牧、草畜平衡要求的,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还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扣发相应补奖资金。扣罚结果要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人,并在嘎查范围内进行公示。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奖惩挂钩制度,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牧民自我监督自我管理机制。
(十二)加强退化草原修复治理。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集中向禁牧区范围倾斜,重点修复治理严重退化沙化草原。为进一步保障已启动实施的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的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充分保障受益主体的合法权益,2019年度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内蒙古自治区试点项目8万亩有关政策保持不变,项目建设三年期内现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专项项目生态补偿、管护资金标准不变。项目期满后,按照第三轮补奖政策禁牧标准继续执行。确需变更为草畜平衡区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区评估论证,具备转为草畜平衡区条件的上报旗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执行。2021年度草原生态修复项目5万亩地块全部划入禁牧区,直接享受第三轮禁牧政策,落实第三轮管护制度。以后年度草原生态修复项目专项资金不再另安排草原生态补偿资金及管护资金。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人民政府成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专班,各苏木镇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全力做好草原补奖政策重大事宜的落实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各苏木镇职责任务,压实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强化嘎查奖惩权责,提升牧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经营意识,层层签订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责任状,与牧户等受益主体签订禁牧、草畜平衡(休牧)合同(责任)书,分解任务指标,确保落实到位。建立科学考核机制,将生态补奖工作纳入到苏木镇领导班子考核指标。
(二)明确部门分工。旗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根据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分配情况,设立草原补奖资金专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旗农科局要按照政策实施需求,负责对享受政策的牧民登记造册。开展政策宣传,对草原补奖政策内容进行解读。加强政策培训,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助推补奖政策落实落地落细;旗林草局负责指导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合理划定,科学核定暖季适宜载畜量、确定休牧起止时间;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委员会应当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手机网络等多元化的新闻载体,以及深入嘎查入户宣讲培训、发放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准确解读草原补奖政策内容和实施路径,做到政策深入人心、义务家喻户晓,营造全社会投身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调动牧民保护草原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牧民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