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旗民政局关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3-25 16:08    来源:  西乌旗民政局  字体:[ | | ]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民发〔2024〕73号《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聚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现就该工作政策解读如下:

  救助对象范围

        1、已纳入西乌珠穆沁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年满60周岁以上(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被评定为完全失能等级、重度失能等级、中度失能等级)和高龄老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2、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3、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重度失能等级、中度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申请;以上3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救助额度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的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经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救助原则

       1、“先入住、后救助,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入住养老机构的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提出救助申请,经审核通过的于次月支付到申请人本人账户。

       2、集中照护的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在机构托养期间生病住院的,养老机构不承担其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

  申请流程

       1、自愿申请。有入住意愿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所在苏木镇提出个人申请。

       2、能力评估。各苏木镇将准备享受政策的老年人情况上报至民政局,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并反馈审批意见。

       3、审查核实。民政局对各苏木镇上报的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批。经审核条件符合的,确定救助额度并按月发放;条件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并告知原因。

       4、退出机制。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停发救助。退出低保范围的,自低保取消次月起停发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