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规定,现将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以下主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予以公布:
列入对象:西乌珠穆沁旗皓轩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超
直接负责人:闫伟东
特此公告。
附件 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表.xlsx
西乌珠穆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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