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办字〔2019〕22号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音华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党委、政府,旗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西乌珠穆沁旗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租赁管理办法》已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印发
西乌珠穆沁旗公务用车服务中心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使用全旗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资源,使各项工作更加高效、便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租赁服务对象为全旗各苏木镇及旗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车辆使用程序
第三条 申请租赁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的单位,须向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填写“派车单”,按审批程序审批后,由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根据执行公务的轻重缓急调度派车。除急需处理的突发事件外,不按规定租赁的,一律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
第四条 审批程序。用车单位用车由旗公车办审批。
第五条 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到期后,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条 租赁全旗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必须遵守法纪法规和《西乌珠穆沁旗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按照服务中心统一调度的原则使用。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
第七条 用车单位承担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包括油料费、过路过桥费、违章罚款(并处理扣分事宜)及因事故(涉及保险理赔由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联系对接)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公务车辆停用期间,必须停放在全旗党政机关或管理预先指定的地点。本次租赁公务用车的事项完成后,及时交还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不得借故拖延。
第九条 所有公务车辆不得由初借单位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三章 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用车单位职责
第十条 由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租赁后服务工作,包括车辆更换、保险理赔对接等工作;负责做好车辆档案管理工作,包括车辆原始资料、租赁记录、行驶证(及时检验)、保险单、税单等必要证件;负责做好回还车辆的检修,定期或不定期的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一条 用车单位提车时要对车辆正常使用所必需的各种证件有效性进行检查,并仔细检查车辆性能。发现异常的,应立即反馈给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否则应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车辆使用单位负有车辆使用期间车辆被盗、车辆受损等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单位负责车辆使用期间的清洁卫生。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修订并负责解释,经旗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