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2-11 08:56    来源:  西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 ]

西乌珠穆沁旗鼎博辉石化有限公司等21户企业:
  西乌珠穆沁旗鼎博辉石化有限公司等21户企业均已连续两年以上(包括两年)未按规定履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义务,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5月17日,本局发布《西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督促上述企业主动履行补报年报、歇业备案、变更登记或申请注销登记等法定义务,上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通过上述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4年9月30日,本局在西乌珠穆沁旗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西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依法告知本局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力。上述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因当事人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告知。

  附件1:西乌珠穆沁旗鼎博辉石化有限公司等21户企业名单.docx
  附件2: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西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