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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政发〔2017〕12号  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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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6年12月10日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6年12月10日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央、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及旗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系列规定,参照《锡林郭勒盟行署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执行中央、自治区、盟方针政策和旗委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由旗长、副旗长、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五、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旗长领导政府的全面工作。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

  七、旗长(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旗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旗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政府进行外事和地区间活动;旗长出国访问期间,受旗长委托,由常务副旗长主持工作。

  九、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全面工作。

  十、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旗长,并定期向分管副旗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旗长报告。

  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一、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生态绿色持续发展。

  十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旗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六、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十七、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计划建议。

  十八、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盟的方针政策及旗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一)以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经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政府审定发布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政府批准。

  (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政府备案,由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政府法制办每年第一季度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四)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十九、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政府决策

  二十、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

  二十一、西乌珠穆沁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各类总体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旗本级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旗内干部职工调动、人才引进、人事安置事项;重大招商引资和工程项目的引进、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社会管理事务以及其他需要提请旗委决策的重大事项,由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二、各副旗长要依照职责权限,对分管领域常规性工作,独立研究议定;需要两位副旗长协调解决的事宜,要及时协商议定;需要多位副旗长协调解决的事宜,由旗长或委托常务副旗长主持协调议定;对于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强以及“三重一大”范围的事宜,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定。

  凡由副旗长议定的重点工作要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及时向旗长报告。属重要事项要书面、口头同时报告,一般性工作可口头向旗长报告,以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十三、政府各部门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要突出西乌旗的特点、符合西乌旗的实际和发展需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苏木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二十六、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反馈机制,充分发挥信息主渠道作用,及时反馈政府重大决策及各部门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政务公开

  二十七、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建立并公开行政权责清单,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八、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制度

  三十、政府要自觉接受旗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接受执法检查,办理建议;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办理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政府报告。

  三十二、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强化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法制监督职能作用,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建立行政复议后的行政应诉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体系;规范行政应诉机制,强化与人民法院的联动协作,及时通报政府及其部门应诉情况。

  三十三、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落实“1328”信访工作日制度,亲自阅批和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五、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七、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召集和主持,由政府组成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苏木镇长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自治区、盟和旗委的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决定事项;

  (二)通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主要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十八、政府党组会议由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由政府党组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政府党组会议的任务是:

  (一)传达中央、自治区、盟和旗委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研究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

  (三)研究需报请旗委同意或决定的事项。

  三十九、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2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苏木镇、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西乌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旗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政府工作报告;

  (二)研究提交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研究审议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策、重大举措和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强以及“三重一大”范围的事宜;

  (四)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相关副旗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苏木镇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旗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苏木镇和部门的工作汇报,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研究旗长或副旗长提出的重要事项和工作。

  四十一、根据工作需要,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副旗长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二、提请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政府常务会议或旗长确定;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旗长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拿出具体意见后,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旗长审定;提请旗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旗长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拿出具体意见后,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旗长审定。

  四十三、提请会议审议的议题一定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四十四、参加政府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不得带随员。

  四十五、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六、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十七、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审核,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如有需要报请旗长或常务副旗长审定签发。

  四十八、各副旗长、政府办公室主任不能出席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向旗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各类会议的参加和请假情况。

  四十九、部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和参加旗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或参加的,须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指派分管同志列席或参加,所提意见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后提出。

  五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旗性会议,不以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苏木镇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政府批准。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旗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五十一、各副旗长代表政府列席或参加的全盟、全区、全国性及区域性会议,会后要将会议精神、贯彻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旗长审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列席或参加的全盟、全区、全国性及区域性会议,会后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分管副旗长,如有必要,由分管副旗长转报旗长审示。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各地、各部门报送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中办发〔2012〕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文件的意见》(内党办发〔2012〕21号)和《中共锡盟委办公厅、锡盟行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文件的通知》(锡党办发〔2013〕3号)、《中共锡盟委办公厅、锡盟行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锡党办字〔2015〕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凡报送政府的公文,由地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多头报文,不得同时主送旗委和政府。除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不得直接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三、各地区、各部门代政府和政府办公室拟制的文稿,应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送文稿。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政府研究决定。

  五十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分管副旗长转请政府其他副旗长核批,重大事项报旗长审批。

