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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西政发〔2017〕13号  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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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2月28日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2016年12月10日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法制办公室为本级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被聘请的法律顾问律师及专家负责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指导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以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为政府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

  (三)参与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的洽谈,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为政府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为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法律咨询;

  (五)参与处理政府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六)协助政府开展法制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七)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七条  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从事日常法律顾问工作。

  政府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实现旗、苏木镇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共享。服务方式由政府法制办公室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根据聘请的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支付合理报酬,支付报酬方式由政府法制办公室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费用列入旗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法律顾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第十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十一条 政府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推荐,以及个人申报、定向邀请、公开选聘等多种方式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报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政府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三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律师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在综合分析其法律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办理,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法律意见时,应当附上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立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对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六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七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不得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三次以上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政府各部门有上述处理情况的,应当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涉及律师的,还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律师,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