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西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2021-08-13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乌旗辖区内,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涉及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奖励。

  第三条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举报奖励部门,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通过我局投诉举报电话“0479-3520315”,或者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事项发生在西乌旗辖区内;

  (二)实名举报;

  (三)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四)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对已经受理正在查处事项的举报;

  (二)对匿名举报或者未能查实的事项的举报;

  (三)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对同一举报人针对同一事项的重复举报;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已经受理正在查处事项的,无明确举报对象、无具体事故隐患及无具体非法、违法和谎报、瞒报行为的,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事故隐患或违法的基本事实以及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

  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举报,并适用本举报奖励办法: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三)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

  (四)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

  (五)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超出许可范围生产,或者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

  (六)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七)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匿;

  (八)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九)检验检测机构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

  (十)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

  (十一)未进行型式试验,擅自制造特种设备;

  (十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十三)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十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十五)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十六)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十七)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十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十九)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或者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二十)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二十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

  (二十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二十三)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二十四)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或者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十五)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二十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二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二十八)特种设备事故谎报或者瞒报;

  (二十九)其他构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严重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第十条  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奖励500元至2500元。

  1.举报第条第一至二项的,奖励2000元至2500元;

  2.举报第条第三至十项的,奖励1500元至2000元;

  3.举报第条第十一至十六项的,奖励1000元至1500元;

  4.举报第条第十七至二十七项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

  (二)对举报第条第二十八项规定的瞒报、谎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2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三)对举报第条第二十九项的,经受理部门核查属实,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对于举报案件,核查属实的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立案查处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还应当将办结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十二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  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工作日,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第十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  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散布恐吓、威胁言论或者打击报复、损害举报人切身利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司法机关。 

  十九  本办法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西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举报奖励

  工作流程

  2.特种设备安全有奖举报登记(核查)表

  3.特种设备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

  4.特种设备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抄送:盟特设局,旗政府办公室,旗安委办。

  西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71日印发

  附件1

  西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流程

  一、受理和转办

  工作人员接到特种设备违法线索电话举报后,对举报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举报线索内容等(被举报单位名称、地点、特种设备类型、违法情况等)做好详细记录,并填写《特种设备安全举报奖励登记(核查)表》(见附件2),工作人员及时通过电话通报给特设股。

  二、核查和处置

  1.特设股接到举报转办后,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并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核查前如有需要可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告知其相关配合事项,做好工作沟通。

  2.核查、处置结束后,特设股应填写《特种设备安全举报奖励登记(核查)表》(见附件2),对符合举报奖励标准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电话联系举报人,并要求其自接到电话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到西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奖励金兑现事宜(注意做好电话记录,同时发送短信提醒);对核查后发现举报线索与现场事实不符或不符合有奖举报标准的,要第一时间通知举报人(说明不予奖励的理由)。

  三、奖励金兑现

  1.举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的工作时间,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到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奖励金兑现事宜,逾期未办理或办理中未能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金申领(将不再补办)。

  2.办理奖励金兑现时,举报人应如实填写《特种设备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见附件3);同时,特设股根据核查结果填写《特种设备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4)后,由经办人及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3.特设股把审批后的《特种设备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特种设备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等相关材料送综合办公室;

  4.综合办公室根据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快捷、便民的原则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奖金发放手续。

  附件2

  特种设备安全有奖举报登记(核查)表

                                编号:       (年份+序号)

举报人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举报人

  名    称

  

  所属辖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举报线索基本情况

  

  承办单位

  

  分流时间

  

  接报电话号码

  

  接报时间

  

  承办股室核查举报线索情况(附照片等相关现场检查材料。)

  1、举报线索是否属实:

  2、现场检查处置情况:

  3、奖励金发放建议:

  承办股室负责人:                     承办人:

  (公章)           日                         日             

  备注

  

  附件3

  特种设备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

举报人

  姓名或代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举报对象

  

  举报时间

  

  举报内容

  

  本人银行卡信息

  (奖励金发放

  接收帐号)

  

  举报人申明

  本人向西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上述举报的奖励金,并承诺所提交的信息真实有效,相关信息如有不实,愿意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举报人:

                                   年      月      日

  

  注:提交申请表请随附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由举报人签字盖手印)。

  附件4

  特种设备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

  姓名或代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举报案宗编号

  

  举报内容

           

  现场核查情况

  

  问题处置情况

  

  奖励意见

  根据            现场核查处置情况及认定建议,该举报符合《西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建议给予举报人奖金        元,大  写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局领导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