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推进和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现将本项目的有关情况向公众公告如下:
一、规划基本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巴其北煤炭矿区(本环评简称巴其北矿区或矿区)位于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本环评简称西乌旗)北部,行政区划隶属于西乌旗乌兰哈拉嘎苏木管辖。矿区西南直线距离盟府所在地锡林浩特市约170km,南距西乌旗旗府巴拉嘎尔高勒镇约60km,地理坐标东经117°42′00″~117°55′45″,北纬44°51′15″~45°13′30″。本次巴其北矿区规划范围结合各个煤层的最大赋存范围,按照煤层露头、隐伏露头或煤层零点线、探矿权境界、生态保护红线等情况确定,即南北长约10km,东西宽约5km,面积50.18km2,共划分为2个井田。分别为:二号井田和三号井田,规模均为1500万吨/年。矿区总规模3000万吨/年,均衡生产年限为55.2a。矿区各矿均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推荐采用分选精度高的智能干法选煤技术,分选能力与矿井生产能力匹配。
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
矿区及周边地表水系有新郭勒河,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要求;地下水监测点基本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总体上区域地下水水质状况较好;大气质量监测指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类区标准;土壤质量监测指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与《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168-2018)中的风险筛选值标准要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良好。按照《生态环境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评价分级标准,规划区生态环境现状良。
三、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治理措施
矿区范围内无各类生态保护红线,锡林郭勒盟草原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位于矿区边界外,矿区规划范围及周边2km内无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文物古迹等特殊环境敏感区。主要敏感目标包括:矿区东部新郭勒河流,经矿区东南角;矿区范围内分布有基本草原34.03km2。矿区所在区域地广人稀,分布有零散的农牧民点和小型湖淖。
根据预测,矿区开发对基本草原、新郭勒河、运煤铁路专用线、巴棋至达布希拉图嘎查段公路用地线产生影响,环评要求,调整先期开发区域方案,以矿区中部作为先期开发区域,根据先期开发具体影响情况,适时优化开发方案,保护基本草原;加宽新郭勒河一侧矿区边界的保护煤柱,对相关铁路留设保护煤柱,采取随沉随填、填后夯实的措施保持公路原来的高度和强度。
矿井开采形成导水裂隙带主要导通大磨拐河组含水层,局部会导通新近系承压含水层、第四系潜水含水层,矿区开采将导致导通区域内大磨拐河组含水岩组,第四系潜水及新近系承压含水层水位大幅度降低。在矿区煤炭开采影响范围内,这些含水层中的地下水不再向下游径流,而是以矿井水的形式排泄。环评要求,矿区开发及开采过程中,穿过各含水层的井筒、钻孔或巷道,应采取冻结、注浆等一系列的防渗漏措施,严禁疏排施工,完工后井巷如长期涌水要及时封堵;煤炭开采需穿过直通各含水层的钻孔时,采取先探后采的方针,若涌水量过大应采取留设保护煤柱或其他封堵措施,防止形成涌水通道、地下水大量涌入井下;开采过程中如遇断层等地质构造,应先探明其导水性、延展长度和方向,若为导水构造应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在沉陷边缘、发生地裂缝的区域加强监测,一旦发现地裂缝,应及时进行人工填充修补,地裂缝的修补结合生态综合整治进行;对于矿区内的特厚煤层,尤其是埋深较浅的特厚煤层,采用分层开采工艺,确保导水裂隙带不导通新近系承压水、第四系潜水含水层,待下一阶段各矿项目设计、环评阶段,各矿精查勘探工作开展后,详细分析计算各特厚煤层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以取得最优分层开采设计,确保导水裂隙带不导通具有饮用水利用价值的新近系承压水、第四系潜水含水层;加强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确保矿区开发产生的矿井水实现综合利用率100%,使矿区煤炭开采过程排出的地下水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对矿区矿井水、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切实落实处理措施和回用措施,避免污废水的排放污染地下水。矿区开发过程中,加强居民供水水井跟踪观察和监测,一旦出现水位降低或干涸而影响供水,及时为其延深水井或新建水井,或者采取水车等其他供水措施,保证零散民生活用水不受影响。
规划各矿井不设露天储煤场,储存设施全部采用封闭结构,生产性扬尘主要在原煤加工系统中产生,采用洒水和机械除尘后,粉尘影响将得到有效控制,主要局限在工业场地厂房附近;矿区道路运输过程中采用箱体封闭、保持运输道路清洁、干燥季节加强洒水抑尘,工业场地和运输道路两侧加强绿化,矸石周转场定期洒水等措施将使扬尘可得到较好控制,可最大限度减轻扬尘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
四、规划实施后的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分析
从资源和环境承载力的角度来看,区域生态系统承载力分级为“弱稳定—低承载—中压”,矿区开发会对生态弹性度和资源环境承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生态承载力会对矿区开发产生一定的制约。需要采取有效保护手段,减少水资源消耗与生态环境破坏,是生态系统压力相对减小,且矿区在开发过程中坚持“边开采边修复”,可有效控制对环境的破坏。综上,在实施环评提出的生态综合整治措施的前提下,矿区的开采不会形成严重制约。矿区新增生活及生产总用水9359.05m3/d,可利用涌水量、自备井水源及生活污水复用总量为9812.20m3/d,矿区内水资源对矿区建设不具有制约性。矿区内总体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在最不利情景下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均可满足矿区规划项目需要。
五、规划合理性论证
