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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丨今春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严峻!该如何防患未“燃”?

发布日期:2023-04-04 11:47 浏览次数:

  西乌旗政府新闻办公室于4月3日下午召开2023年度春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新闻发布会。

  旗应急管理局、旗气象局、旗林业和草原防火服务中心、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旗森林消防大队等部门介绍了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上,西乌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李永军介绍了西乌旗2023年度防火工作安排情况和下一步防灭火工作安排。李永军介绍说,针对“清明”“五一”等重点时段,西乌旗将加大管控力度,严禁上坟烧纸,提倡文明祭祀,严防人为火灾发生。针对重点路段多发草原火情,旗防指办将组织各苏木镇和相关部门联合对煤炭、发电企业开展防火专项隐患排查,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运输带有明火的煤块儿、加大运煤车辆防火措施、加强司乘人员监管力度,切实管控火源,消除火灾隐患。

  新闻发布会记者提问环节

  西乌旗融媒体中心记者:

  举办2023年西乌珠穆沁旗春季森林草原防灭火誓师大会暨实兵拉动演练的目的、意义是什么?通过实兵拉动演练将达到什么样的效果?

  西乌旗森林消防大队大队长 王浩然:

  此次春防誓师动员大会暨实兵拉动演练是由西乌旗人民政府、西乌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主办,旗应急管理局、森林消防大队和林业和草原防火服务中心承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参演的一次大型联合演练活动。西乌旗森林消防大队将立足于全旗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对各苏木镇嘎查不打招呼突击式实兵拉动演练。

  目的是通过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灭火工作的指示要求,提升全旗人民防火意识,抓好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火灾防控工作,检验突发火情时各单位扑火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火灾处置能力,切实提高春防期间各扑火队伍应急救援能力,达到遇有火情能够第一时间形成联防联控,快速扑救的良好局面。

  西乌发布记者:

  结合近日的天气,我旗近日的火情态势如何呢?

  西乌旗气象局局长 于石:

  预计今春我旗森林草原火险形势较为严峻,去年我旗年累计降水量为:322.8毫米,雨水丰沛,日照充足,因此牧草长势茂盛,全旗大部区域可燃物载量较多,火险较高。根据卫星遥感植被覆盖度监测,全旗除西北部地区植被覆盖度相对较差外,大部地区植被覆盖度处于中等及以上的状态,特别是东部和南部可燃物载量较多,火灾风险较高。进入4至5月份,全旗气象条件和地上可燃物条件均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利。3月15日开始西乌旗气象台制作发布火险等级预报,每日按时发送到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和各苏木镇邮箱,通过电视、微信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发布,提醒群众做好预防。春季气候预测:4月,降水较常年偏少10%~25%,气温偏高1~2℃;5 月,降水偏少5%~20%,气温偏高1~2℃。今年春季大风、沙尘暴日数较常年偏多。第一场透雨日期接近常年,将出现在5月上旬至中旬。

  西乌365记者:

  针对严峻的森林草原火险形势,我旗前期做了哪些应对工作呢?

  西乌旗林业和草原防火服务中心主任 长岁:

  一是加强防火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林草部门牵头与苏木镇、相关部门联合,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大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我们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信、抖音、手机短信、制作宣传专栏、悬挂彩旗、张贴警示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二是严格管控火源,全力消除隐患。树立“隐患就是事故”意识,结合重点时段,针对清明节临近,切实把管住人为火源作为第一要务,进一步压实落地火源管控责任,强化群防群治、网格化管理,加强重点区域及重点路段火源管控工作,应急、林草、公安、工信、防火服务中心、森林消防大队等多部门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在林区管护站点和重点路段设立防火检查站点,对过往车辆和司乘人员严格检查火源,全力排除火灾隐患。

  三是强化分析研判,做好应急准备。各苏木镇、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形势分析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预警信息,细化实化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如有火情能够及时救援扑救和指挥调度。同时重点部门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应急处置办法,做好器材、物资、车辆、通讯等器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加强扑火队伍的培训演练,加大巡逻检查力度,严密监测火情,力争早发现、早处置。春防开始后,我旗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畅通,进入高度戒备状态。今年春防形势严峻,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全旗上下共同努力,力争实现春防期间无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目标。

  西乌旗电视台记者:

  违反森林草原防火规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西乌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 刘士利: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化工管道的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在野外施工作业,未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标志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西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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