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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乌旗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西政办发〔2017〕20号  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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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西乌旗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3日

  西乌旗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

  市场准入制度

  为加强我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食用农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林郭勒盟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食用农畜产品市场准出与准入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就我旗食用农畜产品实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推行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用农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是适应食用农畜产品市场营销的迫切需要,事关农牧业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事关公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确保我旗食用农畜产品顺利进入外地市场,杜绝不合格食用农畜产品流入市场,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我旗食用农畜产品市场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力做好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以适应全区和全国大范围实行食用农畜产品市场准入的趋势和要求。

  二、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食用农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种养基地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水果、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含农牧民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

  (二)食用农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是主要城区的大型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水果、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三、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

  (一)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食用农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种养基地生产的上述农畜产品,须提供生产记录并经质量安全检验或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的自律性检测合格后(活禽及畜禽产品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由生产单位或嘎查委员会、苏木镇政府、农牧业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产地证明。经查验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农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不得出具产地证明。生产企业、规模种养基地销售上述农畜产品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农牧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的农畜产品,需持有嘎查或社区出具的自产证明。加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的生产主体可使用溯源二维码标识为《产地证明》。

  (二)食用农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1.凡进入我旗市场销售的上述食用农畜产品,必须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食用农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嘎查民委员会、苏木镇政府、农牧业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进口的食用农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食用农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对牧牧民自产自销的农畜产品实施抽检,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2.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3.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对上述销售的食用农畜产品的准出与准入,农业、畜牧、水产行政、食药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抽检。

  四、退市机制 

    (一)农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者签订合同,供货商应承诺并履行农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以及对不合格农畜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义务。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不合格产品销毁、供货商退市制度。 

    (二)商场超市与农畜产品供货商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限制性或禁止性进货情形。规定凡在商场超市抽检不合格的农畜产品(指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最终结果为不合格,并且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超出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限量50%及以上的。下同),对其供货商实施限期或禁止供货措施。对监督抽检中发现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畜产品的供货商,将列入“黑名单”禁入我旗市场。 

    (三)食品药品工商质监部门收到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检人,同时告知经营者接到通知后,根据供货商的产品不合格次数和不合格项目,依据责任书和供货合同,5日内作出不合格产品供货商退市决定,并书面通知供货商,同时将退市决定在市场内予以公告。经营者在对不合格食用农畜产品供货商进行公告的同时,按规定报食品药品工商质监部门。食品药品工商质监部门接到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 

    (四)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督实施入市检验、协议销毁、退市制度。对退市供货商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进行通报。对供货商不按规定执行销毁、退市制度的,由监管部门督促执行,并依法实施处罚处理措施,并在全旗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管理责任

  (一)生产者责任

  1.生产主体应按照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标准要求,大力推进种养殖业标准化生产经营。

  2.执行标准化技术条件、种养殖技术规程、种养殖投入品使用准则等地方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3.建立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在生产环节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4.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开展检测工作,保障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5.制订、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6.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农畜产品生产企业、 牧民专业合组织以及从事农畜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等农畜产品生产源头机构以及农畜产品贩运人员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种养殖单位负责人和贩运人员是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农畜产品生产企业、牧民专合组织应当建立农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牧业投入品使用、疫病防治等情况,严格执行畜禽休药期制度。同 时,制订并实施严格的内控标准,开展农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畜产品。

  7.标识和包装管理制度:农畜产品生产企业、牧民专业合组织以及从事农畜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对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畜产品,应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上要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内容。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正确标识或标注。

  8.质量追溯制度:农牧业主管部门根据质量检测信息和生产者、经营者个人信息,对生产环节检疫或检测不合格农畜产品实行质量追溯。对本地农畜产品,直接追溯到生产企业和牧户;对外地禽畜产品,以信函形式告知当地农牧业主管部门,及时索要追溯结果,并对下批次 产品重点跟踪检测。

  (二)经营者责任 

    经营者是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履行法定义务。 

    1.经营者不得经营以下农畜产品: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7)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畜产品; 

    (9)其他不符合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畜产品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一票通”。 

    (1)购入农畜产品时,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方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存供货方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仔细验明农畜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农畜产品质量合格。 

