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盟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规范联合验收工作,提高联合验收效率,加快项目投产使用,结合我旗实际,研究制定了《西乌珠穆沁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乌珠穆沁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9月21日
西乌珠穆沁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指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 号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发〔2022〕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国防动 员办公室关于印发 <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内建质〔2023〕 14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联合验收工作,提高联合验收效率,加快项目投产使用,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指引。 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规范验收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提高验收效率,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本指引适用于全旗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或单位工程开展分段、单独竣工联合验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等类别的工程项目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密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三、实行事项
(一)规划条件核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住建部门负责)
(三)人防工程验收(人防部门负责)
(四)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住建部门负责)
四、参验单位职责
联合验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一)牵头部门职责
1.制定联合验收“一张表单”;
2.统一受理联合验收申请,协调和督促各参验部门限时办结联合验收各工作事项;
3.牵头组织现场勘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其他参验部门在牵头部门的组织下参与联合验收,负责本部门验收事项。
(二)联合验收部门职责
1.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实施细则,配合制定“一张表单”;
2.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服务指导工作;
3.准时参加现场勘验,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意见;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本部门的监管职责。
(三)建设单位职责
1.工程建设项目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前,应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质量预验收,并完成在预验收时发现的质量缺陷整改工作;应提前完成工程项目防雷、电梯、消防、空气质量、环境噪声等检测项目,取得检测报告;提前收集、整理、完善工程档案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编制了工程电子档案的工程项目应将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电子档案签署了具体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2.负责召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现场勘验,配合各参验部门进行内业及现场检查验收,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四)市政服务单位负责本企业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供水、排 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广电等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接入、连通和运行服务。应优化市政公用服务,做好数据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提前介入,主动服务。
(一)建设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建成,联合验收的各专项部分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二)工程项目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可先行承诺该项目符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验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按项目分类申报竣工联合验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六、分段或单栋验收
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对规模较大的工程可申请分阶段或单栋验收,须符合:
(一)拟验收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涉及安全、节能、室内环境及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结果应当符合相应规定。
(二)验收中提出需要整改处理的问题,应当由相应责任单位整改合格。
(三)验收工程必须具备独立功能,有独立分隔的区域、出 入通道和独立的设备系统;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能独立运行;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四)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给排水设施、供热、供电地 下车库等需满足使用条件;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划分时应保持人防工程完整性。
(五)验收工程有相应的施工合同(独立的施工合同或在原施工合同基础上签署补充协议,明确分段验收部分的合同约定内容 ) 。
(六)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有关验收要求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已经分段验收的工程应当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其它仍在施工中的工程应当做好相邻之间的安全防护隔离措施。
(七)实行分段(单独)验收的工程项目,验收总用时不得超过项目总体验收用时,且需严格控制分段(单独)验收使用至项目总体验收的时间间隔,并应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
七、办理流程
(一)统一受理。负责审核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 行初核,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符合要求的,通过审核予以受理。各有关参验部门全部确认后,牵头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建设单位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建设单位申报材料正式推送至各有关参验部门。
(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时间确定后,各参验单位(部门) 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专项验收或验收监督,并收取验收资料及整改事项,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存在受环境、季节等因素影响需要较长时间整改的问题,在工程项目整体满足质量安全要求且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可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整改,各验收部门可直接作出验收或者备案通过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竣工验收意见书(含各专项验收结果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相应责任。
(三)出具结果意见
1.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都通过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为通过,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取代竣工验收备案证,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联合验收结果,实现“验收即备案”,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有部分专项验收不通过的,单独出具办理结果,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全部通过后发放竣工验收意见书(含各专项验收结果文书)。
八、其他事项
(一)联合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 绘、成果共享、多测合一”。建设单位应当委托1家具有相应资 质要求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参验部门应明确并公开所需测绘工作的内容和技术标准,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应同步移交建设工程 档案。 一般政府投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
目、装饰装修项目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逾期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入不诚信信息,一年内该单位的所有建设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
(三)对于推行单位工程和分段验收的建设项目,验收牵头 部门、参验部门应提前介入,主动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服务,对拟投用部分加强风险评估管控,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四)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只做 一次监督检查,技术资料审查、分户验收抽查、节能工程验收、防雷工程验收、“两书一牌一档案”、五方责任主体质量评估报告等项目不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即可。
(五)审批时间自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受理窗口向建设单 位出具受理通知书起第2个工作日开始计时;本阶段共用时7个 工作日(含联合验收、行政审批和形式审查时间);公示、问题整改、资料修改不计入审批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