巴其北矿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属于国家规划建设14个大型煤炭基地之一的蒙东煤炭基地,符合国家煤炭资源开发的空间布局。矿区属于新规划矿区,矿区为蒙东地区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矿区开发以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保护为前提,促进该区域煤炭优势产业的发展,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相符;矿区开发可为本区域煤电产业提供充足的原料供应,有利于为今后西乌旗电网支撑电源点提供可靠的原料保障。巴其北矿区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各规划矿井(田)范围内均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文物古迹等各类特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矿区空间布局基本合理。
根据矿区规划涉及的敏感目标保护情况、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本次环评设置的不同情景下矿区开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分析结果以及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情况,本次环评对矿区总体规划提出如下补充调整建议及要求。
矿区总体规划补充调整建议
类型 |
涉及的主要内容 |
矿区规划主要内容 |
环评调整优化建议 |
调整优化理由 |
矿区开发 |
井田开发建设时序及规模 |
规划新建两个井工煤矿,规模均为15.00Mt/a |
建议根据煤炭用户需求,结合运输道路运量等,综合考虑煤矿建设开发规模及时序。 |
矿区煤炭用户及运输道路均为规划中,需根据后期规划情况适时调整。 |
井田开发布局 |
规划先期开发西部区域 |
建议调整先期开发区域方案,以矿区中部作为先期开发区域,根据先期开发具体影响情况,适时优化开发方案。 |
井田开采导致矿区内形成积水区,先期开采积水面积约3.92km2。 |
|
资源利用 |
矸石 |
矿区部分矸石用于临近电厂使用 |
矸石全部回填井下。 |
为合理处置矸石,同时减少地面下沉,考虑矸石全部井下回填利用。 |
地下水环境 |
地下水 |
/ |
对矿区导通区范围应采取保水采煤等措施,防止导通第四系含水层,从而影响区域汇水。 |
煤层开采后导水裂隙带导通第四系(Q)含水层,导通区主要在二井中部及西部,面积约6.26km2,三井中部,面积约2.27km2, |
生态环境 |
草原 |
/ |
建议调整先期开发区域方案,以矿区中部作为先期开发区域,根据先期开发具体影响情况,适时优化开发方案。先期开发区等可在项目可研、初步设计、项目环评等环节做具体论证。保护区域草原,以避免由于积水导致草原退化,从而影响区域防风固沙生态功能。 |
井田开采导致矿区内形成积水区,先期开采积水面积约3.92km2,井田全部开发后,积水面积约7.94km2。 |
地表水水环境 |
新郭勒河 |
/ |
应按照标准设立足够宽度保护煤柱,根据初步计算,临近河道煤柱最大宽度约530m,具体宽度及位置在项目可研、初步设计、项目环评等环节做具体论证。同时煤矿企业对矿区评价区范围新郭勒河河段设置监测点,如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新郭勒河,且修复受损区域。 |
开采产生的沉陷区深度较大,新郭勒河流向将有所改变,在二号井田东部,河水不能沿原河道流出矿区,将回流至沉陷区。 |
六、评价总结论
巴其北矿区为新规划国家级矿区,矿区煤炭资源主要供给附近电厂等,也是东北煤炭资源重要的保障基地,矿区开发有利于煤炭市场供需稳定。矿区总体规划产业定位符合国家煤炭工业发展政策、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布局,但矿区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三线一单”等政策要求,合理确定矿区今后的开发规模及方式。
矿区规划实施后会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主要是生态环境、地下水环境方面,在认真落实本环评报告提出的调整建议、总量管控、空间管制、准入条件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矿区开发带来的不利环境影响能控制在当地环境可承受范围内,使得矿区整体开发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在采纳本报告提出的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减缓措施后,巴其北矿区总体规划是可行的。
七、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方式
公众可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录政府官网查阅报告书简本或向委托单位索取纸质报告书简本。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本次公众意见征求范围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代表,以及其他关心本项目建设的公众。本次公众意见征求事项包括:1、当地环境问题;2、对本项目的建设持何种态度;3、对本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九、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采取直接上门咨询、邮政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其他便于表达意见的形式陈述对变更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十、公参联系委托单位和环评单位的方式
1、委托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西乌珠穆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
联系人:包晓丽、赵佳辉
联系电话:0479-3523352
2、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20号
联系人:蔡工
联系电话:025-85046374
十一、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受理意见和建议时间: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见附件。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巴其北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附件1-巴其北矿区规划环评-简本(1)
附件2、公众参与调查表附件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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