    (2)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农畜产品,必须建立详细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产地、数量、供货方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同时还应当建立销货台账,如实记录所售产品的名称、规格、产地、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批发商等,并向零售商出具包含以上内容的有效一票通销售凭证和质量认证、检测结果等产品证明。 

    (三)监管者责任 

    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规范农畜产品市场经营秩序,监督退市制度落实到位,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1.加强市场监管。要坚持依法监管、属地监管原则,不断完善和创新农畜产品安全监管措施。加强市场巡查,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认真排查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督促农畜产品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2.落实监管责任。要将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岗到人,前移监管关口,在重点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要明确监管人员,定岗定责,并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监管人员照片等信息。监管人员要重点监督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3.加强产品检测。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食药工商质监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市场农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食药工商质监所应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可设立检测室,要定期对市场农畜产品进行快速抽检。严格落实不合格农畜产品协议销毁和不合格供货商退市制度。实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公示制度。 

    4.积极探索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积极推行食用农畜产品产销对接,落实“协议准入”“场地挂钩”等追溯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农畜产品经营者从规模化、标准化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能够保障食品信息可追溯的企业或市场采购农畜产品。

  六、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步骤

  为切实把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两道质量关,确保食用农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相关部门可采取先重点突破、后全面推行的分步实施办法。具体要求:

  (一)宣传阶段

  2017年2-3月为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发动和准备阶段。组织开展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有关企业或单位建立相关配套制度,配备必要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

  (二)试点阶段

  2017年4月为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试点阶段。确定3~5个具有代表性的食用农畜产品生产企业、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试点,确定1~2个重点农畜产品市场(农贸市场)和销售企业(超市、大型商场或连锁店)开展食用农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试点,纳入试点的具体农畜产品市场和销售企业由旗食药安办确定并公布,城区重要的超市、农贸市场要纳入试点范围。通过试点工作,找准各环节关键控制点,探索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措施,总结积累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全面推行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提供参考。

  (三)实施阶段

  自2017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实施范围的要求,所有食用农畜产品生产企业、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部实行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城区所有的大型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大型商场、连锁店等全部推行食用农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七、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政府对辖区内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法定职责和工作需要,明确各部门具体分工,实行权责统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农牧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依法行使职权,承担相应责任。农牧业部门负责产地准出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农牧业投入品监管、食用农畜产品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和畜禽屠宰厂(场)的监管。监督食用农畜产品生产者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依法开展食用农畜产品检测工作,加快监管机构和检测队伍建设;食药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进入流通领域食用农畜产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场主体方建立农畜产品入市登记、信息公示、不合格农畜产品退市等制度,维护交易秩序,依法依规处理食用农畜产品销售企业和批发市场经营者销售违法农畜产品的行为。

  (二)加大经费投入,落实工作保障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把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机构,将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检验经费纳入财政足额预算,切实保障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投入品监管,治理污染源头

  政府要切实加强农牧业投入品监管,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兽药等农牧业投入品行为,净化农牧业投入品市场,规范农牧业投入品使用,从源头上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推行标准化生产,促进产销结合

  要按照市场准入和相关标准要求,以食用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以市场准入食用农畜产品为重点,加快食用农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投入品使用准则等农牧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加大农牧业标准的培训和推广力度,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努力推进农牧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畜产品,推进农牧业区域品牌建设,不断提升食用农畜产品市场竞争力。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食用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与农畜产品销售企业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实行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建立相对稳定的农畜产品产销关系,促进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

  (五)开展质量监测,建立预警机制

  农牧业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进一步扩大抽检覆盖率,及时发现和掌握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建立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六)抓好基础建设,严把准出和准入关

  要按照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要求,加强机构和制度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一是建立健全侧重点不同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指导和监督食用农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和设备,开展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检测,把好食用农畜产品质量检测关;二是建立和完善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食用农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食用农畜产品销售市场、销售企业建立食用农畜产品入市登记、质量查验、购销台帐、产品检测、信息公示、不合格食用农畜产品清退等制度,严把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

  (七)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切实加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和培训,面向社会普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正确的农畜产品消费观,提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西乌旗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