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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19〕26号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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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党委、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

  经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西乌珠穆沁旗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4月3日

   西乌珠穆沁旗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字并用管理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切实保障蒙汉两种文字在我旗的平等地位,充分发挥蒙古语言文字为我旗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使全旗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达到准确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市面用文(字)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武装力量名称,需要社会公知并且用文字表示的标志,其中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信纸、会标、座签、公告、票据、证件、须知、营业执照、奖状、锦旗、时刻表、机动车辆标识、新媒体软件、互联网网页、LED屏等必须用蒙汉两种文字并写;宣传栏、标语、广告、产品说明书、商标、装璜、表册、标价、界牌、指路标志、交通标记等,也要体现民族特点,逐步做到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第三条  社会市面用文(字)的书写、挂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横写的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蒙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蒙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

  (四)蒙汉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书写、刻字、制作所使用的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原材料必须相等和统一。

  第四条  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旗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蒙古语文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社会市面用文的指导、管理、检查、执法和审核把关工作。

  第五条  各苏木镇应设立由苏木镇政府牵头的工商、税务、公安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社会市面用文(字)领导小组,对本苏木镇辖区的社会市面用文(字)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社会市面用文(字)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未经蒙古语文委员会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承揽翻译、书写、制作蒙文牌匾、刻字等业务。

  第八条  刻制公章时,未经旗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审定译字,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批准手续。

  各媒体和电视台对没有规范使用蒙汉文的社会市面活动画面,不予以宣传报道;

  工商行政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认真把关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交通监理部门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标识或文字书写不规范的机动车辆不予年检;

  印刷厂家、广告制作公司(单位)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文件字头、信封、信纸、奖状、证书,桌签不得印刷制作。

  第九条  对遵守本办法并做出显著成绩的,旗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蒙文的,由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未经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备案擅自从事社会市面蒙文翻译、书写、制作的,由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会同工商、行政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适用问题由西乌珠穆沁旗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