  五十五、各地区、各部门向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由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需转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政府办公室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属于部门职权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商相关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并及时向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需政府审批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反馈政府办公室。

  五十六、对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批示下级请示报告等文件,政府办公室收文后,各对口副主任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旗长同意后,协调各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由分管副旗长审定。凡需要旗长审批的公文,相关副旗长要有明确的意见。

  五十七、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发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签发;

  (二)以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旗长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旗长分管工作的公文,经相关副旗长会审后由常务副旗长签发。其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由分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签发;属于特别重要的事项,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旗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签发;由旗委、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旗长或副旗长会签;由政府办公室起草的需旗委办、政府办联合发文,由政府办公室主任会签;政府与其他地市联合行文的,由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领导人签发,由副旗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的须事前报告旗长;

  (三)政府人事任免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签发;

  (四)印发旗长、副旗长、政府办公室主任讲话,需经本人审阅;

  (五)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旗长核签或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涉及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的,须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并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核签。一般性事务可由办公室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五十八、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各有关部门和政府办公室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政府,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政府办公室承办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传批。

  五十九、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减少发文数量,做好涉密文件的保密工作。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能通过电话、面谈或小范围会议等方式协调、安排部署工作的,政府或政府办公室不发文件;工作要求涉及个别部门的,政府办公室通过《抄告通知》“一对一”解决问题,不发普发性文件。

  六十、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盟行署、行署办公厅文件精神,由政府、政府办公室发文。盟处局下发的文件,不论是否主送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均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室转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一般不转发旗非常设机构的公文;除行署或行署办公厅文件明确要求外,不以政府名义向行署报告专项工作情况。

  六十一、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章 督查落实

  六十二、政府对国家、自治区、盟和全旗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推动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六十三、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中央、自治区、盟和旗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政府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进展)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以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六十四、各副旗长和政府各部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对政府部署的工作和旗长交办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和办理结果。

  六十五、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要采用网络督查、跟踪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六十六、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旗委、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七、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政府同意。

  六十八、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每半个月工作的预安排,要提前报送政府办公室。

  六十九、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请示报告制度。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出行。

  副旗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境)访问,要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实施报批和请假报告制度。

  副旗长外出离开西乌旗,应向旗长请示,同时向旗委书记报告。政府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旗所在地在旗内调研,应向分管旗长请示,同时向旗长报告;离开旗内赴外地,应向旗长请示,同时向旗委书记报告。

  领导干部外出应提前2天填写《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单》。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事宜。

  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期间,应按职务排序确定1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在国家法定假期、双休日外出,亦应履行外出请示报告手续。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可口头请示报告。

  为妥善应对重大紧急事件,保持工作联系,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七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政府报告。

  七十一、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二、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以及盟委、行署《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三、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四、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部门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设节约型机关。

  七十五、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活动有关规定。

  需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全旗性重大活动、重要性会议和有关公务活动,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并通知。需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涉外活动,由外事办按外事工作要求拟定工作计划,报政府办公室呈参加领导审定后执行。

  除政府统一安排的重大活动外,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论坛等。确需参加的,举办单位要报政府办公室呈主任审批,一般由1名政府领导同志参加。

  各副旗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考察、招商引资等活动,应事先向旗长报告;旗长出国考察期间,由常务副旗长主持工作时,向常务副旗长报告。除特殊情况,旗长、常务副旗长不同时到旗外参加活动。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赴外地考察和招商引资,应确有必要、主题明确、日程紧凑、按时返回,严禁超期不回或绕道旅行,严格控制随行人数,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活动结束后要形成有价值的专题报告,报政府办公室呈旗长审阅。

  各副旗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口接待活动,或受旗长指派负责具体接待活动,副旗长公出或因参加会议不能对口接待的,请示旗长或常务副旗长协调其他旗领导负责接待工作。

  七十六、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搞特权。

  七十七、政府及各部门要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作风,使学习、调查研究和解决问题紧密结合,密切关注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七十八、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要带着课题、带着问题,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的地方,直接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多了解实情,多化解矛盾,多解决问题,切忌走过场、走形式。调研结束后,要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报政府办公室呈旗长审阅。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不搞迎送,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

  七十九、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各项规定,禁止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出访团组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向政府和盟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出访总结。有因私出国需要的,按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因私出国(境)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八十、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八十一、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