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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乌旗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发〔2017〕14号  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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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政办发〔2017〕14号

  关于印发《西乌旗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单位:

  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西乌旗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9日

  西乌旗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现结合我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使用未利用地。

  二、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质量。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引导非农业建设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切实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耕地质量不降低。

  三、适时清理批而未供土地,纠正违规供地。不定期对国务院、自治区政府两级批准的农用地转征用项目用地进行梳理,谨防批而未征、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直接供地、将没有规划条件的土地供应给未实质开发的单位和个人等问题的发生。

  四、加大动态巡查力度,确保土地零闲置。进一步细化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充分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平台功能,加大对未按时开工项目的监管力度,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对于因政府原因无法动工的用地项目要督促用地单位及时与政府沟通,及时办理项目延期手续或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土地,对于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投入专项资金,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个人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开工的用地项目,积极约谈项目负责人,向其阐明土地闲置的严重后果,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其无偿收回。同时进一步加强动态巡查力度,极力减少土地闲置问题的产生。

  五、建立健全用地全程监管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从项目预审开始,对农转用报批、征地落实、供地情况、项目开发建设情况等进行全程监管,责任单位及时督促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并配套建立开发利用巡查制度、建设项目挂牌施工制度、建设用地供应通报制度,结合网上监管、定期巡查等方式及时掌握用地信息,及时对违约情况作出处理,强化履约管理,促使企业早开发、早完工、早投产,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把批而未用土地的地块通报至相关负责单位,要求限期完成清理处置工作。

  六、建立用地复核验收制度,保障用地节约集约。建立工业项目评价考核制度,要求工业项目竣工后,必须组织工业项目评价考核,对工业用地产业先进性、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等作出评价。主要由旗发改、国土、城建等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联合对项目容积率、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考核优秀的企业,在扩大生产、优惠政策上享有优先权;评价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合同等追求违约责任,并限期其申请新项目与扩大用地规模、取消一切优惠政策,且在整改到位前一律不予办理和换发土地证。

  七、抓好典型示范。要大力挖掘、培育节约集约用地典型,充分发挥典型代表的示范、带动效应,在旗辖区内形成集约用地、合理用地的浓厚氛围。

  八、加快实施西乌旗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实现废弃土地的再利用,将置换的废弃地指标调整至巴拉嘎尔高勒镇周边,进而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缓解了城镇化与用地需求的矛盾。

  九、根据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批复》(内国土资字〔2016〕117号),积极完成西乌珠穆沁旗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质量,加快缩小城乡差别。

  十、对于白音华工业园园区按阶段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更新评价工作。适时修订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明确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控制性指标。进一步提高用地门槛,新增工业项目地均投入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行业投入标准值以上,并适当提高标准。进一步重视项目引进中的节能环保控制,发展循环经济。

  十一、细化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制度,压实责任,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杜绝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进行商业、工业项目建设。

  十二、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去库存”要求,我旗将逐步减少新增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严格执行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稳步有序对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利用。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

  十三、强化“建成区”临时用地管理,进一步完善临时用地复垦制度,对于已到期的临时用地,责令用地单位履行复垦义务。

  十四、强化农村牧区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严格执行农村牧区一户一宅政策。整合规范牧区建设用地,结合新牧区建设和精神扶贫工作要求,巩固牧区环境建设成果,健全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十五、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