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草原资源保护,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草原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依法保护草原生态平衡,遏制输入型超载过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草场经营单位、草场承包经营户(牧户)、林区居民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在西乌旗境内草场招揽寄养外地牲畜。
二、对招揽外地牲畜在我旗境内放牧的牧户(经营单位),经查实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 罚,并取消当年各项补奖政策补贴及相关惠牧项目政策。
三、凡已招揽外地牲畜进行放牧的,必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招揽的牲畜清理出西乌旗行政区域。对拒不执行本公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并取消当年各项补奖政策补贴及相关惠牧项目政策。
四、各嘎查“两委”要加大严禁招揽外地牲畜放牧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牧民发挥好自我管理的意识,担负起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有效保护草原生态资源。
五、为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全面禁止招揽外地牲畜放牧工作,形成行政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监管工作合力,旗人民政府将对提供在本旗范围内招揽外地牲畜放牧违法违规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对提供有价值线索信息的第一举报人给予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
特此公告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
202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