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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度》的通知

西政办发〔2017〕19号  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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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发〔2017〕19号

  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苏木(镇)政府、旗直相关部门:

  现将《西乌珠穆沁旗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3日

  西乌珠穆沁旗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经营者

  首负责任制度

  为强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乌旗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当消费者因使用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条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受损的权利得到及时补偿。

  第四条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要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动承担首负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二章    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和产品注册备案,建立符合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规范要求的硬软件条件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二)要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经营过程、风险控制及关键点管理,保证原辅料及产品质量,执行标签、标识和说明书等法定标准,实现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三)要建立产品下架、召回制度,对发现生产经营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实施主动召回。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产品应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理措施,及时处置,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四)严格执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申报制度。

  (五)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药品产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认真履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企业档案信息系统,真实、全面记录生产经营全过程信息。

  第三章 监管部门严格依法监督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经检验出现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实行严格的约谈制度,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对屡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实行严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数据库建设,实行诚信分级管理和信息公示,充分发挥诚信管理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引导、监督功能,切实促进生产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诚信等级评定、公布“红黑名单”、舆论监督等手段,努力营造诚信环境,建设诚信文化,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使首负责任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章 先行赔偿责任及赔偿原则

  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使用或消费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受到损害,向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时,接到赔偿要求的任何一方都要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第十二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赔。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积极主动引进产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运用保险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的功能,提高产品安全风险防控和事故救助水平,充分发挥保险化解赔偿矛盾纠纷的作用,让消费者得到及时救济和补偿,降低生产经营者因质量安全问题带来的损失。

  第五章 履行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对所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兑现承诺。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要自觉接受媒体、消费者、行业协会以及公众的监督,诚信守法经营,并履行首负责任。

  第十七条 要充分运用和有效利用各大主流媒体,“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国用药安全月”等宣传教育平台,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优势,广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经营首负责任制度。让广大消费者充分了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的首负责任的主要内容、运作方式、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监督企业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乌旗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