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8-22 16:15    来源: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各部门、单位、供电公司:

  现将《西乌珠穆沁旗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西乌珠穆沁旗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的通知》(内能电力字〔2021〕293号)、《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内建办〔2022〕67号)、《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 <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六条政策措施> 的通知》(内建督〔2023〕78号)以及《关于印发 <西乌珠穆沁旗关于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锡建城〔202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原则,加快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充电设施建设体系,营造良好充电设施发展环境,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 、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公共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政府所在地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2.5公里。
三、建设要求
(一)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城市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新建居民小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
(二)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未开工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城市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居住小区,有条件的按要求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四 、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
(1)加强专项规划编制。加快充电设施发展地区、示范推广地区政府所在地核心区既有(新建)公共停车场、具有建设场地的公共机构和居住社区以及物流(产业)园区,2023年底前配建充电设施实现全覆盖。强化充电基础设施空间规划布局,由同级发改、能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城市区县为基本单元,科学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10月底前完成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对充电桩建设数量、建设时序、空间布局、建设地点作出科学规划安排。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单位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旗级各类公共机构充电设施列入锡林浩特市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类公共机构确定项目选址和建设数量,汇总报锡林浩特市充电基础设施编制部门统一纳入当地城镇充电设施空间布局规划。(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工信局、政务服务中心,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2)简化报建手续。既有公共停车场、具有建设场地的公共机构、居住社区以及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及其配套供电工程,由投资建设单位经得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同意,向属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向电力企业申请安装,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简化相关许可证审批流程。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库)申请安装充电桩,经住建、应急以及电力等部门评估符合安防条件的,直接向电力企业报装。(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供电公司,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服务
(1)落实容缺受理机制。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或配电规模的,视为已列入电力(配电网)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电网建设(改造)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或公共绿地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供电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或给予赔偿。(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供电公司,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2)优化建设手续办理。已建成公共充电设施配套变电站,在不改变建筑形式和外檐的基础上进行扩建、增容,不涉及新增用地,办理项目核准时,不需重复办理变电站的土地权属证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共充电设施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以出让方式用地配套建设的输变电线路走廊(含杆、塔基)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供电公司,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3)强化物业协同配合。居住小区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设施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积极配合电力企业进行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走向,研究确定配套电网改造施工方案和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修复(补偿)方案。(责任单位: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电公司,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财金支持政策
(1)落实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充电用户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2025年底前,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 (容量)电费。(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
(2)切实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奖补工作。自治区根据盟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等因素,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奖补,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确定奖补资金分配额度,重点支持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显著提高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地区。鼓励地方政府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谋划,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通过争取专项债券和财政补助等方式给与适当支持。(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四)探索创新建设运管模式
(1)推动多元主体参与。要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合法程序选择建设运营主体单位,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积极推广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等模式,建立多渠道投融资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鼓励供电公司开展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责任单位: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供电公司)
(2)明确建设规范标准。城镇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按“加油站”式站点区分大中小三个类型。其中集中建设10个(含)以上充电桩的为大型充电站,集中建设5—9个(含5个)充电桩的为中型充电站,建设4个(含)以下充电桩的为小型充电站。大、中型充电站高压直流快充桩比例不低于80%,其中大型充电站建设超高压直流快充桩(大于350千瓦)数不低于总桩数的三分之一。小型充电站以建设高压直流快充桩为主。大型充电站结合公共停车场、物流(产业)园区场景条件建设,同时集中配建换电设施。(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3)实行统建统管模式。除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库)申请安装居住地充电桩外,其他公共区域充电设施由投资建设单位按照“快充桩为主、慢充桩为辅”的原则,依充电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统一负责充电设施的招标采购、施工安装、维护管理、充电设施图形标志设置以及电网配套协调等工作,并对充电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负责。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充电设施统一接入自治区运营监管智能化服务平台。(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4)建设智能化数据平台。建设自治区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监管智能化服务平台,实现不同区域、不同平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为旗县政府提供运营分析以及安全监管等功能,为全旗充电用户提供状态查询、充电预约、充电导航和费用结算等服务。逐步推进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在云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5)加强充电设施验收管理。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进行设计、施工,建成后须由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主管部门在管理平台进行公示。规划分期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城市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应将配套充电基础设施与每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未达到规划审批要求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五)强化要素供给
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供电容量裕度,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报装直接接电需要。新建居住社区、公共建筑以及公共建筑改(扩)建,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整体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具备自用充电桩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现场勘察、现场施工、电源接取、用电变更等工作,不得阻挠用户建设充电桩。(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五 、保障措施
(一)强化属地责任。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是推进本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充分发挥公共设施的作用,加强政企合作,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服务模式。
(二)加大推广力度。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试点示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管理经验,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要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统筹协同推动。发展改革委、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指导和监督各地做好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备案、立项、审批、建设、验收和移交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确保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四)加强安全管理。各苏木、镇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充换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充换电设施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的日常检查,以及对相关设备设施的运维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已建充换电设施安全可用。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建设方式和相关知识进行宣传,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可度、支持度和参与度,逐步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积极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